开设赌场看场员以开设赌场罪从犯判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从犯,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明知该场所是赌场;有为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的故意;工作是与开设赌场相关的事务。如赌场的收银员、服务员、保安等。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开设赌场罪犯罪数额的认定是什么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三、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是什么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四、认定开设赌场罪应注意哪些问题
认定本罪时,要注意划清本罪与人民群众进行一般娱乐活动行为的界限。
在实践中,对于以开设棋牌室等方式提供固定的场所、器具吸引不特定的对象,并收取场地费和茶水费的行为,一般不认为是开设赌场。因为,棋牌室中的活动者往往出于消遣娱乐的目的,而并不具有营利的目的,他们进行的活动一般限于打扑克、玩麻将等,输赢财物的数额较小。区分两者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1)是否从赌博活动中抽头获利。开设赌场行为人一般要从赌博活动中抽头渔利,但是开设棋牌室的行为人收取的仅仅是场地费和服务费。在实践中,要注意考察棋牌室的控制者收取的费用是否远远超出正常的场地费和服务费用。
(2)提供的娱乐用具的类型。开设棋牌室提供的一般是象棋、扑克、麻将等器具,如果提供老虎机等赌博工具,要求兑换筹码方可进行赌博的,一般认定为是开设赌场的行为。对于以棋牌室为名,提供赌具、设置赌博方式并为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的多数人所知晓,为其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并从中获取利益的,应当按照本罪处罚。
四、开设赌场罪应当追诉的情形有哪些
行为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行为人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提供赌具、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连续的、稳定的场所并从中渔利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2)行为人利用网络空间,开设网站或作为代理人接受不特定多数人投注,并从中渔利的,应予以立案追诉。此外,对于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自己开设的合法网站进行赌博活动,能够停止提供服务而不停止,并且从中渔利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3)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周边地区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的,按照本罪予以立案追诉。这里的开设赌场包括开设现实的楼堂馆所进行赌博,也包括利用网络开设赌博网站、进行赌博代理等形式的开设赌场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的组织多人聚众赌博,涉案的流水达到了二十万以上或者获利达到了一万元以上就应当立案追诉,根据犯罪情节和涉案的数额判定量刑。通过上述文章开设赌场罪看场子怎样判刑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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