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财物被盗窃可以报警处理。
财物被盗窃应该立即报警并且查清损失,如果损失构成盗窃罪立案标准(一般一千到三千不等),警察会立案侦查。如果没到盗窃罪立案标准,则进行行政处理。
1、家庭成员或亲属之间盗窃,“一般不作犯罪处理”。
家庭成员和亲属之间盗窃可否追究刑事责任,关键在于是否“确有必要”,并且应该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一般认为,“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或亲属愤慨,要求追究责任的。至于亲属间盗窃虽然达到了普通盗窃数额较大的规定标准,但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应当指出的是,家庭成员和亲属的态度是决定是否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2、对家庭成员及亲属盗窃在认定犯罪上必须从严掌握,从宽处理。
(1)偷拿自己家中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2)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多次盗窃亲属财产,经教育不改,引起亲属不安的;盗窃无生活来源的亲属财产,造成其生活困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挥霍浪费,无法追回,给亲属造成重大损失的;盗窃主观恶性深,多次在社会上盗窃,因种种原因限制而盗窃数额不大,而又转为盗窃亲属财产的;因盗窃亲属财物导致家庭关系破裂或严重损害了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造成亲属关系恶化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1、盗窃案件的涉案当事人有两个的情形,不一定需要区分主犯、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数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责,其它证据又不能确定他们之间地位和作用大小的,应认定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从犯。
2、盗窃案件如果存在通常需要对主犯、从犯进行区分。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2)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拢、勾结他人,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是指:
①虽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对整个犯罪的预谋、实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
②只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便利条件、提供帮助。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排除犯罪障碍、看风、转移赃物等。
(3)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区分主、从犯。若他们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当,则均认定为主犯。
(4)同案人在逃,从现有证据证实已抓获的被告人确实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看风、转移赃物等)的,应认定为从犯。同案人在逃,抓获的被告人供称只参与看风、转移赃物等次要或辅助作用,又没有证据证明其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宜认定主、从犯,但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任何人都不得实施盗窃他人车门等财物的行为,如果实施了此类行为,一旦构成刑事犯罪,是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对小偷盗窃车门怎么判刑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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