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对于履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的,可以再进行诉讼。
如果对于财产分割协议后悔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如果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在离婚协议中有共同财产漏分的,离婚时另一方有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禁止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律时间
1、禁止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例外情形
(1)女方在此期间,可以提出离婚;
(2)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如有证据证明女方怀的并不是男方的孩子,则不受此限制。
注:此条仅保护合法的婚姻,不保护同居关系。因此,在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的,男方诉权不受此条限制。
2、禁止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律时间
(1)女方在孕期;
(2)女方分娩后1年内;
(3)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82条。
三、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时间
1、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0条。
2、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即1年时间的限制,最长不超过5年。
虽然将原来的“1年期间”予以删除,但要注意的是,并不意味着上述权利的行使不受任何限制,实务中要根据相关请求权的性质,适用总则编关于撤销权行使除斥期间的有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52条规定,虽然权利行使的期间仍为1年,但起算点不同:在受欺诈的情形下,应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而不是原来规定的离婚之日;在受胁迫的情形下,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而且,由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为条件,根据民法典第152条规定的精神,自离婚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即消灭。
四、夫妻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请求再次分割财产的法律时间
1、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
2、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4条。
协议离婚后可否再起诉?答案是肯定的。但此时,再次向法院起诉,往往解决的就不再是婚姻关系的问题,多数是涉及到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因此,要注意法律中规定的时限。若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点击下方按钮,直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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