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存后对债权人的法律后果是哪些
提存后对债权人的法律后果有:
1.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孽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据法律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提存视为标的物的交付,因此,自提存之日起,提存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作为提存标的物的所有者,该标的物上的权利由其享有,义务和风险由其承担,标的物提存后,因不可抗力、标的物的自然变化。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1、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
2、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
3、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权人代位权是哪些法律特征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只有先有债权的产生才会有代位权的产生;
2、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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