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侵吞公司财产怎么样定罪量刑

最新修订 | 2024-02-22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股东侵吞公司财产怎么样定罪量刑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股东侵吞公司财产怎么样定罪量刑

一、股东侵吞公司财产怎么样定罪量刑

该股东如果同是是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的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股份制公司怎么样清算公司资产

股份制公司清算公司资产首先需要在法定期限内组成清算组,清算组管理公司的资产,未了结的诉讼以及合同等。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第四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公司股东怎么样提出解散公司

公司股东提出解散公司可以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况下进行,若是不解散的,可以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股东侵吞公司财产怎么样定罪量刑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4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67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股东侵吞公司财产怎么样定罪量刑
一键咨询
  • 131****85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036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440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83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160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432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575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303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060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001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367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604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312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81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84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股东侵吞财产怎么办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股东侵吞财产怎么办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侵吞公司财产罪,如何量刑,如何判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侵占公司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居(村)委会等。 “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包括:⑴、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⑵、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邮局的邮件。 从物的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但不包括单位的知识产权,侵占单位的知识产权,在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有特别规定。 (二)客观要件 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主管权”,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支配权,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管理权”,是指直接保管、使用、处理本单位的财物拥有的一定的支配权的人员,如仓库保管员、会计、出纳等。“经手权”,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公司财物的管理,但因为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或报销等职权,如企业中的业务员、采购员等。 需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是利用对工作环境等的熟悉,出入的方便,侵占了本单位非受自身控制的财物,应该作为盗窃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应予区分。 2、行为人实施了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侵占”应作广义的解释,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区别于《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即不仅包括业务上先合法持有、后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也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1)、侵吞行为 “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据为已有。 (2)、窃取型非法占有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一般来说,以行为人合法管理本单位财物为前提,监守自盗是最典型的一种。如公司的库房保管员将库房内的产品偷盗外卖,银行运钞车押运员在押运中偷窃押运的人民币。 (3)、骗取型非法占有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例如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冒领财物,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4)、其他类型的非法占有。一般认为企业领导如巧立名目,私分公司、企业财物等行为,可以构成职务侵占(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究竟是构成职务侵占,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3、行为人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规定,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上海市规定:职务侵占数额 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三)、主体要件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的人。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会计、出纳、业务员、采购员等等。 注意: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构成罪。 (四)、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二、如何判刑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67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侵吞公司财产罪怎么量刑,怎样判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侵占公司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居(村)委会等。 “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包括:⑴、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⑵、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邮局的邮件。 从物的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但不包括单位的知识产权,侵占单位的知识产权,在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有特别规定。 (二)客观要件 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主管权”,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支配权,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管理权”,是指直接保管、使用、处理本单位的财物拥有的一定的支配权的人员,如仓库保管员、会计、出纳等。“经手权”,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公司财物的管理,但因为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或报销等职权,如企业中的业务员、采购员等。 需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是利用对工作环境等的熟悉,出入的方便,侵占了本单位非受自身控制的财物,应该作为盗窃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应予区分。 2、行为人实施了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侵占”应作广义的解释,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区别于《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即不仅包括业务上先合法持有、后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也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1)、侵吞行为 “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据为已有。 (2)、窃取型非法占有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一般来说,以行为人合法管理本单位财物为前提,监守自盗是最典型的一种。如公司的库房保管员将库房内的产品偷盗外卖,银行运钞车押运员在押运中偷窃押运的人民币。 (3)、骗取型非法占有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例如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冒领财物,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4)、其他类型的非法占有。一般认为企业领导如巧立名目,私分公司、企业财物等行为,可以构成职务侵占(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究竟是构成职务侵占,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3、行为人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规定,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上海市规定:职务侵占数额 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三)、主体要件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的人。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会计、出纳、业务员、采购员等等。 注意: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构成罪。 (四)、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二、如何判刑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侵吞公司财产是什么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侵占公司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居(村)委会等。 “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包括:⑴、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⑵、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邮局的邮件。 从物的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但不包括单位的知识产权,侵占单位的知识产权,在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有特别规定。 (二)客观要件 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主管权”,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支配权,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管理权”,是指直接保管、使用、处理本单位的财物拥有的一定的支配权的人员,如仓库保管员、会计、出纳等。“经手权”,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公司财物的管理,但因为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或报销等职权,如企业中的业务员、采购员等。 需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是利用对工作环境等的熟悉,出入的方便,侵占了本单位非受自身控制的财物,应该作为盗窃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应予区分。 2、行为人实施了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侵占”应作广义的解释,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区别于《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即不仅包括业务上先合法持有、后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也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1)、侵吞行为 “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据为已有。 (2)、窃取型非法占有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一般来说,以行为人合法管理本单位财物为前提,监守自盗是最典型的一种。如公司的库房保管员将库房内的产品偷盗外卖,银行运钞车押运员在押运中偷窃押运的人民币。 (3)、骗取型非法占有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例如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冒领财物,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4)、其他类型的非法占有。一般认为企业领导如巧立名目,私分公司、企业财物等行为,可以构成职务侵占(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究竟是构成职务侵占,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3、行为人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规定,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上海市规定:职务侵占数额 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三)、主体要件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的人。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会计、出纳、业务员、采购员等等。 注意: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构成罪。 (四)、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二、如何判刑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侵吞公司财产怎么判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侵占公司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居(村)委会等。 “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包括:⑴、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⑵、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邮局的邮件。 从物的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但不包括单位的知识产权,侵占单位的知识产权,在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有特别规定。 (二)客观要件 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主管权”,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支配权,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管理权”,是指直接保管、使用、处理本单位的财物拥有的一定的支配权的人员,如仓库保管员、会计、出纳等。“经手权”,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公司财物的管理,但因为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或报销等职权,如企业中的业务员、采购员等。 需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是利用对工作环境等的熟悉,出入的方便,侵占了本单位非受自身控制的财物,应该作为盗窃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应予区分。 2、行为人实施了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侵占”应作广义的解释,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区别于《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即不仅包括业务上先合法持有、后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也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1)、侵吞行为 “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据为已有。 (2)、窃取型非法占有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一般来说,以行为人合法管理本单位财物为前提,监守自盗是最典型的一种。如公司的库房保管员将库房内的产品偷盗外卖,银行运钞车押运员在押运中偷窃押运的人民币。 (3)、骗取型非法占有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例如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冒领财物,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4)、其他类型的非法占有。一般认为企业领导如巧立名目,私分公司、企业财物等行为,可以构成职务侵占(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究竟是构成职务侵占,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3、行为人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规定,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上海市规定:职务侵占数额 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三)、主体要件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的人。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会计、出纳、业务员、采购员等等。 注意: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构成罪。 (四)、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二、如何判刑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股东侵吞财产如何办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股东侵吞财产如何办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公司财产侵吞是什么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侵占公司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居(村)委会等。 “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包括:⑴、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⑵、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邮局的邮件。 从物的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但不包括单位的知识产权,侵占单位的知识产权,在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有特别规定。 (二)客观要件 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主管权”,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支配权,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管理权”,是指直接保管、使用、处理本单位的财物拥有的一定的支配权的人员,如仓库保管员、会计、出纳等。“经手权”,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公司财物的管理,但因为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或报销等职权,如企业中的业务员、采购员等。 需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是利用对工作环境等的熟悉,出入的方便,侵占了本单位非受自身控制的财物,应该作为盗窃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应予区分。 2、行为人实施了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侵占”应作广义的解释,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区别于《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即不仅包括业务上先合法持有、后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也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1)、侵吞行为 “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据为已有。 (2)、窃取型非法占有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一般来说,以行为人合法管理本单位财物为前提,监守自盗是最典型的一种。如公司的库房保管员将库房内的产品偷盗外卖,银行运钞车押运员在押运中偷窃押运的人民币。 (3)、骗取型非法占有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例如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冒领财物,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4)、其他类型的非法占有。一般认为企业领导如巧立名目,私分公司、企业财物等行为,可以构成职务侵占(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究竟是构成职务侵占,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3、行为人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规定,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上海市规定:职务侵占数额 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三)、主体要件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的人。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会计、出纳、业务员、采购员等等。 注意: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构成罪。 (四)、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二、如何判刑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67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公司财产侵吞罪怎么判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侵占公司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居(村)委会等。 “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包括:⑴、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⑵、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邮局的邮件。 从物的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但不包括单位的知识产权,侵占单位的知识产权,在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有特别规定。 (二)客观要件 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主管权”,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支配权,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管理权”,是指直接保管、使用、处理本单位的财物拥有的一定的支配权的人员,如仓库保管员、会计、出纳等。“经手权”,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公司财物的管理,但因为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或报销等职权,如企业中的业务员、采购员等。 需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是利用对工作环境等的熟悉,出入的方便,侵占了本单位非受自身控制的财物,应该作为盗窃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应予区分。 2、行为人实施了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侵占”应作广义的解释,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区别于《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即不仅包括业务上先合法持有、后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也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1)、侵吞行为 “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据为已有。 (2)、窃取型非法占有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一般来说,以行为人合法管理本单位财物为前提,监守自盗是最典型的一种。如公司的库房保管员将库房内的产品偷盗外卖,银行运钞车押运员在押运中偷窃押运的人民币。 (3)、骗取型非法占有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例如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冒领财物,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4)、其他类型的非法占有。一般认为企业领导如巧立名目,私分公司、企业财物等行为,可以构成职务侵占(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究竟是构成职务侵占,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3、行为人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规定,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上海市规定:职务侵占数额 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三)、主体要件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的人。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会计、出纳、业务员、采购员等等。 注意: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构成罪。 (四)、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二、如何判刑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股东私吞公司钱,要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欠公司钱如何进行处理
首先,根据《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如果股东不属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可以向公司借款
其次,判断股东向公司借款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如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则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如期偿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股东拒不偿还,公司可以向人民,要求股东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最后,本律师提醒大家,在股东向公司借款时,应当履行相关程序,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约定借款用途,借款期限不宜超过一年,以免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违约责任】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7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股东侵吞公司财产如何定罪量刑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股东侵吞公司财产如何定罪量刑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侵吞公司财产罪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侵占公司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居(村)委会等。 “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包括:⑴、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⑵、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邮局的邮件。 从物的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但不包括单位的知识产权,侵占单位的知识产权,在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有特别规定。 (二)客观要件 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主管权”,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支配权,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管理权”,是指直接保管、使用、处理本单位的财物拥有的一定的支配权的人员,如仓库保管员、会计、出纳等。“经手权”,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公司财物的管理,但因为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或报销等职权,如企业中的业务员、采购员等。 需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是利用对工作环境等的熟悉,出入的方便,侵占了本单位非受自身控制的财物,应该作为盗窃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应予区分。 2、行为人实施了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侵占”应作广义的解释,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区别于《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即不仅包括业务上先合法持有、后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也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1)、侵吞行为 “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据为已有。 (2)、窃取型非法占有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一般来说,以行为人合法管理本单位财物为前提,监守自盗是最典型的一种。如公司的库房保管员将库房内的产品偷盗外卖,银行运钞车押运员在押运中偷窃押运的人民币。 (3)、骗取型非法占有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例如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冒领财物,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4)、其他类型的非法占有。一般认为企业领导如巧立名目,私分公司、企业财物等行为,可以构成职务侵占(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究竟是构成职务侵占,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3、行为人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规定,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上海市规定:职务侵占数额 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三)、主体要件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的人。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会计、出纳、业务员、采购员等等。 注意: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构成罪。 (四)、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二、如何判刑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股东侵吞财产怎么打官司
在股东侵犯公司财产权益的案件中,起诉方需向司法部门提交完整的起诉状及副本。若股东利用职务之便涉嫌侵犯公司财产权益或触犯职务侵占罪,可向公安部门报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侵吞国家集体财产构成犯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侵吞国家集体财产构成犯罪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二、法律规定侵占集体财产罪,即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参照最高人民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5000-20200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发达区数额较大的就是10万左右,一般为2-3年有期徒刑.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67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涉嫌侵吞公司财产罪,要判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侵占公司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居(村)委会等。 “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包括:⑴、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⑵、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邮局的邮件。 从物的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但不包括单位的知识产权,侵占单位的知识产权,在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有特别规定。 (二)客观要件 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主管权”,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支配权,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管理权”,是指直接保管、使用、处理本单位的财物拥有的一定的支配权的人员,如仓库保管员、会计、出纳等。“经手权”,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公司财物的管理,但因为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或报销等职权,如企业中的业务员、采购员等。 需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是利用对工作环境等的熟悉,出入的方便,侵占了本单位非受自身控制的财物,应该作为盗窃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应予区分。 2、行为人实施了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侵占”应作广义的解释,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区别于《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即不仅包括业务上先合法持有、后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也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1)、侵吞行为 “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据为已有。 (2)、窃取型非法占有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一般来说,以行为人合法管理本单位财物为前提,监守自盗是最典型的一种。如公司的库房保管员将库房内的产品偷盗外卖,银行运钞车押运员在押运中偷窃押运的人民币。 (3)、骗取型非法占有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例如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冒领财物,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4)、其他类型的非法占有。一般认为企业领导如巧立名目,私分公司、企业财物等行为,可以构成职务侵占(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究竟是构成职务侵占,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3、行为人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规定,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上海市规定:职务侵占数额 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三)、主体要件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的人。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会计、出纳、业务员、采购员等等。 注意: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构成罪。 (四)、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二、如何判刑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7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股东侵吞财产怎么打官司
在股东侵犯公司财产权益的案件中,起诉方需向司法部门提交完整的起诉状及副本。若股东利用职务之便涉嫌侵犯公司财产权益或触犯职务侵占罪,可向公安部门报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公司犯罪辩护 > 股东侵吞公司财产怎么样定罪量刑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