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了后出现争议,应当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4
浏览10w+
包同贺律师
包同贺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执业:4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交通事故私了后出现争议,应当怎么处理相关的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私了后出现争议,应当怎么处理

一、交通事故私了后出现争议,应当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私了后出现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行达成事故赔偿协议后未履行或存在争议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的方式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当事人自行赔偿;

(二)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醉驾交强险怎么理赔

醉驾导致交通事故的交强险是不进行理赔的,仅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因为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交强险不予理赔,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怎么处理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交通事故私了后出现争议,应当怎么处理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2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10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交通事故私了后出现争议,应当怎么处理
一键咨询
  • 163****51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38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438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14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60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077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64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31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565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830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1****104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531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514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664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23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交通事故私了后出现争议,应当如何处理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交通事故私了后出现争议,应当如何处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交通事故
我公司现在遇到了同行以恶劣的手段来竞争,导致我公司生意一落千丈。不知道一般情况下不正当竞争 争议解决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2、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3、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4、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二)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 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劳动争议调解应当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调解必须遵守的原则是什么? (1)事实清楚原则。所谓事实清楚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应当坚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调解的原则。事实清楚是调解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才能使双方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从而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事实不清,不能调解。 (2)自愿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是否进行调解,能否达成协议,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如果不自愿,就不能调解。这就是说,劳动仲裁机关在仲裁程序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或调或裁的权力,不得强迫。 (3)合法原则。所谓合法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调解活动和协议内容,都必须符合劳动实体法和仲裁程序法的规定。就是说,调解程序和协议必须合法,否则不能成立。 相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对什么是劳动争议,作了规定;第三条确定了仲裁原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出现劳动争议后应应该怎样处理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出现劳动争议后应应该怎样处理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劳动纠纷
集体劳动争议应当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劳动争议是什么意思 集体劳动争议是指有共同理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劳动争议。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申请集体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三条:发生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集体劳动争议(30人以上)应提交以下材料: 1、推选3至5名员工代表,填写并提交《员工推举代表书》(一式三份,员工本人签名按手印); 2、填写并提交《仲裁请求一览表》(一式三份,员工本人签字认可,员工代表签名); 3、申请书一式2-3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1提供,详细陈述申请理由和请求,本人签名。)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核对后留复印件) 6、如当事人的代理人是执业律师的,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律师所函;当事人的代理人是公民的,应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及当事人所在居委会和村委会的亲属证明。 7、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 8、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居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310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怎样解决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有四种:
一是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应首先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同时也是在解决争议过程中可以随时采用的。协商解决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的,不愿协商或者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方式。
二是企业调解
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处理方式。这种调解实行自愿原则,具体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该争议,调解委员会才能受理该案件;另一方面是当事人可以不经过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此外,由于调解委员会主要是由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所以工会与企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不适合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应直接申请仲裁。
三是申请仲裁
若经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当事人也可以不经企业调解委员会处理而直接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因处理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缺乏法律依据,所以这类争议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处理,不可以申请仲裁。除这种争议外,对其他争议而言,劳动争议仲裁是强制性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且符合受案条件,仲裁委员会即予受理;当事人如果要到,必须先经过仲裁,否则人民将不予受理。
四是提讼
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予受理仲裁决定或通知书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基层人民。目前是由民事审判庭依据民事诉讼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审判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0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出现劳动争议后应应该怎样处理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出现劳动争议后应应该怎样处理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劳动纠纷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出现劳动争议后应怎样处理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出现劳动争议后应怎样处理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当事人调解协议发生争议,法院可以调解吗
[律师回复]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讼。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实践中,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可能会产生争议。针对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人民。 1.向人民提讼的前提是,当事人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的,主要包括对调解履行的争议和对调解内容的争议。对调解履行的争议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有的是因为当事人不愿意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有的是因为在订立调解协议时,当事人对履行的期限、方式等约定不够明确等。对调解内容产生争议主要原因,有的是因为当事人认为在订立调解协议时存在误解;有的是因为当事人认为订立的协议显失公平;有的是因为当事人认为自己是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况下订立调解协议等。 2.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内容产生争议的解决途径。如果当事人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有两种选择:一是,根据人民调解的特点和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解决。涉及当事人不愿意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涉及当事人对调解内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有争议的内容重新调解,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撤销或者变更原协议确定的内容,就有关内容重新达成协议并予以明确。二是,如果当事人不愿意通过人民调解解决有关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内容争议问题,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讼。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向人民提讼有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和调解协议的内容产生争议时,向人民提讼是当事人一项法定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阻碍或者剥夺当事人向人民的权利。二是,“可以”意味着当事人的一种选择权,既可以向人民就原纠纷提讼,也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如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机构或者基层政府、解决其原纠纷争议。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310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发生争议时, 是否应该由一方当事人
[律师回复]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讼。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实践中,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可能会产生争议。针对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人民。 1.向人民提讼的前提是,当事人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的,主要包括对调解履行的争议和对调解内容的争议。对调解履行的争议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有的是因为当事人不愿意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有的是因为在订立调解协议时,当事人对履行的期限、方式等约定不够明确等。对调解内容产生争议主要原因,有的是因为当事人认为在订立调解协议时存在误解;有的是因为当事人认为订立的协议显失公平;有的是因为当事人认为自己是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况下订立调解协议等。 2.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内容产生争议的解决途径。如果当事人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有两种选择:一是,根据人民调解的特点和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解决。涉及当事人不愿意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涉及当事人对调解内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有争议的内容重新调解,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撤销或者变更原协议确定的内容,就有关内容重新达成协议并予以明确。二是,如果当事人不愿意通过人民调解解决有关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内容争议问题,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讼。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向人民提讼有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和调解协议的内容产生争议时,向人民提讼是当事人一项法定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阻碍或者剥夺当事人向人民的权利。二是,“可以”意味着当事人的一种选择权,既可以向人民就原纠纷提讼,也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如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机构或者基层政府、解决其原纠纷争议。
审理劳动争议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由此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快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呈日趋上升之势。现行法律、法规已远远滞后于形势发展和审判实践的需要,审判工作中存在着大量的疑难问题亟待解决,下面结合实践谈几点看法。 审理劳动争议有哪些疑难问题 一、人民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审查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协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履行,从而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重要方式。仲裁和民事诉讼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简称(仲裁法)及与之相适应的各种仲裁条例都相应规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提讼,或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诉讼的,义务人不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这二种情况无论哪一种都是把的诉讼程序放在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最后一个环节,劳动争议案件也不例外,而且还特别规定了仲裁前置的原则,通过仲裁后再进入到的诉讼程序案件人民对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书是否要进行审查如何审查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普遍的观点认为,劳动仲裁程序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两个截然不同程序。劳动仲裁机关与都是相互的机构,他们之间无隶属关系,双方依法行使仲裁权和审判权。 笔者认为,对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书的审查应从二个方面进行。一是程序,二是实体。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有原则的程序规定,主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这两个规则都严格规定了劳动仲裁机关施行仲裁时操作程序,所以,人民从程序审查时主要以下几个方面:一查管辖看争议是否属于作出裁决的机关受理;二查主体看裁决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三查时效看当事人提起仲裁的时效是否有超过,四查争议内容看其裁决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权利义务争议。在实体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查证据看有无事实依据,除审查被告是否明确、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外,应重点审查事实依据。二是查适用法律,看裁决机关所适用的国家法律、政策是否适当,三是查其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 二、仲裁与诉讼及级别管辖的衔接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在程序上的相互衔接,是关系到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和劳动者合法权益顺利实现的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1、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目前做法较混乱,实践中因不服仲裁裁决向的案件中既有经过区、县级仲裁机关裁决的,也有直接由市级仲裁机关或省级仲裁机关裁决的,当事人向,一般由基层立案受理,但也时常发生区级仲裁裁决由市级中级作一审或省、市级仲裁裁决由基层作一审的情况,这种较混乱的级别管辖及管辖衔接,既不利于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保护,也使审判中的不正当之风有机可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管辖,该解释解决了案件的管辖问题。 2、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增加、减少仲裁请求的案件如何受理问题。当事人时减少仲裁请求即仅就仲裁处理的部分内容不服,符合人民受理条件,人民应当受理。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旦依法行使诉权,仲裁机构的仲裁结果归于无效,人民应当对全案进行审理,并根据仲裁请求范围进行全案审理作出判决。对于当事人向请求中增加了仲裁请求,实践中是否受理此案件存在不同看法。有观点认为,仲裁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因未经过仲裁程序的处理,不符合人民的受理条件,则不能受理。有观点认为,只要当事人是在基于同一事实引起的法律后果内增加的仲裁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理由:人民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享有最终司法权,当事人一旦依法提讼,仲裁的处理结果归于无效,人民就必须依《民诉法》程序及相关劳动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包括对案件事实及其法律后果的全面审理。但对不是基于同一事实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对此增加的诉讼请求应不予受理或驳回。 三、一裁二审只流于形式的程序机制 我国现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二审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是司法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必要前置程序。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无终审裁决权,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提讼,人民是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是,故人民既无权维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对于认定有误的仲裁裁决亦无权改判或发回。此种程序的设置使得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监督机制,导致仲裁程序形同虚设。 另外,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经过一裁二审,审理期限比普通民事案件长,涉案当事人在此过程中诉讼成本加大,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力的保障。改变这种状态,建议修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程序,参照普通民事案件的仲裁程序,将先裁后审改为或裁或审,即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议选择由仲裁或诉讼解决劳动合同争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向人民。 四、仲裁裁决是否生效问题 原仲裁裁决生效,当事人可向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理由是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然涉及对仲裁裁决正误的判断,但这并不表示诉讼程序是仲裁程序的延续,两者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应就当事人争议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全面审查,而最后的判决则是这种全面审查的合乎逻辑的结果。 由于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该仲裁裁决便不生效,如果该仲裁裁决有具体执行内容,尽管原告诉讼请求无理,也须将仲裁裁决中的具体执行内容以判决形式表达出来,否则将无法确定执行依据。笔者认为,在实体处理上,一旦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提讼,仲裁裁决即丧失效力,以后也不存在恢复效力的问题,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应直接作出裁判。 第二,在程序处理上,当事人后又撤回的,原仲裁才发生效力。 五、劳动仲裁裁决的部分事项不服,其仲裁裁决效力的确定问题 审判实践中,存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效力的确定问题。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依法到人民的,劳动仲裁裁决不应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因劳动争议案件和劳动仲裁裁决的特殊性,人民如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就面临着新的问题。 依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只可对当事人就劳动仲裁裁决部分事项不服而提出的请求进行审理,而不能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1989年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的,人民仍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的规定,人民也不能在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对当事人未提讼的部分劳动仲裁裁决事项作出维持仲裁裁决的内容,据此,当事人对没有提讼的部分劳动仲裁裁决的事项,将失去向人民申请执行的依据。 如果人民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逐一审理,虽解决了当事人未提讼部分劳动仲裁事项向人民申请执行的问题,但又违反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因此,出现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的冲突和衔接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审判实践中,同时应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进行审理并作出处理。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0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出现劳动争议后应如何处理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有如下几种处理模式可供选择:(1)协商和解。(2)申请调解。(3)申请劳动争议仲裁。(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不是所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都可以向法院起诉。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应当如何告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直接告谁呢 发生了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直接告用人单位或者老板,但是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两个或者多个用人单位,也可能出现其他的问题导致不知道可以告谁。所以,要分以下这几种情况来选择被告人。 1、在用人单位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告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设立的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发生劳动争议,应将分支机构列为当事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设立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但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分支机构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将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 2、劳动者属劳务派遣工的,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告谁?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 3、劳动者在实行个人承包的单位工作,应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应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列为共同当事人。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与个人承包者发生争议的,应直接向人民。 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歇业等,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应当告谁?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将该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5、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应当告谁?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兼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应以合并或者兼并后的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分立的,其分立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分立成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应以分立后的单位为共同被申请人。 知识链接: 1、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如何计算?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对下列情形依法另行计算: (1)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一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有哪些?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载明支付单位的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盖章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用人单位盖章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用人单位无异议的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310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处理 > 交通事故私了后出现争议,应当怎么处理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