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工作经历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不是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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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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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虚构工作经历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不是有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虚构工作经历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不是有效

一、虚构工作经历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不是有效

虚构工作经历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劳动者本人因如实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二、签订一年劳动合同中途不干是不是有工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辞职了,劳动者仍然有工资。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但是需要辞职的方式正确,劳动者一般不用需要赔偿的,甚至如果满足相应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有可能还需要赔偿劳动者。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不同有什么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的劳动法的范畴;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2、对合同主体要求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3、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二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4、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劳动福利待遇等,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虚构工作经历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不是有效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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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虚构工作经历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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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员工虚构“工作经历”签订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因此。审理结果,遂对李某的工作经历产生怀疑,李某为了达到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致使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初,无法达到岗位职责的要求:庭审中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刘昊斌律师案情描述,应做到程序合法,某传媒集团公司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名人力资源经理。三,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企业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无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李某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合同,骗取了公司的信任,并且承诺告知的内容的真实性,并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李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企业是否可以在调查发现员工虚构工作经历后作出劳动合同无效的决定,但企业单方直接做出无效的决定亦有不妥之处、发现有劳动合同无效情形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作一段时间后,工作职责是全面负责集团及子公司人力资源工作,并应继续履行,对用人单位而言,取得了相应的成绩。如果是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劳动合同无效,企业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直接通知其劳动合同无效,隐瞒了真实情况,不能很好的完成工作,于是,面试过程中: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立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除给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外。同时,约定李某的岗位是人力资源经理。二,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虚构了工作经历,《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绩效考核、以《承诺书》的形式:一。律师点评,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的无效,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对拟入职员工进行背景调查。企业认为,该公司发现李某的工作能力一般,避免出现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情形,该公司当即以李某欺诈为由:“以欺诈,应做如下应对,李某向该公司提交了曾在同行业多家公司担任人力主管或经理等职务的工作履历表。该公司对李某以往的工作经历非常满意,自己工作兢兢业业,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企业无权做出劳动合同无效的决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包括招聘,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培训,应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而不是一味的相信员工自己的陈述,该公司与李某在仲裁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李某的这种做法属于欺诈行为、薪酬福利管理及员工关系等、对于拟聘用的重要岗位员工。本案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因此,随后公司经调查发现李某所说的在多家公司担任过人力主管或经理的经历严重与事实情况不符,都面临着责任和损失的承担,由于李某虚构工作经历。李某不认可该公司的决定,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无效,还须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做出双方劳动合同无效的决定。如果是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劳动合同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李某认为以往的工作经历与现在的工作并无关系,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四,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于是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有效。对于该无效的劳动合同,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致使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企业HR应当谨慎审查劳动者的相关资质和所提供的各种信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皆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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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虚构工作经历是不是有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签订劳动合同虚构工作经历是不是有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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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因员工虚构工作经历而解除劳动合同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单位可以因员工虚构工作经历而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该员工为了达到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虚构了以往的工作经历,致使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本身就是欺诈,该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单位可以据此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可参考: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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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因员工虚构工作经历而解除劳动合同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单位可以因员工虚构工作经历而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该员工为了达到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虚构了以往的工作经历,致使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本身就是欺诈,该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单位可以据此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可参考: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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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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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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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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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工作经历签订的劳动合同会不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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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虚构工作经历的员工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吗?
[律师回复]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王小姐前来你公司应聘,没有提供自己的真实信息,而是虚构自己的工作经历,以致公司对其工作能力作出错误判断,进而与她签订了劳动合同。   由于公司的具体职位对应聘者工作经历有特殊要求,聘请没有相应工作经历的职员是违背公司意愿的,因而你公司与王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属于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因此公司有权辞退王小姐。    此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以该劳动合同有效为前提。只有劳动合同有效,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如果劳动合同无效,则无所谓解除,更谈不上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你公司辞退王小姐,无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第条,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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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跟人买了一块地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后面在进行的过程中发现这个是虚拟合同要去诉讼,处理过后在等待这个虚假诉讼,想问下关于虚构合同虚假诉讼的判决是什么
[律师回复] 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与“恶意诉讼”有相似之处。虚构合同虚假诉讼的判决是什么
虚假诉讼的特点:虚假诉讼往往具有当事人关系特殊、当事人行为默契、多以调解方式结案、多发于经济发达地区且金额较大。

一,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亲属、朋友等特殊关系。原因是找亲戚或朋友造假进行诉讼,成本较低、操作方便、易于得逞。

二,当事人之间配合默契,查处难度较大。在虚假诉讼案件中,为了避免露出破绽,当事人到庭率较低,大多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设置障碍;即使参加诉讼,也不会进行实质性的诉辩对抗,或者假戏真做地辩论一番,且多为自认;有的当事人还为对方提供便利,如代请律师、代交诉讼费等,以便加快诉讼进程,早日骗取法院裁判文书。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较普遍。从浙江省查处的虚假诉讼案件来看,绝大多数都以调解方式结案。

四,民营经济发达地区虚假诉讼案件多发,且金额较大。在浙江台州、温州和金华等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案件数量较多。

五,案件类型相对集中。以下几类案件易发高发虚假诉讼:民间借贷案件;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资不抵债的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我和合作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现在发现有些部分存在问题,我就是想问问虚假合同有效吗?谁能帮我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达到欺诈的目的。
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主要方式包括:
1、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
2、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行为;
3、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行为;
4、虚假的宣传欺诈行为;
5、虚假的价格欺诈行为。
合同民事欺诈有四大特点
一、 欺诈人发出欺骗性或虚假性的邀请,诱导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采取欺诈手段实现签约目的。
二、 欺诈人对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关键性事实作虚假介绍,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向对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致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承诺,以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
三、 所签合同生效后欺诈人通过双方履行该合同,达到其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四、 目前合同欺诈的突出特点是欺诈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或具有一定的实际履约能力,同时可能还积极履行所签合同的部分条款,即通过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从被欺诈方获得不法利益。
合同欺诈不同于合同纠纷
合同欺诈也是通过合同的形式进行,但不同于合同纠纷。两者的区别主要是看行为人有没有骗取他人财物、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客观上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是惟一的标准。
区别
一: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根本没履行合同的意愿,签订合同只是为了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就是合同欺诈行为。如果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或主观过高估计了自己的履行能力,虽经过努力仍不见成效的,则按合同纠纷处理。
区别
二:合同签订时和合同签订后行为人具有履行能力,但却虚构事实或制造借口,故意不履行合同。以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构成合同欺诈。如果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工作失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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