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先于抵押权。法院处置抵押物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该条明确规定了抵押权与留置竟存时,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二、同一个房产的数个抵押权,按什么顺序实现
房产属于不动产,按照我国民法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因此,房产存在数个抵押权时的清偿顺序是: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三、同一个房产的数个抵押权,按哪些顺序实现
房产属于不动产,按照我国民法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因此,房产存在数个抵押权时的清偿顺序是: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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