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房产税是怎么征收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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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房产税是怎么征收的

一、企业的房产税是怎么征收的

企业的房产税是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征收的,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减除比例)×1.2%。企业的房产税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二、房改房离婚时房产怎么分配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中对待房改房的态度比较特殊,因为当事人可能对该房屋没有产权或者没有完整的产权,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有争议的,人民法院也不会擅自对该房屋归属进行判决,而是暂时性的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直到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后,仍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职工在购买公房时候的价格是受到国家房改政策的调整,根据国务院房改房改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在将标准价与成本价或者市场价之间的差价补足后,房屋的所有权就可以归于个人。因此,在当事人完全购买前,当事人即便获得产权也只能拥有部分产权,比如占有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这些权利可以继承也可以再符合条件后出售,但是个人只可以享有自己的产权比例,政府和单位还占有一部分。

因此,当事人在获得完整产权后,基本上是依据自己或者夫妻双方的工龄、职务条件等因素进行折算,那么在分割时候也需要将隐含在房改房价格中的福利政策进行物质化折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从价计征房产税要怎么算

从价计征房产税计算有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房产税。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房产税。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对个人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企业的房产税是怎么征收的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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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提示: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新法下发后此文件已废止。
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所称的损失,是企业的实际损失,企业获得相应保险赔款或者责任人赔偿部分,不属于企业所实际承担的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实际所发行的损失,如同企业所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一样,需要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的要求,做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并非一律都是允许在发生当期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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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房产税如何征收
1、从价计征算:房产余值=房产原值× 1-(10%~30%)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2、从租计征算:从租计征算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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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征收房产税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企业如何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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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税率: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
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相关知识:房产税征收对象
房产税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
这里所说的城市,是经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不包括农村;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难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房产税纳税人
按照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人是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应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即上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均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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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怎么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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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价计征算: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10%~30%)]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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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人是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应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即上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均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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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可以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吗
[律师回复] 1、不行,两个都是按规定预交,按时汇算清缴。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齐,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征管法》六项规定中除了第 (1)项之外,都是违规或违法的,也就是说只有当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征管法时,税务机关才有权核定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纳税行为不违规不违法,税务机关不得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税,如果已经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应当立即纠正.
如果税务机关发现房地产企业违反了《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但是,只是对企业以往应交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并且要予以辅导,逐步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而不是对房地产企业当年和今后的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
税务机关不得事先确定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此项规定是对那些热衷于核定征收,"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作法的一种限制.
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图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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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房产税是如何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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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价计征算: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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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租计征算:从租计征算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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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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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该怎么征收房产税
[律师回复] 对于企业该怎么征收房产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如何征收房产税
1、从价计征算: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10%~30%)]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从租计征算:从租计征算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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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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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
这里所说的城市,是经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不包括农村;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难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房产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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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价计征算: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10%~30%)]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从租计征算:从租计征算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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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
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相关知识:房产税征收对象
房产税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
这里所说的城市,是经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不包括农村;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难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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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人是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应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即上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均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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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征收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即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
房产税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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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
按照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人是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应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以上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均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工业企业若拥有房产(即为房产的所有权人)的,自然是房产税的纳税人。工业企业使用的房产为国有(即全民所有),也应当缴纳房产税,是房产税的纳税人。
三、企业房产税如何征收?
1、 从价计征算: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10%~30%)]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 从租计征算:从租计征算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3、税率: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
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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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征收土地使用税吗?
企业并不能征收土地使用税,应当由当地政府进行,而企业应当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税,对于税收标准会按照用地性质来进行征收,一般在每平方米0.6到30元之间进行征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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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企业免征增值税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令第538号):“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三十五条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
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一)农产品。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
二、动物类: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水产品;
(二)畜牧产品: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二、企业所得税:从事养殖业的企业根据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令63号):“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512号):“
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牲畜、家禽的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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