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应注意什么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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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应注意什么问题相关的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应注意什么问题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应注意什么问题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应注意的问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二、交通事故责任车主垫付费用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1、不支付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的费用(如伤者购买住院所需日用品)。

2、凡所有垫付的费用不论金额大小都应保留支付凭证,并由伤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出具收条

3、在责任划分未出来前或责任划分明显有争议的情况下,除垫付医疗费用外不随意进行其他赔偿或签订明显不合理的赔偿协议书

4、垫付的医疗费应当要求对方将等额医疗费票据原件交由垫付者持有,或者直接在医院住院收费窗口替伤者交纳住院费用,票据自然由垫付者保管。

5、关于伤者需要护理问题,建议直接给付伤者现金,收据也无需载明护理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证明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应提供什么证据

通常来说,索赔误工费要收集以下证明材料:

1、收入证明或收入状况的证据。有固定收入的,有单位开具有公章的书面证明,内容包括受害人在单位的工作时间、职务和最近一年平均的月工资等。

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可到当地的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开具。

内容包括从事的行业、工作所在地、工作内容,并提供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如均无法提供的,受理法院会根据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误工时间证据。

(1)病历或医院小结等。病历及医院小结上一般会载明就医时间,建议休息时间、需要加强营养、需要专人护理等信息。

(2)误工证明。有单位有条件的,可以让单位出具误工的书面证明,加盖公章。

(3)误工期司法鉴定书。如果对方不认可或存在争议的,可提请进行误工期司法鉴定,来确认误工期限。

第三点需要注意,误工时间的司法鉴定最好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委托人民法院挑选鉴定机构鉴定。因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对方可能不予认可,有权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应注意什么问题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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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认购书时,购房者应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注意事项太多,先给你几项,有问题欢迎随时提问。请看以下基本内容。
1、《选房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1)要看房屋的自然条件、人口条件、文化条件。具体而言主要是指:
①城市上风上水。城市中心区的上风上水方向,城市主要工业区的上风上水方向。
②交通便捷。使用常用的交通工具,从居住地到工作地点或常去的地方不超过可接受的时间并且有时间保障。
③城市化水平高。居住地各种市政设施齐全,一般位于城市主次干道附近。房屋的区位、繁华度、公共设施配套等。
④生活便利。步行10分种左右即可到达各类商业服务网点,能满足日常生活物品的采购及其他服务需求。

2)要看住宅环境。住宅环境包括日照、通风、噪音控制、私密性、绿化、道路等。具体来说,是指自然、人文景观优雅的程度,空气清新状况,有无早晚休闲运动、周末娱乐的场所,社会风气、治安状况等。

3)看住宅的健康与安全性。要求住宅的健康程度高,能满足生理需要和社会需求,能防止事故,远离污染源、传染病医院等。

4)看开发商资信调查、房屋合法性调查。

5)看房屋的品质状况。主要看房屋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价格因素等。

6)看其他隐蔽工程、公共设施工程、建材品质、售后服务承诺等。总之,对所购的房屋进行多次深入调查,根本目的是为了安全和舒心。观察房子的时间也需要巧妙合理的安排。如,白天去便于了解房子区位、环境、健康与安全性、房屋品质、开发商资信;晚上去便于体验与了解居住区人口素质与构成;雨天去便于了解房屋有无漏水、楼宇排污系统工作的能力、路面积水情况;假日去便于工作于体验购物、交通的便利度。另外,还要注意的是,在看房时,不要受销售人员介绍的影响,要多比较、仔细看,以免后悔。若由中介公司代售,须把单价、总价、平方米数、授权范围、代售期等了解清楚后再拍板,绝不能草率行事。
2、如何选择开发商。(
1)搞清开发商的资质。国家对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的专营企业,明确要按规定申请资质等级。以开发项目为对象,从事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项目公司不写着资质等级,但必须有项目一次性《资质证书》。对不具备资质的开发商建设销售的房屋,不能作为商品房来交易。因此,百姓选房时,应要求开发商出示《资质证书》。考察《资质证书》时要鉴别:
①项目型公司。若《资质证书》标明开发商只具有对某一特定项目的开发资格,并标明开发期限,对此可能产生的售后风险,购房者应引起高度重视。因为项目型公司,在开发销售完毕一段时间后往往就不存在了,购房者在以后使用过程中,若发生诸如房屋质量的问题,往往找不到投诉对象,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②《资质证书》上标明的等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发企业的资质自高至低分为一至五级。资质的高低表明了开发商在资金规模、技术力量、开发业绩和信誉度方面的实力。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开发商所开发的商品房,在性能、质量和售后服务方面的水平。
③《资质证书》的合法性和时效性。《资质证书》一般情况下每年审核一次,购房者应留意开发商是否以旧充新。(
2)了解开发商的实力。开发商的实力是保证项目正常进行的最关键因素。有实力的开发商自有资金充足,一般可以保证材料的及时供给和施工的正常进行,避免工期延误等状况的发生。从以下几方面,可以了解开发商的实力:①市场占有率。了解开发商所主持的项目总开发量和开工量。同期开工项目较多的开发商,一般来讲具有一定的实力。没有金刚钻,谁敢揽瓷器活但是已知革开发商本身实力并不雄厚,却主持了过多的项目,就要慎重考虑。②工程工期和进度情况。建设工期过长是开发商缺少资金保障的表现之一。③银行贷款的发放情况。中国人民银行“121”决议的出台,对开发商自有资金量有一定的限制,对开发商的资质进行了更严格的审核。
④上市公司公开的财务年报、股票汇走势等。良好的融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企业有较为充实的运转资金。(
3)了解开发商的信誉信誉是保证期房承诺兑现的根本,随着房地产行业品牌销售的临近,寻求长远发展的开发商必定要顾及企业形象,打造品牌。如果开发商将每一个项目的成败当作是影响企业形象化的关键,那么他们对信誉的重视程度就高,选择这样的开发商,出现质量问题可能性也比较小。即便出现了问题,获得妥善解决的可能性也比较大。从以下几方面,可以了解到开发商的信誉:①“翻旧账”。从开发商以往的作品当中,可以容易地看出其对信誉的重视度。楼盘是否都能按时交工楼盘品质如何楼盘是否发生过严重的纠纷都是需要你认真了解的情况。②登录当地的以房地产为主要内容的网站中的“业主”。从这些中,你会了解到已经购买了你选择的楼盘的购房人对楼盘及开发商的种种评价。(
4)考察销售的资质。商品房的销售分为开发商自行销售和委托物业代理两种。由于委托物业代理要支付相当于售价1%-3%的拥金,所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开发商愿意自行销售:①大型房地产开发商有自己专门的营销队伍和销售网络;②房地产市场高涨,市场供应短缺,所开发的项目受到使用者和投资人士的欢迎;③开发商所开发的项目已较为明确的,甚至是固定的销售对象。如果是开发商所属的营销部门售房,则要查实其能否及时提供购房者所需资料,并要查看其与开发商的从属关系。对于各物业代理,则要查看其是否有开发商的委托代理书,是合代理还是独家代理代理权限、时间期限等有哪些规定审查这些资格文件的目的,是要弄清开发商授予物业代理哪些权利,哪些问题仍由开发商负责,代理商是否有合法售房的权利,开发商是否认可物业代理的销售行为,并是否承担物业代理相应的责任。物业代理有全权代理和一般代理的区别。全权代理是开发商只委托一家代理,并要求代理方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一般代理是开发商委托一定或几家代理,但不一定要求代理方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在涉及商品房定价、房号选择、签订《认购书》或《商品房购销合同》等重要问题时,如由物业代理代办,购房者一定要核实开发商对物业代理的授权委手书,以及约定物业代理能承担和应承担的各项责任。
3、如何识别“假热销”(
1)认购时间看长短。大部分楼盘上市之前都有一个内部认购阶段。所谓内部认购,是指期房项目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先行对楼盘进行购买资格的认证,这种认证的方式同经济适用住房的“倒号”类似,虽然曾被主管机关明令禁止,但至今仍十分流行。从内部认购判断楼盘是否热销是较可靠的方式。买房人可以根据内部认购时间长短和认购期所结识的客户之间的信息交流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楼盘项目的内部认购时间越短,造“假热销”的可能越大。从2004年各地市场的情况来看,上市楼盘内部认购的时间有逐渐缩短之热,三天、两天,个别项目甚至只有一天。如果一个新楼盘经过较长时间的内部认购,就会有相对较多数量的客户积累。这种情况下,想买房的人可以通过搜弧焦点网的网上“社区准业主”了解项目的详细情况,特别是其他准客户对楼盘的评价反映,从中即可了解到大部分买家对该楼盘的举程度。对于内部认购时间较短的楼盘来说,判断是否热销是门很深的学问,市场上经常可以看到,内部认购时间越短的楼盘,排队的人越多,楼盘好像更热销。这其中多数有诈。除非性价比极突出,或位置的独特性极具吸引力,否则排队者中一定有相当部分是“托儿”。(
2)莫中“雇托炒房”计。“雇托炒楼”现象绝非偶然。从早期外销房,到之后的一些高档住宅以及近期的小户型楼盘,炒房已是再普遍不过的现象。开发商在内部认购或者是销售阶段,先期给予“托儿”们认购权,而后迫使真正的买房人花更高的价钱从“托儿”的手中买回认购权或房屋,而价格高出的部分将由开发商和托儿们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成。实质上,“雇托炒楼”同样是营造稀缺房源现象的一种手段,只不过其目的不仅在于营造一个热销的假象,更要制造出“楼盘遭到抢购”的书面,这不仅有利于开发商获得更高的利润,而且还会给买房人造成相当程度的心理压力,使其作出非理性的判断和购买决策,从而使开发商有机可乘。当你发现你来得很早,而“房号”定是这样的:售楼人员会告诉你,你想的户型或者朝向的房子已经被别人认购了,不过如果你真的想要的话,还有商量的余地,当然一定是要付出更高的价格。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冷静,建议你千万不要草率作出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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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交通事故纠纷证据使用吗
[律师回复] 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交通事故纠纷证据使用吗
可以。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车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显示其具有书证的特性,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公安机关对于道路以外的事故也要作出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予以澄清,虽然还要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并在认定书中予以载明,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已明确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间因交通事故这一民事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但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来看是一种证据,且与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等不同,他是一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根据一定的专业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分析与论证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过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类型来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不同于鉴定结论,也不同于证人证言,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起着三个方面的作用,其一便是作为交通警察机关对违章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也就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此外,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与民事赔偿案件中,又起着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赔偿义务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应当赔偿多少损失的证据作用。也就是说,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为三种不同责任领域的证据,分别起着不同的作用。但其合理性(以及合法性)是值得怀疑的。
第一,这三种类型的诉讼中,其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收集程序、证明的目的、证据的要求、证明的标准等各方面都存在不同和差异,尽管很多证据可以同时作为这三种程序的证据使用,但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能让其当然成为认定事实与承担责任的依据?事实上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确实如此,只要有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都直接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判决。
2、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通警察机关对违章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的证据,应当是顺理成章的,但直接作为民事诉讼的责任承担依据及刑事责任的依据却与证据法基本理论不符,因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应当赔偿多少损失,只能由人民依据相关的证据(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其他证据)经过分析后才能予以确定,这根本不是交通警察机关的职责范围。明确地说,交通警察机关根本就没有权利来作出这两个方面的认定。
3、交通法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交通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其中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是名称有了变化,将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变成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删掉了“责任”二字。其二是也要载明当事人的责任,也就是说还是要对其责任进行认定。欲让公安机关淡化甚至退出对事故责任确定方面的涉及,但却又不得不做如此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而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部制订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都不再规定重新认定程序,也反映了公安机关职能的转变与重新定位。
4、公安部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依据事故的种类分别出具两份名称不同的认定书:一种是按照简易程序处理而制作的“事故认定书”,一种是按照普通程序或一般程序处理而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其内容与格式有些不同。按照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适用不同的程序来处理交通事故,并根据两种程序的不同特点在内容上有所差异,但不能对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只写明为“事故认定书”,以免引起误解——难道依据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就不是“交通事故”?
人民在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民事审判中,对各类证据进行全面司法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民事案件仅具有证据作用,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或者诉讼中,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如果有受害人能够提供机动车致害的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机动车方就应承担受害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调解机关或者可以不采用这种证据。”有权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审查、改变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可不采用这种证据,而作出民事判决。
书面借据该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书面借据如何认定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借贷案件的原告应提供书面借据,没有书面借据无论是对当事人还是都是基本的事实依据。法官对书面借据的正确认定,直接关系到裁判的结果,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1)结合鉴定认定。一方提交的书面借据要通过对方当事人的质证,当事人对书面借据的质疑有形式上和实质上两方面。形式上的质疑集中在借据全部或部分内容是否是借款人所写。对这种质疑一般可以通过鉴定予以解决,法官结合鉴定结论来认定书面借据是否借款人所写。
(2)综合分析判断。当事人对书面借据实质上的质疑一般有:是自然人间的借贷还是自然人与单位的借贷、是借款还是合伙的投资、是否有担保、担保人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等。这些质疑实际是一方当事人对书面借据表现内容的质疑,即否定书面借据的一部分内容,这涉及法官对书面借据的认定与否以及认定程度。书面借据落款处都有借款人的签名。
一般来说,自然人的借贷仅有借款人的签名,而单位与自然人的借贷除有借款人的签名外,还应有单位的公章。当事人主张推翻书面借据表现内容的,法官应从借款的用途、其他人证、书证等予以综合分析,以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其他证据不足以推翻书面借据的,应对书面借据予以认定,因书面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有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法律的确认有一定差距。比如,出借人认为是借给单位的钱,但没有单位的公章,只有经手人的签名。经手人也说是给单位借款,但又拿不出单位的授权,出借人也没有其他证据。
那么,只能根据书面借据反映的内容确认法律关系。这种确认也体现出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原则,即出借人在借款时应要求借款人出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要求在借据上加盖单位公章。但出借人在当时放弃了这些权利,这样就无法在以后的诉讼中请求法律根据自己的意思确认某种法律关系。
有的原告提交书面证据要求被告偿付借款,被告却主张是合伙投资;有的书面证据写的是合伙投资,但一方当事人却主张借贷纠纷。对这类有争议的书面证据不能仅凭其表现内容确定,认定的关键应是从区分借贷与合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入手。
如果书面证据有“合伙”字样,但实际上并不具有合伙的四个法律特征,就不能认定是合伙法律关系。如果书面证据是借款,被告主张是合伙投资,但双方没有合伙协议,其所举的证人证言虽陈述当事人双方是合伙关系,但对合伙的具体内容却不知道,不能认定为是合伙投资;即便当事人有合伙关系,如果不能排除合伙人间的个人借款,也不能认定为合伙投资。借款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但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的,就不能认定为合伙组织的借款,应由借款人个人偿还。
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需要注意哪些
一、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自己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以及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
二、向商标局提供作为证据的物证,应是原物;确实无所提供原物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一致的复制版本,或证明盖物证的照片、录像等证据等。
三、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材料作为证据的,应符合:
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版本,确实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复制本;
2、提供声音资料的,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3、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以及证明事实等。
四、提供书证的应当是原件,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经过公证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五、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在证据目录上签名盖章、注明提供日期。
六、向商标局提供书面证言的,应符合:
1、注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2、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以盖章等其它方式证明;
3、出具的日期需注明;
4、应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其它证明证明人身份的文件。
七、向商标局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载明委托人和鉴定部门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鉴定部门及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取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八、以下商标使用证据如没有其他有效证据相互印证的,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商标使用事实的依据: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2、商品销售合同等;
3、书面证言;
4、难以判断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等;
5、不能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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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继承的注意问题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7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继承人一般不能继承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但有责任对其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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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经销商与商标使用注意的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生产商使用的商标和经销商使用的商标生产商商标指生产商在其生产与经营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经销商商标是指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生产商商标与销售商商标都是商品商标。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社会分工,传统的商业企业往往专门从事商品销售,一些大型商业企业销售商品的范围很广,尤其是百货商店或者大型连锁超市,商品往往成千上万。尽管他们是从事商品的销售服务的企业,然而其使用的商标仍然是商品商标,而不是服务商标,因为他们提供的是有形商品的销售服务,而不是服务商标所指的服务。商业企业申请注册专门用于销售商品的商标,其注册申请的要求等同于普通商品商标的申请。在实践中,常有一些商业企业希望申请注册销售的服务商标,但目前商标局不受理此类申请。在现实中,人们确实易将经销企业使用的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混淆。当然,广义地说,销售商品的服务也是一种服务,然而却与商标专业领域所指的服务商标有较大的差别。有少数国家或地区将零售企业视为一种服务,给予注册,但目前我国并未实行这种制度。经销商商标的使用与应注意问题虽然纯粹的商业企业并不生产商品,同样可以在其经营的商品上使用商标,但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如果生产企业未在其提供给商业企业的商品上使用商标,商业企业可以在其经销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
其次,商业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商标向生产企业“定牌生产”,即生产企业按照商业企业的要求生产产品,并在产品上使用商业企业的商标,同时将产品全部卖给商业企业;第三,如果生产企业在其提供给商业企业的商品上使用商标,商业企业仍然可以在其经销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只是未经生产企业同意,不得将生产企业原有的商标覆盖、撕毁或有擅自换上自己的商标等损害生产企业商标发挥作用的行为,否则可能被控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北京灵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高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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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生产商使用的商标和经销商使用的商标生产商商标指生产商在其生产与经营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经销商商标是指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生产商商标与销售商商标都是商品商标。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社会分工,传统的商业企业往往专门从事商品销售,一些大型商业企业销售商品的范围很广,尤其是百货商店或者大型连锁超市,商品往往成千上万。尽管他们是从事商品的销售服务的企业,然而其使用的商标仍然是商品商标,而不是服务商标,因为他们提供的是有形商品的销售服务,而不是服务商标所指的服务。商业企业申请注册专门用于销售商品的商标,其注册申请的要求等同于普通商品商标的申请。在实践中,常有一些商业企业希望申请注册销售的服务商标,但目前商标局不受理此类申请。在现实中,人们确实易将经销企业使用的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混淆。当然,广义地说,销售商品的服务也是一种服务,然而却与商标专业领域所指的服务商标有较大的差别。有少数国家或地区将零售企业视为一种服务,给予注册,但目前我国并未实行这种制度。经销商商标的使用与应注意问题虽然纯粹的商业企业并不生产商品,同样可以在其经营的商品上使用商标,但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如果生产企业未在其提供给商业企业的商品上使用商标,商业企业可以在其经销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
其次,商业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商标向生产企业“定牌生产”,即生产企业按照商业企业的要求生产产品,并在产品上使用商业企业的商标,同时将产品全部卖给商业企业;第三,如果生产企业在其提供给商业企业的商品上使用商标,商业企业仍然可以在其经销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只是未经生产企业同意,不得将生产企业原有的商标覆盖、撕毁或有擅自换上自己的商标等损害生产企业商标发挥作用的行为,否则可能被控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北京灵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高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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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继承注意问题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著作权的继承注意问题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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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使用的认定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假冒注册商标使用的认定是怎样的
假冒注册商标罪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这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之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包括以下具体情形:
1、行为人从未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
2、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在许可使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仍然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
3、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由于被许可人不能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等原因导致许可合同提前解除,行为人在合同解除后仍然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
4、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使用;
5、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地域范围使用。
假冒注册商标怎么处罚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构成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比照前述规定处罚。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罚。由此可见,刑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更具体,也更符合实际了。它不但便于执行,也使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更加充分、有力。与此同时,刑法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最高刑期由3年提高到7年,无疑加大了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分子的威慑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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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注意事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事故责任认定首先要从各个角度、各个方面分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把造成交通事故的各种相关的因素都找出来,不管这种因素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必然的还是偶然的,主观上的还是客观上的,都要认真加以分析,研究判断每一因素与交通事发生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各个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然后抓住矛盾,严格按照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从是否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存在,违章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综合进行考虑,从而作出准确的责任认定。词句要准确、恰当,文字要简练、通顺,并尽可能使用专业术语,制作后要反复检查,认真修改,特别要注意检查认定书与其他现场调查是否有矛盾。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即: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通过上文的详细介绍,我们知道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的四方面内容,这个责任认定书不是由当事人书写的,因此只需要简单了解一下应当载明的内容就可以了。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签订认购书要注意什么事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签订认购书的注意事项
1、尽量避免定金条款,可使用预付款性质的条款代替定金条款。
2、购房者不要与开发商约定预付款或认购金予以没收、不予退还等条款,这种条款实际上针对购房者单方违约的违约金条款,开发商这里有个圈套,购房者只要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不论什么原因都算购房者违约,开发商就要没收认购金,不予退还。
3、购房者看房时通常会针对自己特别关注的点提出一些问题,开发商呢就会作出相应的答复,可以把开发商的答复写入认购书。比如你选的这套房肯定不会挨着配电箱,您选的这个户型不会挨着电梯。
4、将开发商或售楼人员介绍的优势写进认购书,比如售楼人员说了您认购的这种D户型都是朝南的那么在认购书中可以写上房屋的朝向是南。
5、不使用模糊概念,在认购书对于价格条款的约定,不要使用均价,优惠价折扣价等,而要准确到单价的具体数额。
6、开发商答应为购房者保留价格或房号的,要将保留承诺写进认购书,如此价格保留10天,此房号保留10天。此时还要注意,这种保留是开发商的单方承诺,如果开发商没有兑现承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不要把这种保留签订成购房者在10天之内必须购买的义务。
7、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之前应该审查的文件: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五证是吧:比如这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8、购房者也可以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士来协助签署、完善商品房认购书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避免购房者从一开始就签订相对处于弱势的法律文件。
什么是商品房认购书
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而且于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认购书主要内容包括:
1、认购物业。
2、房价,包括户型、面积、单位价格(币种)、总价等。
3、付款方式,包括一次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
4、认购条件,包括认购书应注意事项、定金、鉴定正式条约的时间、付款地点、帐户、签约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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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继承注意问题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著作权的继承注意问题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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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与经销商使用商标注意的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生产商使用的商标和经销商使用的商标生产商商标指生产商在其生产与经营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经销商商标是指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生产商商标与销售商商标都是商品商标。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社会分工,传统的商业企业往往专门从事商品销售,一些大型商业企业销售商品的范围很广,尤其是百货商店或者大型连锁超市,商品往往成千上万。尽管他们是从事商品的销售服务的企业,然而其使用的商标仍然是商品商标,而不是服务商标,因为他们提供的是有形商品的销售服务,而不是服务商标所指的服务。商业企业申请注册专门用于销售商品的商标,其注册申请的要求等同于普通商品商标的申请。在实践中,常有一些商业企业希望申请注册销售的服务商标,但目前商标局不受理此类申请。在现实中,人们确实易将经销企业使用的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混淆。当然,广义地说,销售商品的服务也是一种服务,然而却与商标专业领域所指的服务商标有较大的差别。有少数国家或地区将零售企业视为一种服务,给予注册,但目前我国并未实行这种制度。经销商商标的使用与应注意问题虽然纯粹的商业企业并不生产商品,同样可以在其经营的商品上使用商标,但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如果生产企业未在其提供给商业企业的商品上使用商标,商业企业可以在其经销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
其次,商业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商标向生产企业“定牌生产”,即生产企业按照商业企业的要求生产产品,并在产品上使用商业企业的商标,同时将产品全部卖给商业企业;第三,如果生产企业在其提供给商业企业的商品上使用商标,商业企业仍然可以在其经销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只是未经生产企业同意,不得将生产企业原有的商标覆盖、撕毁或有擅自换上自己的商标等损害生产企业商标发挥作用的行为,否则可能被控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北京灵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高光伟
经销商与经营商使用商标注意的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生产商使用的商标和经销商使用的商标生产商商标指生产商在其生产与经营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经销商商标是指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生产商商标与销售商商标都是商品商标。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社会分工,传统的商业企业往往专门从事商品销售,一些大型商业企业销售商品的范围很广,尤其是百货商店或者大型连锁超市,商品往往成千上万。尽管他们是从事商品的销售服务的企业,然而其使用的商标仍然是商品商标,而不是服务商标,因为他们提供的是有形商品的销售服务,而不是服务商标所指的服务。商业企业申请注册专门用于销售商品的商标,其注册申请的要求等同于普通商品商标的申请。在实践中,常有一些商业企业希望申请注册销售的服务商标,但目前商标局不受理此类申请。在现实中,人们确实易将经销企业使用的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混淆。当然,广义地说,销售商品的服务也是一种服务,然而却与商标专业领域所指的服务商标有较大的差别。有少数国家或地区将零售企业视为一种服务,给予注册,但目前我国并未实行这种制度。经销商商标的使用与应注意问题虽然纯粹的商业企业并不生产商品,同样可以在其经营的商品上使用商标,但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如果生产企业未在其提供给商业企业的商品上使用商标,商业企业可以在其经销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
其次,商业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商标向生产企业“定牌生产”,即生产企业按照商业企业的要求生产产品,并在产品上使用商业企业的商标,同时将产品全部卖给商业企业;第三,如果生产企业在其提供给商业企业的商品上使用商标,商业企业仍然可以在其经销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只是未经生产企业同意,不得将生产企业原有的商标覆盖、撕毁或有擅自换上自己的商标等损害生产企业商标发挥作用的行为,否则可能被控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北京灵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高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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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继承注意问题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著作权的继承注意问题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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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返还原物权应注意的问题,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时应注意的问题
[律师回复]
一、请求返还原物权应注意的问题所有人可以通过提出请求或诉讼,要求返还。在适用这一方法保护所有权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的人,一般是物的所有人。在共有的情况下,每个共有人都可以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共有物。但各共有人必须要求不法占有人将共有物返还给全体共有人。共有人逾越其应有部分而占有或使用共有物时,其他共有人对该共有人有请求返还其应有部分的权利。如果占有人在合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期间,占有物又被第三人非法占有,所有人可根据所有权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占有人也可根据其合法占有权,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占有物。
(二)所有人只能针对非法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而不能要求合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否则,合法占有人可依据其合法占有权,拒绝所有人的请求。在这里确定占有人的占有为合法或非法,应根据所有人提出请求时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来决定。如果无权占有人占有原物以后,又将该物转让给他人占有,则所有人既可请求无权占有人,也可以请求现在的占有人返还原物。
(三)如果原物被他人合法占有,占有人在合法占有期间,将原物非法转让第三者,所有人能否向第三者提出返还原物的要求,要依具体情况而定(参见本章第五节)。
(四)所有人请求返还原物,必须原物依然存在。如果原物已经灭失,返还原物客观上已经不可能,所有人就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返还原物。
(五)返还原物在性质上是对所有物的占有的转移,而不是所有权的移转,因此占有人必须将所有物移转至所有人的控制之下,才能视为原物已经返还。但是,在返还原物时,所有人同意由不法占有人继续占有原物,以代替移转占有的,视为原物已经返还。
(六)返还原物是否应返还原物所生的孳息,应区别善意和恶意占有而定。在善意占有的情况下,占有人只返还原物而不返还孽息,同时亦可请求所有人补偿对所有物的保管和改良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在恶意占有的情况下,占有人应负责返还其在恶意占有期间所获得的一切孳息,并且无权请求所有人补偿其支付的费用。
二、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时应注意的问题请求排除妨害,是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遭受损害和其所有权的行使遭受妨害时,可依法请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害,或请求人民责令侵害人排除妨害。所有人在请求排除妨害时,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一)妨害人是否具有故意和过失,均不影响所有人提出请求。但妨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妨害行为是合法的,即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则“妨害人”可以拒绝所有人的请求。
(二)所有人不仅可以对已经发生的妨害请求排除,而且对尚未发生但又确有可能发生的妨害,也有权请求排除。例如请求邻居拆除可能倒塌的建筑物。妨害既可以是侵害人的直接妨害行为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侵害人的物件造成的。例如,某甲的房屋倒塌,妨害某乙正常生活,某乙也可以请求排除妨害。但是,妨害必须已经存在或确实存在着某种危险,而不是主观臆测的妨害。
(三)排除妨害的请求权,除所有人外,对被妨害的财产享有合法占有权的人亦有权行使,排除妨害的费用一般由侵害人负担。行使排除妨害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条件是不同的,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在请求排除妨害的情况下,所有人一般没有丧失对所有物的占有;在请求返还原物的情况下,所有人已丧失了对所有物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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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需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事故责任认定首先要从各个角度、各个方面分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把造成交通事故的各种相关的因素都找出来,不管这种因素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必然的还是偶然的,主观上的还是客观上的,都要认真加以分析,研究判断每一因素与交通事发生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各个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然后抓住矛盾,严格按照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从是否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存在,违章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综合进行考虑,从而作出准确的责任认定。词句要准确、恰当,文字要简练、通顺,并尽可能使用专业术语,制作后要反复检查,认真修改,特别要注意检查认定书与其他现场调查是否有矛盾。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即: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通过上文的详细介绍,我们知道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的四方面内容,这个责任认定书不是由当事人书写的,因此只需要简单了解一下应当载明的内容就可以了。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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