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程序是如何的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程序是制定发行的方案,与承销商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二、公司股份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如何的呢
1.出让股东应先制发书面的“转让通知”,该通知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全面,应包括拟转让股权数量、价格、履行方式、拟受让人的有关情况等多项主要的转让条件。
2.“转让通知”必须送达公司其他股东,征求其他股东意见。
3.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出让股东方可对外转让股权;但其他股东自收到上述“转让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满足前述三项条件的股权方可对外转让,此时其他股东方具备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
在实践中,对股东优先权行使时间经常发生错误。《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股东优先权的行使有两个时间点,一是股东发布具有具体转让条件的转让通知给各股东;二是其他股东对该转让请求时进行表态,同意其“对外”转让其股权。大多数人常常误认为优先权的行使在第一时间点就已经开始,而事实上,股东优先权的行使是在第二时间点完成后方才开始。
5.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提出的购买条件应不低于拟受让股东提出的受让条件,主要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在内的完整对价。
6.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在合理期限内提出。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该合理期限为三十天,自收到出让股东告知的拟转让股权的完整转让对价及拟受让股东情况之日起算。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要求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也称为创立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
1、发起人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个以上的发起人。这是一个最低人数的规定,而对最多人数则没有加以限制,因为这是资本的广泛联合,不限规模,也就不对人数提出上限。
2、发起人资格。
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但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为所设立的公司是中国法人,为了保证及时办理有关事务和履行义务,应当有此要求。
3、发起人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认购其应当认购的股份,这是指整个发起人而言的,至于每个发起人需要认购多少股份,则由发起人相互约定。但是无论哪一个发起人都必须认购股份,不认购股份的就不具有发起人的资格。
4、发起人任务。
发起人是组建公司的人员,其法定任务是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因为设立公司过程中有大量事务,必须由法定的人员负责办理,发起人就是这种人员,他们与一般的不入股的工作人员是不同的。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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