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仅限于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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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仅限于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吗

一、代位继承仅限于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吗

代位继承是仅限于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的,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代位继承如何办理代位继承的条件

关于代位继承的办理,如果在同一地区,凭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及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即可参与继承;如果不在同一地区,凭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外,还需要出示经过公证户籍证明方可参与继承。

代位继承的条件如下: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6、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三、有赡养关系的继子有继承权吗

尽了赡养义务的继子有继承权。有扶养关系的继子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继承的时候遗嘱优先,如果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继承遗产。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子女的继承权条件。继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条件关键就是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只有在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扶养或扶助,经法律确认其形成了扶养关系时,

继子女才有继承权。

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继承关系确定的具体条件有以下几个: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

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4、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代位继承仅限于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吗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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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br/>一、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br/>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br/>  <br/>二、在开始继承前,要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一人一半。<br/>  即你所提到的,甲与其妻子的共同财产,有一半是甲的夫人的:<br/>  <br/>1、房产证上是甲以及其妻子名字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br/>  <br/>2、房产证上是儿子乙名字的,原则上是乙的个人财产;但其他继承人可以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异议者必须证明这房子是甲的财产,并不是儿子乙个人的。<br/>  <br/>3、车辆,并不以登记为准,但原则上车辆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对此,其他继承人仍然可以提出异议,但如前所述,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归登记的车主所有。<br/>  <br/>4、上市企业的投资的认股权,即预期财产权益,是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半属于甲的个人遗产。<br/>  <br/>三、甲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甲的父母,妻子、儿子乙;还有甲的私生子ABC;需要审慎考察C的地位。<br/>  <br/>(一)甲的妻子及儿子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地位是明确的;<br/>  <br/>(二)<br/>A、<br/>B、C的地位则是不明确的,即ABC想继承甲的财产,首先必须证明他们与甲之间存在父子血缘关系,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则没有继承权;而甲的妻子及儿子乙,完全可以不予理睬。换句话说,他们俩是没有义务来证明的,也没有义务来配合。<br/>  <br/>(三)即使C能证明其与甲之间有亲子血缘关系,但如果C已经被人正式收养的,同样丧失继承权。<br/>  法律依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br/>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br/>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即与亲生父亲之间在法律上已经毫无关系)<br/>  <br/>四、具体如何来继承:<br/>  <br/>1、第一顺序继承人权利原则上平等;<br/>  <br/>2、继承权男女平等。<br/>  <br/>3、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br/>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br/>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br/>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br/>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br/>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br/>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br/>  <br/>4、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br/>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br/>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br/>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br/>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br/>  <br/>5、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br/>  <br/>6、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r/>  <br/>7、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br/>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br/>  <br/>8、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br/>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br/>  <br/>9、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br/>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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