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产假工资如何发放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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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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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上海产假工资如何发放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上海产假工资如何发放

一、上海产假工资如何发放

上海产假工资的发放办法:如果女职工所在的单位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的,则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向其发放生育津贴;如果单位未为女职工参保的,则由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来发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工厂不发工资如何解决

工厂不发工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2.劳动仲裁。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向法院起诉。劳动者有欠条的,可以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欠条、起诉状及副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欠款,但是单位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自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工伤工资如何发

工伤期间工资分发按照个人伤残情况以及个人收入情况来决定,通常为一次性支付。其中,工伤一级伤残的支付工资二十七个月,工伤至二级伤残的支付工资二十五个月,工伤至三级伤残的支付工资二十三个月,工伤至四级伤残的支付工资二十一个月。等等。除此之外,工伤者还可以按月享受工伤的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上海产假工资如何发放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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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病假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6个月以内的,企业支付疾病休假工资: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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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上海产假期间工资应该如何发放?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上海产假期间工资应该如何发放?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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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病假最低工资是怎么发放的?
上海病假最低工资的发放是按劳动者的工伤年限来进行计算,一般工作满二年的,就会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来进行发放;而对于满二年不满四年的,就会按百分之七十来进行发放,而对于八年以上的就会按百分之百来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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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病假工资怎么发放 怎么计算的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病假工资等于计算基数21.75乘以计算系数乘以病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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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嫂子在上海上班的,现在以为身体原因请假休了病假,想要咨询一下上海病假工资发放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依据前述文件规定,职工病假工资计算系数如下: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6个月以内的,企业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此外,83号文规定,病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不包含休息日、节假日。
3﹒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关于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83 号文曾有规定,应按职工正常出勤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可能是83号文留下的印象过于深刻,目前仍有很多hr在计算病假工资时都习惯按照员工实得工资的70%作为基数。但实际上,2号文已经对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作出了新的要求。根据该文件第9条的规定,确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以下“三步走”的标准来判断:(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适用就高原则;(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
(3)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
也就是说,在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对月工资标准有约定的,病假工资就是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只有在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况下,病假工资基数才适用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这一标准。
另外,按前述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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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高温费发放规定请假还发高温补贴吗?
是否发高温补贴应看职工请的是何种假期,若员工请的是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企业可以不全额支付高温津贴,可按平均工作21、75天折算。但若是员工请的是带薪年休假,企业就必须支付支付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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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我的朋友在工作的时候受伤了,昨天我去看她,她却让我帮忙问工资的事儿,请问有关上海市工伤假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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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基本工资发放还是平均工资发放?
产假工资一般都是按平均工资来进行发放的,但前提也是购买了生育保险,对已经参加了生育保险者就会按上年度的平均工资标准来进行支付,而对于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就会按产前的全额工资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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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上海上班,但是受了工伤,公司给我假了,但是我不太清楚,具体情况应该是什么,请问,上海工伤假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涉及劳动关系解除的相关问题
1、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仅规定职工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未明确其他情况下是否需支付。实践中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歧较大。
倾向性意见认为,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性质来看,该补助金系对劳动者因工受伤致劳动就业能力减弱,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是否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劳动关系因何原因解除或终止并无直接关联。同时,若仅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原因为标准来判定劳动者是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也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综上,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关于因是否患职业病或因再次鉴定、复查鉴定致伤残等级结论前后不一,法院可否依后一结论为依据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
部分法院反映,一些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之前已认定劳动者未患职业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又就同一伤害事故再次作出构成职业病的鉴定结论。也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之前认定的伤残等级较低,后因伤情发生变化或出于其他因素考虑又作出另一伤残等级较高的鉴定结论。对此,法院是否可以后一结论为依据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上海工伤假工资发放标准如上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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