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有哪些房源优势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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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拆迁安置房有哪些房源优势问题带来帮助。
拆迁安置房有哪些房源优势

一、拆迁安置房有哪些房源优势

拆迁安置房的房源优势有:拆迁安置房属于现房,交易风险小;拆迁安置房地理位置优越,小区配套完善;拆迁安置房质量较为稳定,户型较为适中;拆迁安置房升值比率与经济增长周期吻合,性价比高。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

我国法律规定: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国有土地补偿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

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拆迁分房子还有拆迁款吗

1、要看拆迁个人的具体情况,以及拆迁的政策。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拆迁补偿的形式有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以及货币+产权置换三种形式的补偿。如果拆迁政策规定被拆迁者可以选择任意补偿形式,那么大家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来定了,比如说自己原来的房子价值比较高,拆迁给一两套房子价值也不够的情况下,拆迁方还会给钱的。

2、拆迁政策如果规定了只能进行产权置换,那么就可能没有钱给了,或者是只有货币补偿就没有房子可分了。不管怎样拆迁的赔偿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来,一旦拆迁方有侵犯自己权益的情况应该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诉,一般来说拆迁都是有安置房及一定货币补偿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拆迁安置房有哪些房源优势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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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拆迁安置房有优惠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企业将建造的商品房销售给政府做为拆迁安置房的,应当确认销售收入,依法缴纳各项税款。国家税务总局未针对此经营行为出台专项税收优惠。若此企业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办理减免税审批或备案手续后,可以享受减免税。改造安置房用地免使用税 (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同时,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个人购改造安置房享优惠( 1)对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2)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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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就被拆除房屋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达成的协议。他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但实践中仍因当事人违反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出现纠纷。主要有两大类纠纷:
一类是因货币补偿引起的。但因为货币补偿方式具有一次性了断的特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较为明确,此类纠纷完全可以按照《合同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另一类是由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引起的。因产权调换方式引起的纠纷涉及到被拆迁人的生活居住权利问题,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比较尖锐,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引发集体等影响社会安定的事件发生。这类纠纷主要表现为补偿安置的房屋面积、地点、质量等不符合协议的约定或超过渡期限、逾期安置等等,但最为严重的还是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造成协议无法履行。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约定的产权产权调换有两种方式:
一种方式是双方只对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面积、质量、朝向等作出约定,而并没有将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特定化。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拆迁人将条件符合的补偿安置房屋交付给被拆迁人,即不为违约。
另一种方式是双方不仅对面积作出约定,而且对补偿安置的房屋位置、特定用途也作出明确约定。那么拆迁人必须将约定的房屋交付给被被拆迁人,否则即为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开发商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售给第三人,而只对被拆迁人仅仅承担违约责任,显然不能够补偿被拆迁人的损失,也不能阻止拆迁人继续恶意一房数卖的行为。
故为阻止拆迁人肆意违约,擅自将拆迁安置房屋另行出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此类纠纷作出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用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这一条解释,如果拆迁人将特定的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有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那么会依法对这一请求予以支持,使被拆迁人依法获得补偿安置房屋另一种选择是被拆迁人要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要求拆迁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要求拆迁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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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拆迁安置的具体房屋被拆迁人具有优先权
[律师回复] 问:我家私房在城市规划改造时被拆迁,当时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根据被拆除的房屋面积,拆迁单位将复建的回迁楼12号楼1202、1203室补偿给我作为安置住房。今年当回迁开始的时候,我却被告知202室已出让,我只能再另选一套,请问我该怎么办答:你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你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并与拆迁单位签订了协议,对回迁房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遵守。因产权调换协议本质上是一种互易合同,也就是说拆迁人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与被拆除房屋进行所有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原来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但拥有了调换后的房屋所有权。拆迁单位将安置给你的房屋又出让给第三人,拆迁单位与第三人之间也存在一个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当发生这种冲突时,我国法律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予以特别保护,即对被拆迁人享有的债权作为特种债权赋予其物权的优先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明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拆迁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因此,你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要求优先取得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回迁房屋。另外,你也可以选择解除协议,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获得双倍赔偿。
私房拆迁安置的具体房屋被拆迁人具有优先权
[律师回复] 问:我家私房在城市规划改造时被拆迁,当时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根据被拆除的房屋面积,拆迁单位将复建的回迁楼12号楼1202、1203室补偿给我作为安置住房。今年当回迁开始的时候,我却被告知202室已出让,我只能再另选一套,请问我该怎么办答:你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你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并与拆迁单位签订了协议,对回迁房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遵守。因产权调换协议本质上是一种互易合同,也就是说拆迁人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与被拆除房屋进行所有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原来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但拥有了调换后的房屋所有权。拆迁单位将安置给你的房屋又出让给第三人,拆迁单位与第三人之间也存在一个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当发生这种冲突时,我国法律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予以特别保护,即对被拆迁人享有的债权作为特种债权赋予其物权的优先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明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拆迁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因此,你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要求优先取得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回迁房屋。另外,你也可以选择解除协议,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获得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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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温江安置房具有什么优势?
成都温江安置房的优势是,一般来说安置房都是现房,一些城市早期的安置房靠近原来开发多大地方,有些的地理位置优越,住进去的人比较多,配套较完善,能很快形成一个比较成熟的小区;安置房户型适中,以小两房、小三房、部分中三房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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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拆迁安置房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企业将建造的商品房销售给政府做为拆迁安置房的,应当确认销售收入,依法缴纳各项税款。国家税务总局未针对此经营行为出台专项税收优惠。若此企业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办理减免税审批或备案手续后,可以享受减免税。改造安置房用地免使用税 (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同时,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个人购改造安置房享优惠( 1)对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2)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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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的优先权提前安置补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司法实践当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主要是通过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来进行安置补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此类纠纷作出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用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这一条解释,如果拆迁人将特定的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有两种选择:
一种选择是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那么会依法对这一请求予以支持,使被拆迁人依法获得补偿安置房屋;
另一种选择是被拆迁人要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要求拆迁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要求拆迁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由上可知,对于被拆迁人的优先权是否提前安置补偿的问题,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房开公司的拆迁安置房有没有优惠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企业将建造的商品房销售给政府做为拆迁安置房的,应当确认销售收入,依法缴纳各项税款。国家税务总局未针对此经营行为出台专项税收优惠。若此企业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办理减免税审批或备案手续后,可以享受减免税。改造安置房用地免使用税 (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同时,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个人购改造安置房享优惠( 1)对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2)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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