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能够行政诉讼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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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能够行政诉讼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能够行政诉讼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能够行政诉讼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复核结论行为均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申请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交通肇事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1、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有着直接的关系。应当把责任问题与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的严重后果,具备的赔偿能力和肇事行为具有的法定情形三种情况相结合起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

2、根据法律规定,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存在以下四种关系: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使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安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3。在以上的所有情形中,事故责任都是不可或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事故交警怎么做出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交警责任认定: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能够行政诉讼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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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是在行政诉讼中,当行政事实行为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辅助行为时,将行政事实行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组成部分进行审查,二是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将审查行政事实行为作为判断是否需要行政赔偿的审理内容之一。对的行政事实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侵权,司法审查却没有专门的诉讼路径。 《国家赔偿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本法规定的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其后第3条、第4条对及其工作人员侵犯行政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赔偿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我国《行政处罚法》第59条规定,使用或者损毁扣押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些规定中虽未直接.引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但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因此,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事实行为有侵犯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也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但是,目前国家赔偿法提供的救济十分有限,《国家赔偿法》仅对几种行政事实行为规定了必要的赔偿,其它大量的行政事实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却不能得到必要的救济和赔偿。例如,有学者认为在日常的建设、维持行为中的侵权行为也属于行政事实行为。但是这类行为在我国引起的赔偿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国家赔偿法》没有把这类行为作为行政事实行为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首先,《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可见国家赔偿法确立了金钱赔偿、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作为赔偿方式,但并未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列为赔偿方式。同时,《国家赔偿法》第35条又规定,有本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 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赔偿方式也仅限于《国家赔偿法》第3条和第17条明文规定的那几种暴力侵权行为。江必新法官将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所谓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称为事实行为,也就是《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 (3)、 (4)、 (5)项和第4条第 (4)项规定的那几类国家机关违法使用武力的行为。 其次,按照《国家赔偿法》第34条的规定,可以得知行政事实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只赔偿物质性损害部分,而对于精神损害部分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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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是在行政诉讼中,当行政事实行为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辅助行为时,将行政事实行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组成部分进行审查,二是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将审查行政事实行为作为判断是否需要行政赔偿的审理内容之一。对的行政事实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侵权,司法审查却没有专门的诉讼路径。 《国家赔偿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本法规定的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其后第3条、第4条对及其工作人员侵犯行政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赔偿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我国《行政处罚法》第59条规定,使用或者损毁扣押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些规定中虽未直接.引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但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因此,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事实行为有侵犯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也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但是,目前国家赔偿法提供的救济十分有限,《国家赔偿法》仅对几种行政事实行为规定了必要的赔偿,其它大量的行政事实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却不能得到必要的救济和赔偿。例如,有学者认为在日常的建设、维持行为中的侵权行为也属于行政事实行为。但是这类行为在我国引起的赔偿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国家赔偿法》没有把这类行为作为行政事实行为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首先,《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可见国家赔偿法确立了金钱赔偿、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作为赔偿方式,但并未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列为赔偿方式。同时,《国家赔偿法》第35条又规定,有本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 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赔偿方式也仅限于《国家赔偿法》第3条和第17条明文规定的那几种暴力侵权行为。江必新法官将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所谓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称为事实行为,也就是《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 (3)、 (4)、 (5)项和第4条第 (4)项规定的那几类国家机关违法使用武力的行为。 其次,按照《国家赔偿法》第34条的规定,可以得知行政事实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只赔偿物质性损害部分,而对于精神损害部分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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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行政诉讼中的重复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认定行政诉讼中的重复诉讼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行政诉讼重复的认定标准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小编同意第三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由于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对象常常不是唯
一,因此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也不是唯一;又由于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认定较为复杂,因此原告对适格被告的认识也时有偏差;但无论当事人有何不同,由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客体恒为被诉行政行为,人民一旦受理案件,都将在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不会因为不同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而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
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适用的是有限的不告不理原则,行政诉讼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决定了人民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不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而是要围绕着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在行政诉讼中常常出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却仍然能够得到胜诉裁判的情形。因此,无论是否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均不影响人民依职权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此作出相应裁判;当然,人民也不会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的不同而对同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
行政诉讼重复的几种情形
1.原告的被告不适格,经人民告知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被裁定驳回后,又变更被告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2.与同一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多人中,已有一人或几人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者已经人民作出实体判决,其他人又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3.原告已申请撤回,并经人民裁定准许撤回后,无正当理由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4.当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特别法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短于申请复议的期限时,原告对某一行政行为的因超过法定期限而被人民裁定驳回后,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又针对原行政行为向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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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简化现行的工伤处理程序。现行的工伤认定制度环节较多,既加重了受害者的维权成本,又浪费了行政和司法资源。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时,应简化工伤行政认定、复议和诉讼程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行政诉讼中被告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 (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为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和处理决定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为被告; (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服提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二)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 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是被告。 (三)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生效需要上级批准的,被告应是在生效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署名的机关。 (四)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1)如果派出机构没有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那么它就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以派出机构所在机关为被告。 (2)如果派出机构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原则上,派出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派出机构为被告。但是在越权方面要分两种情况: ①派出机构超越了授权的幅度,以派出机构为被告。 ②派出机构超越了授权的种类,以派出机构所在机关为被告。以派出所为例,其职权为5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决定,派出所为被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拘留决定,公安局为被告。 (五)若干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两个以上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这些是共同被告。 (六)内部机构的被告确认 (1)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行为应当视为委托,以为被告。 (2)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其所在为被告。 (七)案件中的被告确认 具有法定职责而不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该具有被告资格。有两种划分: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依职权行为的和依申请行为的;在内容上可以分为拖延履行和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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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谁负有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谁负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由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负举证责任。但下列事项原告承担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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