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如何去确定?
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意义上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其中地域管辖进一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间借贷利息如何去确定
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
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民法典》虽然没有对复利问题应否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从其确认的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则看,是不承认复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民间借贷纠纷利息如何算
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有约定依照约定,但利息不能超过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私人借款的利息总体上体现为意思自治原则,即利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约定。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律是允许的,并予以保护。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利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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