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所有人拥有的权利一般有什么
房屋所有人拥有的权利一般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房屋所有人具有在法律范围内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权利,请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在义务人违反法律要求其承担的义务时诉诸国家、要求协助保护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二、房屋征收中老百姓的权利有什么
(1)知情权:
①被征收房屋权属调查结果;
②确定评估机构;
③补偿方案和修改意见;
④房屋征收决定;
⑤房屋补偿决定;
⑥分户补偿情况;
⑦审计结果;
(2)选择权:
①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协商选定、投票选定、随机选定;
(3)监督权:对征收补偿安置过程的监督;
(4)参与权:
①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意见;
②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提出意见;
③与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
(5)救济权:
①对评估结果可以申请复核和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
②对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
③对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三、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有什么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国有土地补偿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
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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