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能构成职务侵占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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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个体工商户不会构成职务侵占罪,被侵占的财产归属于单位的,才有可能会构成职务侵占罪,而能称其为单位的,都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经费和财产,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是特殊的民事主体,具有自然人的全部特征,不具备单位的组织性特点。对个体工商户能构成职务侵占吗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个体工商户能构成职务侵占吗?

一、个体工商户能构成职务侵占吗?

1、个体工商户不会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个体工商户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自然人,不具有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性质。因此,个体工商户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2、不存在职务侵占治安处罚

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没有关于职务侵占行为的规定,因此该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范围。职务侵占罪是刑事犯罪,需要达到刑法规定的最低限度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满足刑法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的,不属于刑事犯罪,但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维权。

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为同时满足职务侵占的主观、主体、客观、客体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三、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

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包括犯罪主体不停、犯罪行为不同、犯罪对象不同等。

1、主体要件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

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由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个体工商户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自然人,故此个体工商户不会被认定为犯了职务侵占罪。如果对个体工商户能构成职务侵占吗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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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职务侵占罪
个体工商户职务侵占罪相关问题探讨在法律定义中,个体工商户并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发案群体。这是因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要求必须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特定员工。这些特定员工,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利用职权之便,秘密地将本单位的财务据为己有,数额达到较大者,将会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惩罚,并且还需缴纳相应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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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存在职务侵占吗?
个体工商户不存在职务侵占罪的,一般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的工作人员,而对于个体工商户是属于自然人,在主体要件上就不符合;在确定职务侵占罪时也会从不同的要件来确定。如果对个体工商户存在职务侵占吗不清楚的,可以了解一下本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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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构成侵占罪有哪些,职务侵占罪的构成条件
[律师回复]
一、哪些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二、谁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刑法第382,383条关于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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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有职务侵占罪吗
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地位,不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资格。该罪主要针对公司、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而个体工商户属个体自然人。因此,从法律角度看,个体工商户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无此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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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公司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居(村)委会等。
“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包括:⑴、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⑵、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邮局的邮件。
从物的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但不包括单位的知识产权,侵占单位的知识产权,在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有特别规定。
(二)客观要件
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主管权”,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支配权,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管理权”,是指直接保管、使用、处理本单位的财物拥有的一定的支配权的人员,如仓库保管员、会计、出纳等。“经手权”,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公司财物的管理,但因为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或报销等职权,如企业中的业务员、采购员等。
需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是利用对工作环境等的熟悉,出入的方便,侵占了本单位非受自身控制的财物,应该作为盗窃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应予区分。
侵占土地是否可以构成侵占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具体应该看情况,一般不可以。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主要违反的是《土地管理法》,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职务侵占构成什么罪,如何构成职务侵占罪
[律师回复]
一、哪些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股东侵占自己出资的公司、企业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股东在出资后,这部分财产已属于公司、企业所有,而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因此,股东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职务便利侵占其出资形成的公司、企业的财物,也构成职务侵占。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了公司、企业的财物是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如果股东通过秘密窃取等非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侵占,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公司、企业的高管及其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公司、企业的财物直接据为己有。这类情况主要发生在公司、企业的销售主管、经理、厂长身上,因为他们一般都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
(三)本公司、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发货员、缴库员、搬运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保管、经手本公司、企业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对于设有保安员的公司、企业,由于财物出入均要登记,上述人员在作案时为将财物顺利运出公司、企业,有时便与保安员互相勾结。
(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这种作案方式是指,犯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企业的财务。例如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五)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员工在构成此类犯罪时常常会觉得很委屈,他们认为,是公司先拖欠其工资,他们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这么做的。但即使如此,只要员工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就构成了职务侵占。至于员工与公司间的劳资纠纷,应该通过合法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途径解决。
(六)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与本公司、企业的员工勾结共同构成职务侵占在这类犯罪中,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往往是与本公司、企业的员工互相勾结,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本公司、企业的财产,因此,前者是职务侵占罪的共犯。需要指出的是,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只能作为职务侵占犯罪的共犯形式出现,而不能单独实施职务侵占罪。
二、职务侵占罪中的侵占是什么侵占即非法占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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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作为公民个体,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不满足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条件。职务侵占罪主要适用于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的非公职人员。由于个体工商户通常被视为自然人,他们无法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简而言之,个体工商户不是职务侵占罪的适格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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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虚报差旅费用构成职务侵占罪吗这种行为也是利用自己的职位便利,而骗得非法所得,这种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么构成职务侵占罪会被怎么判刑呢 一、虚报差旅费用构成职务侵占罪吗职务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包括骗取型非法占有。骗取型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骗取型非法占有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所骗取的对象是他人合法管理之下的本单位财物,行为人本人对该财物事先并未合法持有。例如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冒领财物,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如果被骗财物是行为人合法持有,行为人为了掩盖其非法占有的事实而采用欺骗手段的,则其行为仍属于侵吞型非法占有行为,因为行为人在虚构事实之前已经非法占有了该财物。 二、职务侵占罪怎么判刑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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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侵占自己出资的公司、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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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
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公司、企业的高管及其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公司、企业的财物直接据为己有。这类情况主要发生在公司、企业的销售主管、经理、厂长身上,因为他们一般都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
(三)本公司、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
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发货员、缴库员、搬运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保管、经手本公司、企业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对于设有保安员的公司、企业,由于财物出入均要登记,上述人员在作案时为将财物顺利运出公司、企业,有时便与保安员互相勾结。
(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
这种作案方式是指,犯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企业的财务。例如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五)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截扣公司款项
员工在构成此类犯罪时常常会觉得很委屈,他们认为,是公司先拖欠其工资,他们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这么做的。但即使如此,只要员工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就构成了职务侵占。至于员工与公司间的劳资纠纷,应该通过合法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途径解决。
(六)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与本公司、企业的员工勾结共同构成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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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谁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律师回复]
一、哪些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二、谁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刑法第382,383条关于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别人侵占财产,写欠条构成侵占罪吗
[律师回复] 侵占别人财产,写欠条不构成侵占罪,债权人可以到。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欠条今天也有人称作“白条”。欠条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一种凭据类应用文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构成侵占罪的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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