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行政诉讼第三人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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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行政诉讼第三人

一、如何申请行政诉讼第三人

这样申请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此外,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二、行政诉讼遗漏当事人再审如何申请

行政诉讼中遗漏当事人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行政诉讼人身侵权如何赔偿

行政诉讼中对于人身侵权申请赔偿的,可以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一同提出。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等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如何申请行政诉讼第三人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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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条文注释:  本条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事实行为。原法用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概念,本次修改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使本法的适用范围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可以从以下几点理解本法中的“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不包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  

3)行政行为还包括“事实行为”。  

4)行政行为包括签订、履行协议的行为。  
2、原法第25条第四款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作为被告,即已视为,本法修改进一步扩大了的范围,将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纳入本法调整范围。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本法所称的:  (
1)本法所称,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
2)规章授权社会组织行使行政管理权,受其他法律的限制。  (
3)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就是的行为。  (
4)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非经法律特别授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引讼的,以其所在机关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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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什么是行政诉讼第一审步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从人民裁定受理到做出第一审判决的全部诉讼程序。在所有行政诉讼程序中,第一审程序是最基础、最重要的程序,这不仅因为第一审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是所有行政案件必经的程序阶段。更重要的是,这一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及再审程序的参照,在有关后类程序的法律规定不甚详明时,都需要比照第一审程序中的类似规定加以明确和具体化。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只有普通程序,没有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
人民受理行政案件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第一审;
1.开庭审理前
(1)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并要求被告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3)审查诉讼材料,依法调取证据。
(4)审查当事人资格,发现不适合的当事人,通知其退出或更换;应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参加诉讼,应通过其参加诉讼。
2.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开庭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然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依次核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查明代理人代理权的取得是否合法,以及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代理;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回避。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①询问当事人和听取当事人陈述。法庭依原告、被告、第三人及他们各自的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询间,并分别听取他们的陈述;
②询问证人和宣读证言。在询问证人时,应告知证人应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证人必须如实作证,告知如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经合议庭许可,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也可以直接询问证人。证人出庭有困难的,应宣读书面证言。
③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当事人经合议庭许可,可以直接询问鉴定人;
④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⑤宣读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在调查阶段,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也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3)法庭辩论。法庭调查结束后,由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辩论的顺序按原告及诉讼代理人,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终结,审判长要征询原告、被告的最后意见,然后宣布休庭。
3.判决。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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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去申请行政诉讼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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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诉讼再审第三人要如何列明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再审人包括三种情形:
(1)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被判决承担实体义务的第三人,且该当事人必须是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当事人;
(2)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案外人;
(3)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继受人。
人民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即应裁定再审。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其余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在裁定书中载明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对于其余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不作结论。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
4、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自然人职业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应注明其国籍及所处地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住址写为“住(具体地址)”;再审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与生效裁判或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不一致的,住址写为“住(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现住(再审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写为“住所地:(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
2、《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参加诉讼。人民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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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申请行政诉讼第三人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怎么样申请行政诉讼第三人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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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再审第三人应该如何列明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诉讼再审第三人应该如何列明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再审人包括三种情形:
(1)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被判决承担实体义务的第三人,且该当事人必须是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当事人;
(2)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案外人;
(3)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继受人。
人民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即应裁定再审。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其余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在裁定书中载明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对于其余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不作结论。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
4、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自然人职业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应注明其国籍及所处地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住址写为“住(具体地址)”;再审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与生效裁判或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不一致的,住址写为“住(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现住(再审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写为“住所地:(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
2、《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参加诉讼。人民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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