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材料款欠条有效期多少年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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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材料款欠条有效期多少年

一、欠材料款欠条有效期多少年

欠材料款欠条有效期也就是诉讼时效,通常情况有两种情况,具有还款日期的有效期为还款日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具体还款日期的有效期为借款之日起二十年内。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法律欠条有效还是借条有效

欠条和借条虽然都具备法律效益,但诉讼时效不同。

借条是指在借用关系中债务人出借人开具的表明债务人有到期“还款赎条”的义务的借款凭证。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债权人应当在履行期届满后3年内主张权利。没有在借条中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当在借条签字之日起20年内主张权利。

欠条是指交易过后产生应付账款的一方(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具的证明其欠款事实同时表明开具人有到期“还款赎条”义务的凭证。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应当在履行期届满后3年内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借条和欠条的有效期分别是多少

借条和欠条的有效期一般是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和欠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和欠条无论多久,其本身都是有效的。借条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一、如果借条、欠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

二、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况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4、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满的次日起计算。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欠材料款欠条有效期多少年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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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法规定劳动法(
bo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可见,单位有权利了解前来求职的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过程中采用欺诈的手段,利用虚假的学历、履历足以使用人单位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导致意思表示的不真实,侵害了用人单位意思自治的权利。用人单位可单纯以劳动者存在虚假学历与履历的理由主张合同自始无效,并可就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二、虚假学历及履历应造成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1、劳动者的学历、履历是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前提条件从法律层面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可见,单位有权了解前来求职的劳动者的基本情况。由于劳动力市场的蓬勃发展和劳动者流动的日益频繁,用人单位对于前来求职的劳动者的具体情况往往缺乏了解,作为证明劳动者所受教育的学历证明和证明劳动者过往工作经历的履历表就成为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以外了解与评估劳动者情况的主要途径。
2、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学历、履历虚假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确认无效后,其效力自订立起归于消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即不存在劳动关系。若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并取得相应的报酬,则可以将双方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由于劳动合同无可变更可撤销之说,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仅以劳动者存在虚假学历和履历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通读上文,我们对于文章提出的问题已经可以作出笃定准确的答复。伪造入职材料犯法,而且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轻则合同无效,与供职单位解除合同关系,也即是被开除,简历上也添上了一笔污点,重则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因此,大家千万不要进行虚假的应聘行为。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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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 大多数拖欠工程款已历时相当久,甚至超过两年,有的甚至达到十年之久。拖欠太久的工程款,承包商经常因法律意识淡薄或碍于情面怕影响与建设方的关系等原因而错过诉讼时效。 在此有必要提醒: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拖欠行为起算。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一定的主张权利行为得以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 因此,各承包商可以采取书面发函(对方一定要签收或采取挂号信等形式证明已送达)、向清欠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投诉(一定要有书面记录)、与发包方补充协议或签订还款协议等办法,使诉讼时效中断。 二、如何恢复拖欠工程材料款诉讼时效 1、录音催讨法:有一个工程尾款几十万元拖欠长达10年未还。施工方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允许的方式,采用电话录音、录像,取得了时效中断的视听证据。通话主要内容应包含:一是对方欠款数额;二是施工方自何时以来一直在主张债权;三是何时归还欠款。 2、银行转账法:如某工程业主拖欠几十万元工程款, 8多年来业主以各种借口推拖不还,也不作对账记录,致使债 权超过了诉讼时效期。为了获得证据,施工方可以确立了首先派人去对方单位清欠,对方能给多少就要多少,但是不拿现金,要求从银行走汇票,想方设法恢复诉讼时效。 3、协商对账法:双方重新签订的联系单、对账单是有效清欠证据。 4、故意主张法:若欠款金额为4万,已超过三年时效。施工方以特快专递方式致函业主,故意要求清偿8万元欠款。有时债务方觉得冤枉,回函只承认其中的4万元。这样复函就是施工方胜诉的证据。 三、工程材料款应该包括哪些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以下方面: 1、预付款。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2、进度款。进度款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同意支付进度一般为合同价的70%,进度款有三种支付方式: (1)、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 (2)、是按照已完工程量分期间支付; (3)、是按照阶段及期间混合支付。 3、结算款。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补发绩效工资需要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目前,关于绩效工资的劳动争议颇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此,对于涉及绩效工资的争议,因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完成绩效的具体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当劳动者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关于绩效工资的约定、绩效工资的计算方法,即使手中只有部分的证据,可以证明绩效的销售合同、业务单据等,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对其业务的完成情况进行举证和质证,依据举证规则,劳动者关于绩效工资的请求仍可支持。 绩效工资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将雇员的薪酬收入与个人业绩挂钩。业绩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比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内涵更为宽泛,它不仅包括产品数量和质量,还包括雇员对企业其他贡献。企业支付给雇员的业绩工资虽然也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几项主要内容,但各自之间不是的,而是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根据1991年《财富》杂志对500家公司的排名,35%的企业实行了以绩效为基础的工资制度,而在10年以前,仅有7%的企业实行这种办法。 绩效工资制度意义 绩效工资制度改革是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推行绩效工资制度具有以下重大意义:一是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大内部管理力度,促进完善岗位设置、岗位聘任制、工资基金管理等制度。二是有利于强化事业单位的服务意识和内部成本核算,提高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三是有利于扼制年度考核走过场的现象,倡导讲服务质量、重实际贡献的新风尚,建立公正、科学、规范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四是有利于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工资随事业单位经济效益好坏自行调节的新机制,更好地发挥工资的杠杆作用,革除事业单位干多干少一个样、吃“大锅饭”的痼疾,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分配原则。 绩效工资制度特点 1、有利于雇员工资与可量化的业绩挂钩,将激励机制融于企业目标和个人业绩的联系之中。 2、有利于工资向业绩优秀者倾斜,提高企业效率和节省工资成本。 3、有利于突出团队精神和企业形象,增大激励力度和雇员的凝聚力。
欠材料款的民法诉讼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欠材料款有用吗? 欠材料款有用。 (1)对方有财产的,提供财产线索,通过诉讼,申请财产保护,然后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就可以合理合法的获得自己的合法财产。 (2)对方没有财产的,对方确实没有财产,但是可以通过诉讼明确债务关系,待对方有钱时,及时追讨,追讨不过,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甚至还可以按照一定的利息来获得赔偿,依然可以要回自己的钱。 (3)可以对欠钱的人,产生一定的法律威慑,促使其尽快还钱。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完整的证据链,如果自己收集不到,可以找律师帮助解决。 欠钱不还没有作用的情况只有一个,那就是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对方确实欠钱了,这种情况下,即使去,也不能胜诉,不能获得的支持,最终也无法获得欠款。所以,在借钱给他人的时候,需要有书面材料来作为借钱的依据,这样也好为以后对方不还钱时做准备。 诉讼追债 前申请冻结对方资产 到,诉讼费由败诉一方承担,但原告要先垫付。判决胜诉后,有时由于欠债人没有可执行财产,可能会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时,就先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快速查封、冻结欠债人的资产,也可以把这一点理解为将胜诉款项最终执行到位第一步。同时需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申请诉前保全15日内提讼,否则诉前保全将无效。 注意执行时效 “诉讼双方中有一方是个人的,在判决胜诉后的一年时间内申请强制执行是有效的,双方都是法人的,在判决胜诉后的半年时间内申请执行才是有效的。如果超过法定期限不申请执行,就丧失了强制执行申请权。”两位法官都认为,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问题必须引起申请执行人的重视。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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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款欠条起诉有用吗
如果经法院判决后欠债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判决,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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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假发入职材料有什么法律效果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者在提供相关的学历和履历应聘和入职的时候,无论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诚信真实都是其中重要的要求之一。俗话是,不是金刚钻不揽瓷器活。企业招聘和应聘者应聘都应该遵循劳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对于伪造入职材料犯法吗,又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今天,为您一一详细解答。
一、劳动法规定劳动法(
bo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可见,单位有权利了解前来求职的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过程中采用欺诈的手段,利用虚假的学历、履历足以使用人单位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导致意思表示的不真实,侵害了用人单位意思自治的权利。用人单位可单纯以劳动者存在虚假学历与履历的理由主张合同自始无效,并可就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二、虚假学历及履历应造成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1、劳动者的学历、履历是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前提条件从法律层面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可见,单位有权了解前来求职的劳动者的基本情况。由于劳动力市场的蓬勃发展和劳动者流动的日益频繁,用人单位对于前来求职的劳动者的具体情况往往缺乏了解,作为证明劳动者所受教育的学历证明和证明劳动者过往工作经历的履历表就成为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以外了解与评估劳动者情况的主要途径。
2、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学历、履历虚假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确认无效后,其效力自订立起归于消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即不存在劳动关系。若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并取得相应的报酬,则可以将双方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由于劳动合同无可变更可撤销之说,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仅以劳动者存在虚假学历和履历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通读上文,我们对于文章提出的问题已经可以作出笃定准确的答复。伪造入职材料犯法,而且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轻则合同无效,与供职单位解除合同关系,也即是被开除,简历上也添上了一笔污点,重则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因此,大家千万不要进行虚假的应聘行为。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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