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两次抵押有效吗
二次抵押贷款是指将已做抵押的抵押物再次抵押,从特定放款人处获得贷款。二次抵押贷款的特点是不用还清以前的贷款,直接再次抵押再次获得贷款,节省了时间和垫资成本等很多中间环节。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二、房产抵押担保有期限吗
房产抵押担保有期限,期限是主债权存续期间。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一并消灭。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房产抵押不办理登记有效吗
房产抵押不办理登记无效。房屋不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办理抵押登记,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抵押,而房屋财产属于不动产。根据法律规定,抵押不动产和某些特殊的动产,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抵押。如果是以动产抵押的,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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