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产权登记错误如何办
房屋产权登记错误需要房屋所有权人携带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到当地房管局申请更正登记,房管局查明事实后予以更正。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产权不明的被征收房屋作出补偿决定,是行政法规赋予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其不能也无权拒绝,不能因为被征收主体不明确,就降低或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因为在公益征收过程中,按照国家逻辑和行政管理规律运作,是否征收、补偿标准如何都因征收的公益性而具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执行力。这就意味着哪怕对补偿对象有争议,政府也必须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而不能因被征收物产权不明而影响整个征收工作的进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产权不明的房屋,也应该严格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要求作出补偿安置。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房屋征收具体工作的实施者,其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权属组织调查登记,在调查登记后发现特定房屋属于所有权不明状态的,应当将上述情况报告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作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第二条
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二十六条
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政府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对产权不明的房屋依法作出征收决定,但应依法作出补偿安置。
三、如何鉴定房屋产权人
依据下列规则确认不动产物权的归属:
一、确认不动产所有权的最直接办法是依据登记记载。通过登记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的情况向公众予以公开,使公众了解某项不动产上所形成的物权状态。登记制度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的作用在于,确定物权的归属,解决物权的冲突和保护交易安全。
二、区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不能机械地理解登记在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的效力。实践中,很多人常常混淆了合同的效力与登记的效力的区别。甚至有人认为,合同,就是确定不动产物权的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明确地表明了不动产的所有人到底是谁,说白了,就是看合同确定所有人。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记载是最直接确定物权所有人的方法,而非双方之间合法生效的合同,合同,仅是债权的依据,而非物权。
三、在同一不动产上存在多项权利时,应按照下列规则区分各项权利的先后。如果同一不动产之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内容相互矛盾的物权时,首先,所有权人的权利要优先于抵押权人;所有权、抵押权作为物权优先于因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其次,登记的权利应优先于未登记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房屋产权登记错误如何办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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