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是否有限制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有限制。首先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
(二)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三)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其次,申请破产的债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2.债务具有金钱或财产给付内容;
3.债务已到履行期限;
4.债务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得到全部清偿,或者虽未经法院强制执行,但债务人作为被执行人在其他执行案件中不能清偿债务;以及虽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但债务人对债权无异议。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都有什么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
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只要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
如果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后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破产法规定,无论是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清算程序还是和解程序,债权人都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向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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