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是想要减刑,需要刑罚执行机关向法院提交减刑建议书。
《刑法》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2、想要被减刑,是需要满足既定的条件。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减刑可以撤销吗?
减刑不一定可以撤销,具体是否可以撤销,需要结合以下情形确定:
1、基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而作出的减刑有被撤销或变更的可能。
对于是基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而减刑的罪犯,如果在获得减刑后消极对抗、违反监规、不服管教甚至犯罪,就足以表明罪犯其实并无悔改,或者减刑依据没有真实反映罪犯悔改程度。既然减刑所依据的良好行为并不真实,那么作为对于这个良好行为的奖励,减刑就应当被撤销或变更。
2、基于立功而作出的减刑有被撤销或变更的可能。
(1)对于是基于立功而减刑的罪犯,如果减刑后发现立功是虚假的不真实的,那么就与减刑条件相悖,说明减刑适用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即依法予以撤销,否则,就会大大降低减刑的严肃性与公正性。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与"有立功表现"是并列的,只要满足一项就可以减刑。但是,从本质上说,减刑的前提是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减小或消除,也就是再犯可能性减小或消除,只有在人身危险性变小或消除的时候才能减轻其刑,如果罪犯的表现并不能证明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减少或消除,减刑就丧失其合理前提,也就不能对其减刑。
(3)对于立功的罪犯,一般来说,其通常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但也并非不存在不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形。同样,立功一般是在悔罪思想下作出的,但并不排除因其他原因立功。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减刑。因此,如果立功能够表明罪犯人身危险性减小,那么就可以适用减刑。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知,如果罪犯获得减刑后,消极对抗、不服管教,甚至违反监规或者犯罪,就说明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并没有减少,此时,可以撤销或变更该减刑。
3、基于重大立功而作出的减刑有被撤销或变更的可能。
对于基于重大立功而减刑的罪犯,如果减刑后发现立功是虚假的不真实的,显然可以被撤销或变更。如果重大立功是真实的,那么则不能因为减刑后罪犯消极对抗、违反监规、不服管教或者再次犯罪而撤销或变更因为重大立功而作出的减刑裁定。因为重大立功减刑,所强调的是行为对国家和社会的客观有益性。只要罪犯的客观行为属于重大立功,那么无论其主观方面如何,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减刑,没有任何的弹性和余地。
三、申请减刑需要什么材料?
1、申请减刑需要的材料包括减刑建议书、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
此外,还需要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以下的材料:
(1)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2)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3)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经审查,如果上述材料齐备的,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的执行机关补送。
2、对于下列三类犯罪人员,限制适用减刑: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
(3)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限制减刑。
需要注意的是,限制减刑并不是不能减刑,而且要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不管被判处的刑事处罚是十年的有期徒刑、还是其他的处罚,都只有是满足了既定的条件之后,才有可能会被减刑。如果对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何减刑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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