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有什么表现形式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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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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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共有房屋有什么表现形式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共有房屋有什么表现形式

一、共有房屋有什么表现形式

共有房屋的表现形式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基于当事人的共同关系而发生,产生于婚姻家庭领域及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公民之间,主要类型为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等;按份共有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主要类型为合伙而产生的共有、共同出资购房所产生的共有等。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二、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未经过购房者同意,卖家私自将房屋抵押或者出售给第三人的。

2、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蒙蔽购房者来进行房屋的买卖的。

3、出卖人在房屋已经抵押或者已经出售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事实将房屋再次出售给购房者的。

4、开发商故意隐瞒购房者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

5、购房者所购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严重格导致不能交付使用的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质量问题检验确实不合格的。

6、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

7、无故延迟交付房屋超过三个月的合理期限的。

8、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购房者在房屋交付一年内都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9、未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代理人私自出卖房屋的。

10、以胁迫或者强制的手段违背购房者意愿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11、乘对方处在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12、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13、口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三、二手房买卖违约情形有什么

二手房买卖常见的违约情形:

1、出卖人将房屋直接卖给第三人

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原买房人有优先过户的权利,可以向法院请求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并已办理了过户,那么出卖人就已经构成了恶意违约,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这时买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出卖人根据房屋差价赔偿违约责任。

2、出卖人要求提高房价办理过户

在实际买卖过程中,很多出卖人在签订合同后认为房子卖得太便宜了,要求另外加钱过户。

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应该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冻结所购房屋,进行财产保全,防止出卖人将房屋卖与第三人,进而使所签订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同时要求法院判定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

3、出卖人卖房后反悔并要求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如果在买房时已经知道了房屋还有其他共有人,并且未经过共有人同意而购买房屋的,在共有人要求判定合同无效时,是可以获得支持的。但如果是夫妻间的共有房屋,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是认为经过夫妻二人同意的。买房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共有房屋有什么表现形式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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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共有人的法定形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关于共有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及《物权法》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所谓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例如,两个人共同所有一栋房屋。共有作为所有权的一种形态,是与单独所有是相对而言的。共有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物权法》
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与共同共有相对应的一项制度,指数人按应有份额(部分)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例如,甲、乙共同出资购买一栋房屋,甲出资20万元,乙出资10万元,甲、乙各按出资的份额对该房屋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物权法》
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份额(又称应有份)必须是明确的,其具体数额一般是由共有人约定明确的。如果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共同共有的特征是:

一,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例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

二,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共有财产不分份额。这是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主要区别;

三,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对共有物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关于共同共有的形式,我国学界普遍认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一,夫妻共有。夫妻共有是共同共有最典型的形式。我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是工资、奖金;二是生产、经营的收益;三是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是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是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例如,夫妻双方出卖、赠与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应取得一致的意见。夫妻一方明知另一处分财产而未作否定表示的,视为同意;

二,家庭共有。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例如,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受赠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其来的财产等。概言之,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收人和所得。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财产的概念是不同的。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和各自所有的财产的总和,包括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成年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他家庭成员各自所有的财产等。家庭共有财产则不包括家庭成员各自所有的财产;

三,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关于共有物的处分,《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我国物权法在按份共有物的处分间题上是实行“多数决”原则,即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处分共有物。例如,7个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屋,各占1/7份额,如果要将这套房屋出售或者出租,只需7个共有人中的个人同意即可。在共同共有物的处分问题上,《物权法》则采取全体共有人“一致决”的原则。例如,甲乙二人为夫妻关系,甲乙二人共同共有一套房屋,在这套房屋转让时,必须以甲乙二人的一致同意为前提。另外,如果共有人另有约定,就不适用上述规则,共有人之间关于共有物处分的有关约定可以优先于法律规定适用。概言之,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收人和所得。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财产的概念是不同的。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和各自所有的财产的总和,包括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成年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他家庭成员各自所有的财产等。家庭共有财产则不包括家庭成员各自所有的财产;第
三,遗产分割前的共有。但是,以上所述都是法律关于共有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具体从登记的角度来说,则需要所有的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这是因为,登记机构为实现登记的公信力效力,必须按照登记依申请启动的原则,通过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如实反映相关事项,提供详尽的申请登记资料,以此来保证登记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申请共有房屋登记的情形,包括共有房屋所有权的设立、转移、消灭、共有房屋的分割和转让、共有房屋的抵押、设立地役权等。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办理登记。一方面是基于登记依申请启动的原则,另一方面是为了保证登记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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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什么不能成为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
[律师回复] 立功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而言关系重大,所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对立功的处理上一定要十分的慎重,对立功的两种表现形式可以从如下角度理解:
(一)“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
揭发他人犯罪,应该是指,揭发除本人之外的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与本案无关的他人或共同犯罪中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除本案之外的其他犯罪行为,并且所揭发的犯罪行为必须可以被认定为犯罪,应该受到刑事处罚或作为有罪不诉。如果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仅应依照行政法规接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应该是侦查机关在初查之后,交由检察机关分析认定,事实是否属实,是否属于犯罪行为,是否应该受到刑罚或免于刑罚,最后认定其行为是否属于立功。
(二)“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提供重要线索,是指那些侦查机关尚没有掌握的线索,并且线索的重要性足以使本案得以侦破。如果此线索已被侦查机关掌握或提供的线索的重要程度不能使案件得以侦破,那么,就不能成为立功。此时侦查机关的主观性会很大,可能造成对案件不公正的处理结果。如谎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罪犯提供的线索已被掌握,但实质并没有掌握或谎称线索的重要性不足以侦破相关案件,实质上其根本没有依据此线索对案件作出应有的努力而只是因为某种原因想严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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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表现形式是什么,洗钱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洗钱罪指的是什么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合法化的行为。洗钱,顾名思义是把黑钱、脏钱洗白、洗干净。所谓的黑钱、脏钱、广义地讲就是指来路不明或者违法所得的钱,如犯毒、、、性质、、等得来的钱。
二、洗钱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常见的洗钱形式有:
1、成立空壳公司洗钱,这是最典型也是最常用的洗钱模式。
2、化名存款或购置金融票证洗钱。
3、违规转账洗钱,通过金融机构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资金。
4、利用进出口贸易洗钱,利用高卖低买等手法向国外转移赃款。
5、成立外资公司或利用外汇黑市跨国洗钱,洗钱后以外商身份回国投资。
6、骗税洗钱。成立假企业,搞假出口,骗取退税后将非法资金通过多种渠道分散转款。
7、利用关联单位洗钱。
8、异地大额套取现金洗钱。
9、通过“”洗钱。
10、通过保险公司洗钱。投保后以退费、退保等合法形式回收赃款。1
1、以民间借贷形式洗钱。1
2、通过频繁的证券期货交易洗钱。1
3、利用国有企业改制洗钱。低价转让出售国有企业产权,将国有资产离析后转入私人企业。
房屋产权共有人的形式相关法律法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产权共有人的形式相关法律法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共有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及《物权法》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所谓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例如,两个人共同所有一栋房屋。共有作为所有权的一种形态,是与单独所有是相对而言的。共有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物权法》
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与共同共有相对应的一项制度,指数人按应有份额(部分)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例如,甲、乙共同出资购买一栋房屋,甲出资20万元,乙出资10万元,甲、乙各按出资的份额对该房屋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物权法》
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份额(又称应有份)必须是明确的,其具体数额一般是由共有人约定明确的。如果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共同共有的特征是:

一,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例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

二,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共有财产不分份额。这是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主要区别;

三,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对共有物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关于共同共有的形式,我国学界普遍认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一,夫妻共有。夫妻共有是共同共有最典型的形式。我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是工资、奖金;二是生产、经营的收益;三是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是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是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例如,夫妻双方出卖、赠与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应取得一致的意见。夫妻一方明知另一处分财产而未作否定表示的,视为同意;

二,家庭共有。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例如,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受赠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其来的财产等。概言之,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收人和所得。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财产的概念是不同的。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和各自所有的财产的总和,包括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成年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他家庭成员各自所有的财产等。家庭共有财产则不包括家庭成员各自所有的财产;

三,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关于共有物的处分,《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我国物权法在按份共有物的处分间题上是实行“多数决”原则,即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处分共有物。例如,7个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屋,各占1/7份额,如果要将这套房屋出售或者出租,只需7个共有人中的s个人同意即可。在共同共有物的处分问题上,《物权法》则采取全体共有人“一致决”的原则。例如,甲乙二人为夫妻关系,甲乙二人共同共有一套房屋,在这套房屋转让时,必须以甲乙二人的一致同意为前提。另外,如果共有人另有约定,就不适用上述规则,共有人之间关于共有物处分的有关约定可以优先于法律规定适用。概言之,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收人和所得。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财产的概念是不同的。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和各自所有的财产的总和,包括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成年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他家庭成员各自所有的财产等。家庭共有财产则不包括家庭成员各自所有的财产;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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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有哪些表现形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表见代理具有以下表现形式:  
(一)因表示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本人以自己的行为明示或者默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予,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本人要对相对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1、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积极作为的授权意思表示。  
(1)被代理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交予他人,使他人得以凭借其代理人身份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虽然没有授权给行为人,但由于被代理人对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管理不善,让行为人获得,从而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这里有几种具体情形:
①被代理人将其印章、空白委托书、空白介绍信或者空白合同书等交给本单位或者外单位人员携带使用,虽无具体的授权意思表示,但足以构成授权的表象,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②被代理人虽然没有将空白委托文书交给相关人员,但这些证明文件存放和保管随意,单位人员或其他人员无须采取秘密手段就可以获得,由此导致行为人持有授权委托书等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③被代理人对授权委托书等有严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但是行为人和管理人员串通,管理人员私自将授权委托书等交给行为人,行为人持有授权委托书等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④被代理人虽然对授权委托书等有严密的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但行为人采取盗窃手段获得授权委托书等,而与相对人进行交易,由此应分两种情况:一是被代理人对被盗、丢失负有疏忽责任的,应认定为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二是被代理人对被盗、丢失没有任何责任,则行为人代理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2)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代理人,但事实上并未授权。比如某甲准备购买某乙的产品,并表示将授权某丙代为签订买卖合同。后来某甲并未实际向某丙授权,但某丙却以某甲的名义与某乙签订了买卖合同,某丙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3)因特定的环境和特定的关系而成形的表见代理。特定的空间环境是产生对行为人信任的重要,如无权代理人利用被代理人办公场所从事与被代理人相同的业务。当本人与行为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时,有时也会构成表见代理。这一类特殊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行为人与所属机构的职务关系(经理、业务员等)。但这类特殊的法律关系不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必然因素。  
2、被代理人对授权表面持消极的态度,即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构成表见代理。  
3、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挂靠经营,从事民事活动。在经济生活的实践中,特别是建筑、旅游和医药销售等行业的一些企业为获取经济利益,允许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使用自己的营业执照、印章、账户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从中收取管理费。由于行为人使用了被挂靠方的营业执照等,使不知情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挂靠经营者有代理权,挂靠经营者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善意相对人因此遭到不合理的损失,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责任。  
(二)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行为人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受到本人不同程度的限制,而相对人却并不知晓。如果,善意相对人与其进行民事行为,就构成表见代理。这就是现代代理制度中“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原则。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1、本人虽对行为人的代理权作了某些限制,但未在委托授权书中说明,或者本人授予代理人一定的代理权,却事后又加以限制,而相对人并不知情。代理人不顾其限制仍按原来的代理权限进行代理活动时,就构成表见代理。  
2、本人委托授权不明,依授权书的文义,对代理权限可作或大或小的解释。民法通则规定,被代理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被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上述事项的,代理人超出授权的限制所为的行为,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授权委托书中未载明上述事项的,或授权不明的,代理人超出授权的限制所为的行为,如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就其所为事项享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的,代理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可以请求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已经撤销对行为人委托授权,而行为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属无权代理行为,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亦可构成表见代理。例如:为了避免原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撤销授权,本应采取收回授权委托书、通知相对人或者发布撤销授权的广告等措施。如果被代理人没有这样做,因该过错行为导致相对人不知代理权已被撤销,仍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的,原代理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可以请求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1、直接向特定的第三人表示授权的,代理权消灭后未直接通知第三人。  
2、以公告方式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授权时,未以同样的方式公告代理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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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房屋价格欺诈表现形式有哪些?
预售房屋价格欺诈表现形式有:不履行明确承诺的商业广告、对同一套商品房使用两种价格、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计价、欺骗以政府定价形式出售、虚假宣传或者虚假交易等,上述情况都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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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有哪些表现形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表见代理具有以下表现形式:  
(一)因表示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本人以自己的行为明示或者默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予,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本人要对相对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1、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积极作为的授权意思表示。  
(1)被代理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交予他人,使他人得以凭借其代理人身份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虽然没有授权给行为人,但由于被代理人对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管理不善,让行为人获得,从而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这里有几种具体情形:
①被代理人将其印章、空白委托书、空白介绍信或者空白合同书等交给本单位或者外单位人员携带使用,虽无具体的授权意思表示,但足以构成授权的表象,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②被代理人虽然没有将空白委托文书交给相关人员,但这些证明文件存放和保管随意,单位人员或其他人员无须采取秘密手段就可以获得,由此导致行为人持有授权委托书等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③被代理人对授权委托书等有严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但是行为人和管理人员串通,管理人员私自将授权委托书等交给行为人,行为人持有授权委托书等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④被代理人虽然对授权委托书等有严密的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但行为人采取盗窃手段获得授权委托书等,而与相对人进行交易,由此应分两种情况:一是被代理人对被盗、丢失负有疏忽责任的,应认定为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二是被代理人对被盗、丢失没有任何责任,则行为人代理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2)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代理人,但事实上并未授权。比如某甲准备购买某乙的产品,并表示将授权某丙代为签订买卖合同。后来某甲并未实际向某丙授权,但某丙却以某甲的名义与某乙签订了买卖合同,某丙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3)因特定的环境和特定的关系而成形的表见代理。特定的空间环境是产生对行为人信任的重要,如无权代理人利用被代理人办公场所从事与被代理人相同的业务。当本人与行为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时,有时也会构成表见代理。这一类特殊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行为人与所属机构的职务关系(经理、业务员等)。但这类特殊的法律关系不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必然因素。  
2、被代理人对授权表面持消极的态度,即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构成表见代理。  
3、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挂靠经营,从事民事活动。在经济生活的实践中,特别是建筑、旅游和医药销售等行业的一些企业为获取经济利益,允许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使用自己的营业执照、印章、账户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从中收取管理费。由于行为人使用了被挂靠方的营业执照等,使不知情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挂靠经营者有代理权,挂靠经营者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善意相对人因此遭到不合理的损失,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责任。  
(二)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行为人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受到本人不同程度的限制,而相对人却并不知晓。如果,善意相对人与其进行民事行为,就构成表见代理。这就是现代代理制度中“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原则。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1、本人虽对行为人的代理权作了某些限制,但未在委托授权书中说明,或者本人授予代理人一定的代理权,却事后又加以限制,而相对人并不知情。代理人不顾其限制仍按原来的代理权限进行代理活动时,就构成表见代理。  
2、本人委托授权不明,依授权书的文义,对代理权限可作或大或小的解释。民法通则规定,被代理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被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上述事项的,代理人超出授权的限制所为的行为,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授权委托书中未载明上述事项的,或授权不明的,代理人超出授权的限制所为的行为,如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就其所为事项享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的,代理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可以请求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已经撤销对行为人委托授权,而行为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属无权代理行为,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亦可构成表见代理。例如:为了避免原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撤销授权,本应采取收回授权委托书、通知相对人或者发布撤销授权的广告等措施。如果被代理人没有这样做,因该过错行为导致相对人不知代理权已被撤销,仍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的,原代理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可以请求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1、直接向特定的第三人表示授权的,代理权消灭后未直接通知第三人。  
2、以公告方式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授权时,未以同样的方式公告代理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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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表现形式
[律师回复] 合同成立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
(1)采用书面合同形式订立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有时候合同需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单位三方面的签名(或盖章),有的还要有见证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名,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身份的法律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工作证等。单λ盖章的,要注意单位盖的是哪一种类型的章,单位常常有专门的合同专用章,有合同专用章的,用单位的公章。有些单位常会以合同上的盖章是否有效来肯定或否认合同的成立或效力。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有必要问清楚对方签订合同使用章。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确认书是确认合同内容完整、充分,受要约方同意要约内容的证明文书,一般由受要约人出具。采用信件、传真等形式进行要约、再要约比较方便、安全、省时,但信件、传真所载内容常是双方争议较大的部分,长期的协商可能会使合同内容分散,形式、数量繁多,为保证将协议中各个时段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统一起来,使合同内容更加明朗化,一方可要求对方签订确认书。确认书是一种概括性的合同文书。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如果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或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合同成立表现形式
[律师回复] 合同成立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
(1)采用书面合同形式订立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有时候合同需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单位三方面的签名(或盖章),有的还要有见证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名,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身份的法律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工作证等。单λ盖章的,要注意单位盖的是哪一种类型的章,单位常常有专门的合同专用章,有合同专用章的,用单位的公章。有些单位常会以合同上的盖章是否有效来肯定或否认合同的成立或效力。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有必要问清楚对方签订合同使用章。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确认书是确认合同内容完整、充分,受要约方同意要约内容的证明文书,一般由受要约人出具。采用信件、传真等形式进行要约、再要约比较方便、安全、省时,但信件、传真所载内容常是双方争议较大的部分,长期的协商可能会使合同内容分散,形式、数量繁多,为保证将协议中各个时段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统一起来,使合同内容更加明朗化,一方可要求对方签订确认书。确认书是一种概括性的合同文书。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如果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或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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