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离婚如何分割财产

最新修订 | 2024-02-29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虚假离婚如何分割财产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虚假离婚如何分割财产

一、虚假离婚如何分割财产

我国不存在“虚假离婚”的说法,只要双方登记离婚偶法院离婚判决生效,婚姻关系就解除。而离婚财产分割一般由双方协议确认,协议不成的,共同财产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个人财产不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该如何界定财产

离婚时的财产分为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一般属于个人财产,以下财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三)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没有特殊约定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四)婚姻存续期间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离婚结婚证丢失如何离

离婚结婚证丢失,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然后拿上包括结婚证在内的相关证明,亲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虚假离婚如何分割财产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4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16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虚假离婚如何分割财产
一键咨询
  • 158****65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388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85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474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17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46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038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45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508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10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355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478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126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84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746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虚假离婚怎么分割财产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虚假离婚怎么分割财产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婚姻家庭
离婚关于财产分割的虚假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关于财产分割的虚假诉讼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目前,随着人们思想的开放,离婚率越来越高,自然离婚带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之一变现为夫妻一方为争夺更多的财产而和第三人串同参与一个虚假诉讼。此类案件相对一般民间借贷纠纷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此类债权债务关系全部发生在一方当事人与自己的亲朋好友之间。
二、这一债权债务关系通常以书面借据形式出现,并只有夫妻当中一方的签名,一般都未注明还款日期和设置担保。
三、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借据一般为事后补写,大多在离婚诉讼开始后提出。
四、书面借据上签名的一方对借款事实和经过与债权人的意见高度一致,而夫妻当中的另一方则对债务不知晓,不认可。
五、借款人对借款用途或者来源缺乏必要的辅证,且陈述大多有不合情理的地方。这类案件的共同被告间解除了婚姻关系,在财产问题上产生了此消彼长的利益冲突,在感情上也多有难以消弥的矛盾。基于以上特点,不能排除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设债务凭证的可能,从而导致一人之债务共同偿还的现象出现,严重损害了善良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作为当事人的夫妻双方之一应该如何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呢:可以向申请对借条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因为离婚引起的虚假债务中的借据多为事后补写,根据证据法则,书证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补写等其他形式上的缺点,属于缺陷书证,其证明力应消失或减弱,这样的书证不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316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离婚财产分割是否属虚假诉讼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随着人们思想的开放,离婚率越来越高,自然离婚带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之一变现为夫妻一方为争夺更多的财产而和第三人串同参与一个虚假诉讼。  此类案件相对一般民间借贷纠纷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此类债权债务关系全部发生在一方当事人与自己的亲朋好友之间。  
二、这一债权债务关系通常以书面借据形式出现,并只有夫妻当中一方的签名,一般都未注明还款日期和设置担保。  
三、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借据一般为事后补写,大多在离婚诉讼开始后提出。  
四、书面借据上签名的一方对借款事实和经过与债权人的意见高度一致,而夫妻当中的另一方则对债务不知晓,不认可。  
五、借款人对借款用途或者来源缺乏必要的辅证,且陈述大多有不合情理的地方。  这类案件的共同被告间解除了婚姻关系,在财产问题上产生了此消彼长的利益冲突,在感情上也多有难以消弥的矛盾。基于以上特点,不能排除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设债务凭证的可能,从而导致一人之债务共同偿还的现象出现,严重损害了善良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作为当事人的夫妻双方之一应该如何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呢:  可以向申请对借条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因为离婚引起的虚假债务中的借据多为事后补写,根据证据法则,书证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补写等其他形式上的缺点,属于缺陷书证,其证明力应消失或减弱,这样的书证不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离婚关于财产分割的虚假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关于财产分割的虚假诉讼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目前,随着人们思想的开放,离婚率越来越高,自然离婚带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之一变现为夫妻一方为争夺更多的财产而和第三人串同参与一个虚假诉讼。此类案件相对一般民间借贷纠纷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此类债权债务关系全部发生在一方当事人与自己的亲朋好友之间。
二、这一债权债务关系通常以书面借据形式出现,并只有夫妻当中一方的签名,一般都未注明还款日期和设置担保。
三、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借据一般为事后补写,大多在离婚诉讼开始后提出。
四、书面借据上签名的一方对借款事实和经过与债权人的意见高度一致,而夫妻当中的另一方则对债务不知晓,不认可。
五、借款人对借款用途或者来源缺乏必要的辅证,且陈述大多有不合情理的地方。这类案件的共同被告间解除了婚姻关系,在财产问题上产生了此消彼长的利益冲突,在感情上也多有难以消弥的矛盾。基于以上特点,不能排除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设债务凭证的可能,从而导致一人之债务共同偿还的现象出现,严重损害了善良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作为当事人的夫妻双方之一应该如何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呢:可以向申请对借条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因为离婚引起的虚假债务中的借据多为事后补写,根据证据法则,书证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补写等其他形式上的缺点,属于缺陷书证,其证明力应消失或减弱,这样的书证不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离婚关于财产分割的虚假诉讼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随着人们思想的开放,离婚率越来越高,自然离婚带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之一变现为夫妻一方为争夺更多的财产而和第三人串同参与一个虚假诉讼。  此类案件相对一般民间借贷纠纷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此类债权债务关系全部发生在一方当事人与自己的亲朋好友之间。  
二、这一债权债务关系通常以书面借据形式出现,并只有夫妻当中一方的签名,一般都未注明还款日期和设置担保。  
三、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借据一般为事后补写,大多在离婚诉讼开始后提出。  
四、书面借据上签名的一方对借款事实和经过与债权人的意见高度一致,而夫妻当中的另一方则对债务不知晓,不认可。  
五、借款人对借款用途或者来源缺乏必要的辅证,且陈述大多有不合情理的地方。  这类案件的共同被告间解除了婚姻关系,在财产问题上产生了此消彼长的利益冲突,在感情上也多有难以消弥的矛盾。基于以上特点,不能排除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设债务凭证的可能,从而导致一人之债务共同偿还的现象出现,严重损害了善良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作为当事人的夫妻双方之一应该如何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呢:  可以向申请对借条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因为离婚引起的虚假债务中的借据多为事后补写,根据证据法则,书证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补写等其他形式上的缺点,属于缺陷书证,其证明力应消失或减弱,这样的书证不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虚假离婚怎么进行财产分割
办理虚假离婚后,夫妻双方未同居的。此种情况下,发生财产纠纷的处理方式就比较简单。首先,办理了离婚登记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已经生效,除非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的,离婚协议生效后财产是无法请求重新分割。
10w+浏览
婚姻家庭
离婚关于财产分割的虚假诉讼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随着人们思想的开放,离婚率越来越高,自然离婚带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之一变现为夫妻一方为争夺更多的财产而和第三人串同参与一个虚假诉讼。  此类案件相对一般民间借贷纠纷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此类债权债务关系全部发生在一方当事人与自己的亲朋好友之间。  
二、这一债权债务关系通常以书面借据形式出现,并只有夫妻当中一方的签名,一般都未注明还款日期和设置担保。  
三、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借据一般为事后补写,大多在离婚诉讼开始后提出。  
四、书面借据上签名的一方对借款事实和经过与债权人的意见高度一致,而夫妻当中的另一方则对债务不知晓,不认可。  
五、借款人对借款用途或者来源缺乏必要的辅证,且陈述大多有不合情理的地方。  这类案件的共同被告间解除了婚姻关系,在财产问题上产生了此消彼长的利益冲突,在感情上也多有难以消弥的矛盾。基于以上特点,不能排除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设债务凭证的可能,从而导致一人之债务共同偿还的现象出现,严重损害了善良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作为当事人的夫妻双方之一应该如何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呢:  可以向申请对借条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因为离婚引起的虚假债务中的借据多为事后补写,根据证据法则,书证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补写等其他形式上的缺点,属于缺陷书证,其证明力应消失或减弱,这样的书证不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316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离婚关于财产分割的虚假诉讼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随着人们思想的开放,离婚率越来越高,自然离婚带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之一变现为夫妻一方为争夺更多的财产而和第三人串同参与一个虚假诉讼。  此类案件相对一般民间借贷纠纷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此类债权债务关系全部发生在一方当事人与自己的亲朋好友之间。  
二、这一债权债务关系通常以书面借据形式出现,并只有夫妻当中一方的签名,一般都未注明还款日期和设置担保。  
三、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借据一般为事后补写,大多在离婚诉讼开始后提出。  
四、书面借据上签名的一方对借款事实和经过与债权人的意见高度一致,而夫妻当中的另一方则对债务不知晓,不认可。  
五、借款人对借款用途或者来源缺乏必要的辅证,且陈述大多有不合情理的地方。  这类案件的共同被告间解除了婚姻关系,在财产问题上产生了此消彼长的利益冲突,在感情上也多有难以消弥的矛盾。基于以上特点,不能排除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设债务凭证的可能,从而导致一人之债务共同偿还的现象出现,严重损害了善良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作为当事人的夫妻双方之一应该如何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呢:  可以向申请对借条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因为离婚引起的虚假债务中的借据多为事后补写,根据证据法则,书证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补写等其他形式上的缺点,属于缺陷书证,其证明力应消失或减弱,这样的书证不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如何处理离婚财产分割中的虚假诉讼?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随着人们思想的开放,离婚率越来越高,自然离婚带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之一变现为夫妻一方为争夺更多的财产而和第三人串同参与一个虚假诉讼。  此类案件相对一般民间借贷纠纷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此类债权债务关系全部发生在一方当事人与自己的亲朋好友之间。  
二、这一债权债务关系通常以书面借据形式出现,并只有夫妻当中一方的签名,一般都未注明还款日期和设置担保。  
三、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借据一般为事后补写,大多在离婚诉讼开始后提出。  
四、书面借据上签名的一方对借款事实和经过与债权人的意见高度一致,而夫妻当中的另一方则对债务不知晓,不认可。  
五、借款人对借款用途或者来源缺乏必要的辅证,且陈述大多有不合情理的地方。  这类案件的共同被告间解除了婚姻关系,在财产问题上产生了此消彼长的利益冲突,在感情上也多有难以消弥的矛盾。基于以上特点,不能排除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设债务凭证的可能,从而导致一人之债务共同偿还的现象出现,严重损害了善良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作为当事人的夫妻双方之一应该如何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呢:  可以向申请对借条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因为离婚引起的虚假债务中的借据多为事后补写,根据证据法则,书证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补写等其他形式上的缺点,属于缺陷书证,其证明力应消失或减弱,这样的书证不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离婚法院如何判断财产是否虚假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目前,随着人们思想的开放,离婚率越来越高,自然离婚带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之一变现为夫妻一方为争夺更多的财产而和第三人串同参与一个虚假诉讼。此类案件相对一般民间借贷纠纷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此类债权债务关系全部发生在一方当事人与自己的亲朋好友之间。 二、这一债权债务关系通常以书面借据形式出现,并只有夫妻当中一方的签名,一般都未注明还款日期和设置担保。 三、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借据一般为事后补写,大多在离婚诉讼开始后提出。 四、书面借据上签名的一方对借款事实和经过与债权人的意见高度一致,而夫妻当中的另一方则对债务不知晓,不认可。 五、借款人对借款用途或者来源缺乏必要的辅证,且陈述大多有不合情理的地方。这类案件的共同被告间解除了婚姻关系,在财产问题上产生了此消彼长的利益冲突,在感情上也多有难以消弥的矛盾。基于以上特点,不能排除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设债务凭证的可能,从而导致一人之债务共同偿还的现象出现,严重损害了善良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作为当事人的夫妻双方之一应该如何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呢:可以向申请对借条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因为离婚引起的虚假债务中的借据多为事后补写,根据证据法则,书证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补写等其他形式上的缺点,属于缺陷书证,其证明力应消失或减弱,这样的书证不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6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虚拟财产能否作为夫妻财产分割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虚拟财产能否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婚姻家庭
离婚时,如何认定是否有虚假离婚财产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目前,随着人们思想的开放,离婚率越来越高,自然离婚带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之一变现为夫妻一方为争夺更多的财产而和第三人串同参与一个虚假诉讼。此类案件相对一般民间借贷纠纷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此类债权债务关系全部发生在一方当事人与自己的亲朋好友之间。 二、这一债权债务关系通常以书面借据形式出现,并只有夫妻当中一方的签名,一般都未注明还款日期和设置担保。 三、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借据一般为事后补写,大多在离婚诉讼开始后提出。 四、书面借据上签名的一方对借款事实和经过与债权人的意见高度一致,而夫妻当中的另一方则对债务不知晓,不认可。 五、借款人对借款用途或者来源缺乏必要的辅证,且陈述大多有不合情理的地方。这类案件的共同被告间解除了婚姻关系,在财产问题上产生了此消彼长的利益冲突,在感情上也多有难以消弥的矛盾。基于以上特点,不能排除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设债务凭证的可能,从而导致一人之债务共同偿还的现象出现,严重损害了善良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作为当事人的夫妻双方之一应该如何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呢:可以向申请对借条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因为离婚引起的虚假债务中的借据多为事后补写,根据证据法则,书证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补写等其他形式上的缺点,属于缺陷书证,其证明力应消失或减弱,这样的书证不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离婚后网络虚拟财产分割
[律师回复] 夫妻离婚小高和老婆A今年都刚三十出头,两人五年前通过某公园的相亲活动认识,恋爱一年后两人便登记结婚并办了婚礼,但婚后不久,两人就有了摩擦和矛盾。小高有一个自己创建的网站,平时除了上班便一心扑在网站上,还时常玩网络游戏到深夜,与妻子交流很少,因此A指责小高长时间沉溺于网络,对家庭不管不顾。而小高则说A性格怪异,难以沟通。婚后的第二年,小高先搬回了自己父母家住,A随后也搬回了娘家住,就这样两人冷战了一年。今年年初,A提出了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就小高自己创建的网站财产分割一事进行了争论。最终,以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应该怎么分割网络虚拟财产是无形的,但又是有价值的。那么,这些虚拟财产在夫妻离婚时,究竟该怎么分割呢律师表示,虚拟财产因其具有有用性、稀缺性、可交易性等特性,与传统财产的基本属性相吻合,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游戏账号、游戏金币和虚拟装备,网店及域名,网聊软件号码,电子邮箱,名人微博等都属于虚拟财产。如果说夫妻离婚涉及虚拟财产,一方或双方提出分割请求的,可以进行分割。“我们现在确实会接到类似的咨询,在夫妻离婚过程中,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价格,协商不成委托评估价值之后再分割”,不管是虚拟财产还是实体财产,只要是有价值的,就可以估价,证实夫妻共有财产后,可以进行分割。如夫妻双方协商不成的,还可在主持下竞价,以“拍价高者”获胜,且向对方补偿一定金额。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离婚时如何分割虚拟财产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离婚时如何分割虚拟财产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假离婚后可以分割财产吗假离婚后还可以分割财产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 办理假离婚后,夫妻双方未同居的。
此种情况下,发生财产纠纷的处理方式就比较简单。首先,办理了离婚登记的,协议已经生效,除非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的,离婚协议生效后财产是无法请求重新分割的。
2、 办理假离婚后,夫妻双方依旧生活在一起,同居的。
办理假离婚后,同上面的情况一样,夫妻双方协商的离婚协议已经生效,除非有欺诈、胁迫情形发生的,财产不能要求重新分割。但是,由于夫妻双方离婚后依旧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同居关系,在财产分割发生纠纷的,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同居共同所得的财产分割时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也就是说条件一样的情况下,平均分割。共同所得的财产是指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的财产。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如果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理;

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依法分割;

三,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利益;

四,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一般按双方的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五,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重病未治愈的,可判决其多分财产或由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对于离婚后,协议的财产分割无权请求重新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6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婚姻法房产分割假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应当平分,首先,办理了离婚登记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已经生效,除非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的,离婚协议生效后财产是无法请求重新分割的。假离婚既可以发生在登记离婚程序之中 , 也可以发生在诉讼离婚程序之中。前者为假离婚登记 , 后者为假离婚调解协议。但现实生活中以通谋离婚为多数。
10w+浏览
如何认定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罪与虚假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一个法律名词,俗称“打假官司”,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提讼,欺骗作出错误裁判、执行的方式获得非法利益。 二、哪些案件容易高发虚假诉讼? 1.民间借贷案件; 2.被告为资不抵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其财产已经进入执行拍卖程序; 3.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4.政府规划拆迁区范围内的公民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买卖等案件; 5.提起离婚诉讼前的某一时期,夫或妻一方经裁决债务案件异乎寻常多的离婚案件; 6.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7.其他可疑的案件。 三、如何识别虚假诉讼? 一“查”:调查原、被告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亲密关系、诉讼事实及理由是否明显不合理,证据是否明显伪造等; 二“听”:参与或者旁听庭审确认庭审情况。原、被告会担心庭审时疏漏出错,一般不亲自出庭诉讼,由其代理人出庭应诉,而且被告一方几乎不作任何抗辩,是一个非常“和谐”的庭审过程; 三“看”:虚假诉讼案件的最终目的是逃避债务、转移资产,所以此类案件普遍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经常表现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很快便达成和解,执行财产。 四、如何打击虚假诉讼? 自11月1日《刑法修正案 (九)》正式实施起,虚假诉讼行为可以虚假诉讼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只有“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才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捏造”是指凭空捏造,如果纠纷事实客观存在,只是对非关键部分的事实进行夸大、虚构或者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的,都不构成本罪。其次,必须是民事诉讼领域的事实,如果在刑事诉讼领域捏造事实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可以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2.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还要造成“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才构成犯罪。“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多次审理、调查取证等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或者因此作出错误的裁判、执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造成对方当事人或者利益相关人员为了应诉而花费不必要的费用,比如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或者导致上述人员生产、经营困难等情况。 3.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并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罪从重处罚。”所谓的“其他犯罪”,主要是指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罪等侵犯财产型犯罪。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财产分割 > 虚假离婚如何分割财产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