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给予对方经济补偿的情形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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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离婚给予对方经济补偿的情形是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离婚给予对方经济补偿的情形是哪些

一、离婚给予对方经济补偿的情形是哪些

离婚给予对方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夫妻双方已经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约定、一方因故(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而付出了较多的义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男方不能提离婚的情形是哪些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如果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女方有孕在身,女方可以基于相应的检查结果来证明自己有孕在身的事实,法院往往会基于女方怀孕的事实裁定驳回男方的起诉

2.女方分娩后一年内。如果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女方分娩不满一年,此时法院往往会从维护女方以及婴儿利益的角度,裁定驳回男方的起诉。

3.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终止妊娠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只要女方存在上述终止妊娠的情形,在终止妊娠六个月内,法院一般会从照顾女方利益的角度裁定驳回男方的起诉。

但是,双方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经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不受此限制;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诉讼请求的,不受此限制。

根据实践经验,一般情况下,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男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女方婚后主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分娩或者终止妊娠行为的。

2.男方生命或人身安全受到女方威胁或其合法权益受到女方严重侵害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三、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是哪些

女方在以下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是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则不在此限。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作为原告的男方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男方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女方为现役军人,其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女方同意,但女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处所指的军人主要指现役军人,如果军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过错,那么男方还是可以要求离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离婚给予对方经济补偿的情形是哪些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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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行为有两种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即有与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2)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一种类似于重婚的违法行为。总之,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不予宽恕的,可视为确已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是符合婚姻法原则的。
2、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暴力行为。事实是,家庭暴力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正常的家庭秩序,破坏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地平等地位与和谐关系,影响社会安定团结。
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残者和缺乏生活能力的人。因而这些违法行为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它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侵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若一方受另一方的虐待、遗弃而提起离婚请求的,经调解无效,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一方有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常常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特别是吸毒会导致吸毒者神经麻醉,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和意志,可能造成各种犯罪后果,必然会严重地危害夫妻感情。
一方染上这些恶习屡教不改的,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难以同居生活的,另一方提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视为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后,可判决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各分居满二年的
适用此条款须满足四个要件:
(1)有分居满二年的事实。一般情况下指分居处于持续状态。
(2)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而不其他原因。比如以对方虐待为理由离婚,就不用考虑分居这条,适用这条是指如果没有别的情节理由,分居二年就可以离婚。
(3)是诉讼离婚,而不是。离婚条件不是一定要分居。
(4)经过调解无效。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主要指除以上四种情形以外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
因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而导致感情破裂以及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导致感情危机,也是一方提出离婚的理由。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一方被宣告失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法律事实,是指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人民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
不予登记结婚有什么情形
[律师回复] 对于不予登记结婚有什么情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结婚登记何时不予办理呢?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男女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且无他人强迫或第三人干涉,男女双方申请结婚完全是自愿的,符合婚姻法规定申请结婚的条件、要求。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不予登记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这是因为: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的婚姻,均属近亲婚配,其结果是使后代容易具有相同的病态基因,使一些隐性遗传学疾病发病率增高,如先天性耷哑、先天性鱼鳞病、先天性高血压、精神分裂症、先天性心脏病、无脑儿、脊柱裂、癫痫等,为提高全民素质,减少遗传性疾病的发病率,禁止表兄表妹之间的近亲婚配是十分必要的。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严重遗传性疾病。是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理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双方均为重症智力低下者,均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对于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下列四种情形分别处理:
一、不许结婚。包括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双方均为重症智力低下者;
二、暂缓结婚。包括性病患者、麻疯病未治愈者、精神分裂症者、躁狂忧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在发病期,传染病在期的;
三、可以结婚,但不能生育;
四、可以结婚,但限制生育的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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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金怎么给
因为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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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起诉离婚、准予离婚的情形
[律师回复] 对于起诉离婚、准予离婚的情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离婚,或者过错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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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不予做司法鉴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是不予受理的: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对不予受理的司法鉴定案件,鉴定机构会向委托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重新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应当委托上级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新鉴定: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四)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七)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司法鉴定机构可受人民的委托,对拟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文书、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记录、医疗病情资料、会计资料等材料作文证审查。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2005年9月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 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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