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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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应按照《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向用人单位支付,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高于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请求减少违约金;反之,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低于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请求增加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是什么

根据《劳动法》第19条与《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秘密的相关事项。

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商业秘密应当同时具备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与保密性。

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承担侵害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赔偿责任需满足以下三点:

(1)劳动合同约定了保密义务的相关内容或公司规章制度有此规定,且已向劳动者告知或公示;

(2)劳动者的行为侵害了用人单位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3)劳动者的侵权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因此,如果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如何证明劳动者违法了竞业限制义务

下列证据可以单独或者结合其他证据证明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1、劳动者与新单位签证的劳动合同;

2、新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据;

3、新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据;

4、新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工资条、银行存折方面的证据;

5、劳动者以新单位员工的名义签订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合同等业务方面的证据(此方面的证据有原始证据最佳,如果没有,应该通过电话公证、现场公证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6、劳动者在新单位的名片;

7、新单位对劳动者在新单位网站、宣传册、广告等载体上的记载;

8、劳动者自己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公司的营业执照的证据、劳动在公司中担任股东、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证据;

9、其他证人证言,录音等能佐证劳动者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事实的证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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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主要是指,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就保守用人单位和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事项作了约定,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就竞业限制作了约定,当劳动者违反了保密约定或者竞业限制约定,且又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应当赔偿的用人单位的损失一般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与赔偿责任所涉及的赔偿金是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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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7月6日发布《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保护知名商品作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所谓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
法律、行政规章之所以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保护,是因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权利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在使用过程中,权利人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进行宣传,才使其由普通商品成为知名商品。他人擅自制造、使用、销售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目的在于利用其良好的商品信誉和一定的知名度推销自己的商品或牟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不正当属性是显而易见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归属,在有多人主张权利时,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企业名称及自然人个人的姓名,是其拥有者最具特色的、最基本的识别性符号。企业名称权及姓名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者的姓名是区分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来源的重要标志,它能反映出该企业或该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声誉及商业信誉。他人若要使用(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必须取得合法所有人的书面同意。擅自使用行为不仅侵犯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对市场竞争规则的破坏。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明文禁止。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中国质量标志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及名优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指企业通过申请,经国际国内权威认证机构认可,颁发给企业的表示产品质量已达认证标准的一种标志。使用认证标志,可提高商品的竞争力,增强用户的信任度。未经认证而伪造、冒用认证标志不仅践踏国家商品质量认证制度、使其形同虚设,而且还可能使含有事故隐患的商品流入市场,危及用户和消费者的生命或财产安全。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此种行为作为严重违法行为予以禁止。
名优标志是一种荣誉性质量标志。国家给予产品的名优标志有金质奖章荣誉标志、银质奖章荣誉标志、“优”字标志三种。只有按照法定程序,经专门机构认定,方可获得并使用。伪造、冒用名优标志,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是十足的欺骗性行为,因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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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对用工单位是否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律师回复] 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对用工单位不应直接负有竞业限制义务。这种义务应由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建立相应合同进行约定;或者由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三方协议对有关事项进行特别约定,这既符合法律要件,又能充分保证用工单位权益。劳务派遣是重要用工形式,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上实施。而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一般适用于需要保守商业秘密的核心岗位员工。理论上讲,劳务派遣工无需、也不宜签订该协议。这一问题主要涉及劳务派遣、保密、竞业限制等法律问题,需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保密和竞业限制适用的单位主体是用人单位还是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规定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单位主体应当是劳动派遣单位而非用工单位。二是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被派遣劳动者直接到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简称“用工单位”)进行劳动,由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在劳务派遣中存在三种法律关系。包括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间的基于劳务派遣协议形成的劳务派遣关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基于实际的用工形成的用工关系。基于上述三种法律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三是竞业限制的法律关系。从权利角度而言,竞业限制涉及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及竞争优势、雇员的择业自由权、新单位的经营权的协调;从义务角度而言,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身份的特殊性使“禁止”的内容复合化为对企业尽忠职守的义务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结合我国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是一种依赖于二重特殊法律关系的法律概念,即劳动关系和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商业秘密保护关系。如前文分析,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劳动者间并非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这一要件。
违反竞业限制的赔偿是怎么算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际中,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并无明确规定违约金的计算。不过,双方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原公司的损失、公平原则来确定违约金。通常情况下,可以参考如下方式计算以商业秘密被侵害遭受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额如商业秘密被泄露后客户的丢失,导致应当签订的合同没有履行,为此造成损失的赔偿额。以违约人违反约定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作为赔偿额比如原先约定好的合作方,被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员工挖走,因此给原公司带来的利益损失。以被擅自公开的商业秘密的全部价值作为赔偿额因员工违约造成某个商业秘密完全公开,该商业秘密的全部价值即为赔偿损失的依据。并且商业秘密的全部价值,可由委托国家认可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定。以约定双倍或多倍返还竞业限制的补偿费为赔偿额按规定,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向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原公司向员工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三倍,不过目前该条款已经被删除,但可以作为参考。以违反保守秘密和竞业限制所获得的收益为赔偿额最后,当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后,为节省双方的时间跟精力,较为理想的处理方式,就是双方协商处理纠纷。如果确实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比如双方都难以确定违约金的,或是根本不知道怎么计算这笔数额的,那么建议可以在必要时找个专业律师介入。约定竞业限制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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