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公司中法人是不是可变更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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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独资公司中法人是不是可变更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独资公司中法人是不是可变更

一、独资公司法人是不是可变更

独资公司中法人可以变更。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的15日内向原来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的,做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登记。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二、个人独资公司可否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解散的,因为不存在只能设立不能解散的企业。但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需要进行清算,将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处理完毕,才能办理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三、公职人员开公司是不是违法

不可以。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独资公司中法人是不是可变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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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关于从业人员的人数,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由企业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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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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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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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就业、住房,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
(三)独生子女死亡,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应该在户口所在地领取(属地原则)。二,《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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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能不能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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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分局负责管区内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的登记指导,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放个人独资企业转办公司申请书等格式文本;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进行行政指导;
(三)收受个人独资企业转办公司申请,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
第一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个人独资企业在本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二)经审计或评估的原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记载在企业帐户上的资产大于负债;
  
(三)《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可以延续使用原企业名称,并在行业后加“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原个人独资企业属于许可设立或经营范围中有许可经营项目,已经过批准且不改变住所的,可以延续使用原批准文件,无需提交新的许可文件,可以在参加企业年度检验时提交新的许可文件。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可以经审计或评估的原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记载在企业帐户上的净资产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经审计或评估的净资产不足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可以货币补足。用作公司的注册资本额达到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低于经审计或评估的净资产的,多余部分可以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后,原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由原投资人继续承担偿还责任。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转办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第七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作出转办公司的决定(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由家庭成员共同决定);
  
(二)委托法定机构对原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记载在企业帐户上的财产进行审计或评估;
  
(三)对原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审计或评估结果予以确认;
(四)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五)原投资人作出对原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在转办公司后继续承担偿还责任的承诺(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由家庭成员共同作出),并告知债权人;
(六)向登记机关申请转办公司登记。
  
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签署的转办公司的书面决定(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由家庭成员共同签署);
  (二)投资人签署的对其记载在原个人独资企业帐户上的财产的审计或评估结果的确认书;
  (三)投资人签署的对原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继续承担偿还责任的书面承诺(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由家庭成员共同签署);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五)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六)除住所证明以外的公司设立申请登记材料,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证明;
(七)变更经营范围新增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交新增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
(八)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登记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登记:
  (一)收到个人独资企业转办公司登记申请后,对收件进行登记;
  (二)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三)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准予登记的,在登记软件中办理原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和公司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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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股东变更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
1)企业申请(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2)股权转让协议书;(
3)验资报告(复印件);(
4)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5)修改合同和章程的协议书;(
6)股权接收方开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商业登记证或营业执照、资信证明、股东名录、董事会名录、股东或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若投资外方是自然人,需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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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12)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转让给内资企业审批、登记注册应提交给工商部门的材料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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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股权转让协议;
6、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7、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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