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是否都需要进行房产公证
房屋买卖一般不需要进行房产公证。房屋买卖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以及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认定为有效,法律未强制要求进行公证。
《公证法》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二、民法典无产权房屋买卖是否能公证
无产权房屋买卖不能公证。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屋的交易以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为准,存在没有产权证明的障碍的房屋提交公证申请时公证处不予受理。
《公证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房屋买卖公证处公证一般不存在有效期,没有时效限制。进行公证时,申请人应当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同时注意被公证的事项、合同、协议中是否设置时效条款,已设置的按照该条款办理。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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