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行政处罚程序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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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行政处罚程序包括哪些

一、公安消防行政处罚程序包括哪些

公安消防处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在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律依据,罚款数额较小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进行处罚;数额较大的,需要进行扣押没收或拘留的适用一般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有哪些?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及听证程序。简易程序指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律依据且罚款数额较小的违法事实所适用的当场处罚的程序。一般程序指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权利,陈述和申辩,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送达等的一般程序。听证程序指为了处罚公正,公开举行听取相关意见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哪些情形会不予处罚

存在以下情形,会不予行政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公安消防行政处罚程序包括哪些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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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公安消防行政处罚程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安消防机构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守以下程序:<br/>一、简易程序<br/>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以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br/>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br/>2、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br/>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会当事人;<br/>4、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br/>5、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br/>二、一般程序<br/>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br/>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br/>2、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汉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公安消防机构对被传唤人的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24小时内不能结束讯问的,应当让被讯人离去,需继续讯问的,可以再次传唤。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br/>3、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br/>4、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br/>5、调查后3日内,消防监督员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br/>6、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3日内送达当事人。《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br/>7、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7日内按民事诉讼程序达达当事人;<br/>8、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建立行政处罚卷宗。<br/>三、听证程序<br/>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对当事人处202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注听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听证,全部听证工作应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0日内结束。<br/>1、填发《听证权利告知通知书》;<br/>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告知的次日起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权利,公安消防机构不再组织听证;<br/>3、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听证要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在3日内填发《告知不予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填发《举行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br/>4、有特殊情况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延期举行听证的,应填发《延期举行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br/>5、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当事人阅读或向他们宣读,审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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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10w+浏览2023-09-23
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流程包括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流程包括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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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最近朋友开了个小店,听说要特别注意消防安全,想咨询一下消防火灾行政处罚程序都包括那些程序?
[律师回复] 消防火灾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br/>(1)简易程序<br/>  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br/>  程序: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br/>  <br/>(2)一般程序<br/>  条件: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br/>  程序: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辨笔录》;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建立行政处罚卷宗。<br/>  时限:被传唤人的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24小时内不能结束讯问的,应当让被讯问人离去;需继续讯问的,可以再次传唤;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3日内送达当事人;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在7日内按民事诉讼程序送达当事人。<br/>  <br/>(3)听证程序<br/>  条件: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当事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听证。<br/>  程序:填发《听证权利告知通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告知后3日内向办案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消防机构不再组织听证;有特殊情况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延期举行听证的,应填发《延期举行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当事人阅读或向他们宣读,审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填报《听证意见报告书》;填报《行政处罚审核表》;建立听证卷宗。<br/>  时限:全部听证工作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0日内结束;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在3日内填发《告知不予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填发《举行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br/>  <br/>(4)复议程序<br/>  条件: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或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罚款、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拘留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可向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br/>  时限: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申请,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br/>  <br/>(5)行政赔偿程<br/>  条件: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br/>  程序:当事人向公安消防机构递交赔偿申请书;填报《受理赔偿审批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分别填发《受理赔偿通知书》和《不受理赔偿申请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填发《行政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申请人;建立行政赔偿卷宗。<br/>  时限: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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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办案程序
10w+浏览2024-11-09
公安消防行政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①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②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③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④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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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10w+浏览2024-11-19
消防行政赔偿程序
10w+浏览2024-11-09
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在消防措施方面不过关,已经被相关的单位查出了,请问有谁知道消防行政处罚包括哪些吗?
[律师回复] 安消防机构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br/>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br/>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消防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br/>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br/>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予以采纳。<br/>  公安消防机构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br/>  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br/>  <br/>(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br/>  <br/>(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br/>  <br/>(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br/>  公安消防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决定;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br/>  对公安消防执法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执法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br/>  第十七条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或者被驳回申请回避的当事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一次。<br/>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br/>  <br/>(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br/>  <br/>(二)有查证属实的违法事实和证据;<br/>  <br/>(三)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br/>  <br/>(四)属于本机构管辖;<br/>  <br/>(五)符合法定程序。<br/>  第十九条 主管公安机关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安消防执法活动的监督,发现公安消防处罚决定有错误的,应当责令原处罚机构予以纠正,也可以直接予以纠正。<br/>  第二节 简易程序<br/>  第二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br/>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时,应当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及公安消防机构名称,并由公安消防执法人员签名。<br/>  第二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后,必须于二日内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br/>  第三节 一般程序<br/>  第二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其他消防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属于听证范围的,按本章第四节的规定办理。<br/>  第二十四条 凡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或者通过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当事人主动交待等方式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进行登记,填写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登记表,报负责人审查后确定专人进行初步调查,对需要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br/>  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br/>  <br/>(一)有违法行为发生;<br/>  <br/>(二)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br/>  <br/>(三)属于本机构管辖<br/>  第二十五条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发现违法事实不存在或者不应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应当撤销立案决定;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消防机构处理。<br/>  第二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处理违法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br/>  第二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br/>  第二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或者销毁证据。<br/>  第二十九条 在对案件进行调查时,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笔录应当经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认为需要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允许;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br/>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并由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br/>  第三十条 在对案件进行调查时,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及在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br/>  第三十一条 为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或者认定。<br/>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注明其个人身份。<br/>  第三十二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经法制部门或者法制人员进行法律审核后,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查决定。<br/>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br/>  第三十三条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下列事项:<br/>  <br/>(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br/>  <br/>(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br/>  <br/>(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br/>  <br/>(四)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br/>  <br/>(五)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br/>  <br/>(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br/>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的印章。<br/>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br/>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权提出申诉和检举;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认真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改正。<br/>  第四节 听证程序<br/>  第三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及对公民处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br/>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所列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告知后三日内提出。<br/>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听证。<br/>  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处罚按一般程序办理。<br/>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书面告知听证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br/>  第三十九条 听证由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制部门人员主持。公安消防机构未设专职法制机构的,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人员主持。<br/>  第四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应当公开举行。<br/>  第四十一条 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br/>  <br/>(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宣布听证纪律、听证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br/>  <br/>(二)案件调查人陈述调查材料,指明案件违法行为人的违法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和法律依据。<br/>  <br/>(三)听证主持人就案件调查人陈述的调查材料,分别询问听证申请人、证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核实有关的证据。<br/>  <br/>(四)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听证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向案件调查人、证人及案件另一方当事人发问。<br/>  <br/>(五)对案件调查人员指控的事实、出示的证据及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听证申请人有权进行申辩、质证。<br/>  <br/>(六)听证调查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进入辩论阶段。由案件调查人、听证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辩论。<br/>  <br/>(七)辩论终结,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br/>  <br/>(八)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后,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br/>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核对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名或者盖章。<br/>  第四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制作听证总结,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交单位负责人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br/>  第四十三条 听证申请人不负担举行听证的费用。<br/>  第四十四条 本节没有规定的事项,按《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试行)》办理。<br/>  第四章 送达<br/>  第四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当场交付或者在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br/>  第四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当事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当事人已向公安消防机构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br/>  第四十七条 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或代收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日期,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日期。<br/>  受送达人拒不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到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br/>  第五章 执行<br/>  第四十八条 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br/>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r/>  第四十九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br/>  除依照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br/>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br/>  第五十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消防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br/>  <br/>(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br/>  <br/>(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br/>  第五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罚款决定的除外。<br/>  第五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罚款。<br/>  公安消防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br/>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依据《人民警察法》、《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强制执行:<br/>  <br/>(一)对抗拒执行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强制执行;<br/>  <br/>(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br/>  <br/>(三)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br/>  <br/>(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强制执行。<br/>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交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并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br/>  第五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公安消防机构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br/>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所得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或者私分。<br/>  第五十五条 行政拘留的执行,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br/>  第六章 结案<br/>  第五十六条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br/>  <br/>(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br/>  <br/>(二)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br/>  <br/>(三)向刑侦部门和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br/>  第五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下列案件,应当于案件执行完毕十五日内写出结案报告,并报告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br/>  <br/>(一)上级公安消防机构交办的案件;<br/>  <br/>(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br/>  <br/>(三)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br/>  <br/>(四)向刑侦部门和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br/>  本条所列<br/>(二)、<br/>(三)、<br/>(四)项案件的结案报告,应当报同级公安机关和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结案报告,可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br/>  第五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案情复杂,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特殊情况下二个月内仍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在此限。<br/>  第五十九条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法律文书归档制度。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及案件有关材料,于结案十日内进行归档。<br/>  第六十条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br/>  <br/>(一)案卷封面;<br/>  <br/>(二)案卷材料目录;<br/>  <br/>(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br/>  <br/>(四)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br/>  <br/>(五)结案报告;<br/>  <br/>(六)检查笔录;<br/>  <br/>(七)询问笔录;<br/>  <br/>(八)勘验笔录;<br/>  <br/>(九)鉴定结论;<br/>  <br/>(十)登记保存单;<br/>  (十一)告知笔录<br/>  (十二)听证通知书;<br/>  (十三)听证笔录;<br/>  (十四)听证总结;<br/>  (十五)送达回执;<br/>  (十六)有关讨论笔录;<br/>  (十七)行政处罚审批表;<br/>  (十八)强制措施审批手续及法律文书;<br/>  (十九)财产处理单据;<br/>  (二十)其他有关材料;<br/>  (二十一)案卷封底。<br/>  第六十一条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应当一案一卷,并经立卷人签字或者盖章。<br/>  任何人不得私自抽取、增添或者损坏案件材料。以上就是消防行政处罚包括哪些的具体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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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处罚 程序
10w+浏览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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