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侵占他人财物认定为何罪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可以构成侵占罪。这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应当被故意称为属于他人的财产、遗失物或埋藏物,但仍然被非法占有。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产:
一是他人财产受监护
二是被遗忘的财产。被遗忘的财产不等于失去的财产,也不同于被遗弃的财产
三是他人埋藏的财产。
《刑法》依照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非法占有他人保管的财产,数额巨大,拒不归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将他人遗忘或者掩埋的物品非法据为己有,拒不交出大量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认定侵占罪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他人财物
本罪所指的他人财物,在总体上既包括公共财产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根据《刑法》第91条规定,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根据《刑法》第92条规定,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二)遗忘物或埋藏物
本罪所指的遗忘物是指非基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本意,而脱离其管控的财物。所谓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所有人不明或者应有国家所有的财物。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意见,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物灭失、损毁,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于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三)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交出
本罪的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交出,是指将自己暂时管控的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变为自己所有,不接受原合法所有人要求其退还或者交出财产的行为。比如将自己代为保管的物品出卖、消费、抵偿债务;将他人存放的现金拒不交出等等。
(四)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构成侵占罪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行为人须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以及以明知法律不禁止的手段取得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失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侵占行为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缺乏以上其中任何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本罪。比如被行为人保管财物经其所有人要求归还已经归还的,不能属于侵占行为;行为人虽然具有本罪规定的侵占行为,侵占数额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较大标准的,一般情况下也不能构成侵占罪。
根据上文的介绍,对于非法侵占他人财物认定为何罪,还要看是否达到了数额巨大的程度,同时行为人有拒不归还的情况。若有的话,则一般是认定为侵占罪。当然,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也有可能是涉嫌违法。此时可以基于治安管理处罚。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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