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位抵押担保合同中抵押权实现的顺序为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多个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则按照抵押登记办理的时间顺序,其次是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抵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只要法律为特别规定为实践合同的,就属于诺成合同。
法律规定的实践合同有:
1、定金合同。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3、保管合同。
4、借用合同。
5、代物清偿协议。
除上述合同之外,均为诺成合同。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三、抵押权实现的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抵押权顺序也叫抵押权的次序,是指同一财产上有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
抵押权的顺序,直接影响抵押权人能否得到充分的清偿,所以这也是抵押权人的一项权利,一般称为顺序权,或次序权。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顺位抵押担保合同中抵押权实现的顺序是怎样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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