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撤销权8种情形有什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被追认前;
2.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被追认前;
3.低价处分其财产债权人受损;
4.显失公合同;
5.基于胁迫的合同;
6.基于欺诈的合同;
7.基于欺诈实施行为;
8.基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期限的规定有什么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一年期限,属于撤销权消灭的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就是权利存续的期间,即在此期间内权利存在,超过此期间权利消灭。从超过此期间权利消灭的角度来说,除斥期间也是权利消灭的期间。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三、债权人代位权有什么内容
债权人代位权的内容包括:
1、行使代位权的主体是债权人;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3、债权人必须通过向法院请求来行使代位权;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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