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产权证的房屋能分割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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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产权证的房屋能分割吗?如果房子是商品房,暂时还没有办理房产证,但将来一定能办理,那么双方可以协商房子产权的归属。房子的所有权可归一方所有,一方给付另一方补偿款或者约定其他内容。如果有房贷的情况下,要考虑到将来偿还房贷的便捷及方便性,最好是房子归偿还房贷的一方所有,这样将来偿还房贷或者办理房产证时比较方便。
无产权证的房屋能分割吗

一、无产权证的房屋能分割吗

离婚时,对于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处理原则一般情况如下:如果房子是商品房,暂时还没有办理房产证,但将来一定能办理,那么双方可以协商房子产权的归属。房子的所有权可归一方所有,一方给付另一方补偿款或者约定其他内容。

如果有房贷的情况下,要考虑到将来偿还房贷的便捷及方便性,最好是房子归偿还房贷的一方所有,这样将来偿还房贷或者办理房产证时比较方便。双方可将协商结果写入离婚协议书民事调解书、判决书里。将来办理房产证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等其他需要的材料,不动产登记中心可以将房产登记在一个人名下。

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在诉讼离婚程序里,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不会对其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进行判决,只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决由哪一方当事人使用。等房产证办下来后,先登记在双方名下,之后双方再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解决房子的归属问题。

二、对婚前一方支付了首付款,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房屋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款的,怎么分

对此种情况,离婚时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但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补偿计算】

在计算对另一方的经济补偿金额时,首先要计算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及其相应增值部分的数额。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判例和最高法院民一庭出版发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及其相应增值部分的数额=共同还贷数额(包括本息)÷购买时价值(或结婚时价值)×离婚时房产的价值。公式中离婚时房地产价值由夫妻共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以评估确定;公式中共同还贷数额根据银行或公积金中心的还款记录确定;对公式中购买时房屋价值如何确定,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购买时房屋价值=购买时合同价 贷款利息总额 其他费用(与交易相关税费,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如有)、中介费等,但不包括与交易无关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第二观点认为,购买时房屋价值=购买时合同价 离婚时双方共同偿还的利息部分 其他费用(同第一种观点种的其他费用)。

是否将利息全部纳入购买时价值,取决于购买剩余还款期及未来房产增值空间,如果剩余还款期较短,或者房屋处于非一线城市的(增值空间较小),可以按照上述第一种观点计算。否则,按照上述第二种观点计算。另如果一方购买房屋时间与结婚时间较长,以结婚时房屋价格替换上述公式中购买时合同价计算。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出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及其相应增值部分的数额,即“待分配的共同房产”部分,然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首先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在照顾子女、女方或无过错方权益基础上判决。

无产权证的房屋能分割吗?其实是可以分割的,还是先由双方协商分割,若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不同情况的房产,在离婚分割的时候,往往需要注意的点不同。要是在这方面有遇到什么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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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四)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另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前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占安置房所有权的分额有较大悬殊,在具体分配房屋时,应着重考虑所有权分额较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后两种情况下,安置房所有权的主要分额是夫妻一方父母的,夫妻双方所占分额相对较少,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理。建议找专业的律师咨询在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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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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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判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rn  一方相应的补偿。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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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约责任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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