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就财产的价值有争议如何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式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如果离婚哪些财产归个人所有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婚前的房屋、从来没动用过的银行卡、没卖过的股票、基金等等,这条比较容易理解,就不过多举例。
提示一点:如果以上产品经常进行买卖、并且资金没有固定一张卡,而且与其他银行卡进行了混同,对于无法确定区分共同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财产,会被推定为共同财产。
举例说明:被侵害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指的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但是误工费如果在婚姻续存期间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司法实践中遗嘱往往由律师代为完成,十分规范,这里不做过多阐述。
赠与行为发生却司空见惯,但是赠与合同确十分少有。近年来,全国房价不断攀升,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成为常态。往往房产证上登记有子女名字,那么婚后父母出资为年轻夫妻购房,这个房屋是属于个人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规定:在父母出资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如果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时,应当认定为对于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登记在自己子女配偶一方时,此时如果没有明确的赠与合同,那么此种情况一般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此条为兜底条款,包含的种类太多,无法一一例举,此处例举最常用的几个。
2、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以上两种财产,婚前都归属个人。
3、保险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根据保险的种类不同,情况不同。
我国保险种类繁多,大致可以分为分红型保险和养老型保险,目的则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再比如,人身险(含意外、健康等险种)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这是较有争议的一点。
所以,保险财产分割的关键点主要和婚前婚后投保,是否是共同财产投保,保险的险种等各个因素有关,具体分割一般要看具体情况。
4、有约定,约定优先。《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有书面协议,或者双方予以口头承认,那么这类财产也归一方所有。
综合上文的内容,大家应该知道离婚时就财产的价值有争议如何处理了吧。不得不说,夫妻在离婚的时候,一方面在财产归属上面会产生争议,另一方面对于财产的价值往往也是会有纠纷的。而此时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请直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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