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词曲作者有无著作权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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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词曲作者有著作权。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享有的著作财产权的一项、几项或全部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受让人可以取得该著作权中的一项、几项或全部著作权财产权。具体词曲作者有无著作权,若对于此问题还有不明白之处,可以继续阅读下文。
具体词曲作者有无著作权

一、具体词曲作者有无著作权

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作者的署名权是仅为作者享有,不得转让。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极为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经成为最复杂、最深奥的法学分科之一。而署名权便是这种复杂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作者这一概念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二、著作人身权有哪些

(1)发表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除特殊情况外,仅能由作者行使。

(2)署名权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它包括作者决定是否署名,署真名、假名、笔名,禁止或允许他人署名等权利。

(3)修改权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三、著作财产权有哪些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著作权许可使用种类有哪些

(1)独占许可使用

独占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其作品,除被许可人之外,包括著作权人本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均不能在前述约定的时间、范围和特定方式使用该作品。

(2)排他许可使用

排他许可使用又叫独家许可使用,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著作权人仍然可以同样的条件继续使用作品,但不得再许可第三人进行同样的使用。

(3)普通许可使用

普通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著作权人可以自行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进行同样的使用。普通许可使用也应当签订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其他形式。在发生侵权行为时,被许可人原则上不能提起诉讼。但经著作权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具体词曲作者有无著作权,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已经给出明确解答。著作权人身权因为具有人身属性,因此不能成为著作权转让的客体。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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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曲作者拥有著作权吗?
词曲作者拥有著作权,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音乐作品也是属于我国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主要的作品种类当中的一种。词曲作者拥有著作权吗,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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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著作权所有人利用作品的权利,它是通过复制这种使用方式来实现的。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这是例举式的定义。定义“复制”应把握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复制是一种利用作品的行为和方法,而利用作品的方法并非仅仅复制,所以,复制的定义必须反映出它与其他利用作品的方法的区别。
其次,也是最重要的,定义必须反映复制的本质属性,即再现作品。再现作品是指其表现形式与内容的再现,并非载体本身的改变。因此,复制可以表述为“非创造性地再现作品的行为”。   作为复制的对象——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将“作品”定义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著作权法对构成作品的基本要求是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这也是世界各国著作权法普遍采用的原则。作品的可复制性特点,要求作品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复制可以在作品原件的基础上产生成千上万份复制品,正是这些复制品使得作品(文献)能够广泛地传播和利用。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项目下的经济权利主要为复制权,如录音、录像制作者主要靠租赁和销售复制的录制品而获得经济收入。
技术合同具体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技术合同具体名词解释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技术合同具体是什么意思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合同的特点
技术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行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兼具技术成果与技术行为的内容。
2.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计算较为复杂,一些技术合同的风险性很强。
3.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技术合同标的物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这些技术成果中许多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对象,涉及技术权益的归属、技术风险的承担、技术专利权的获得、技术产品的商业标记、技术的保密、技术的表现形式等,受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的调整。
4.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
5.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技术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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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上述技术合同的条款是指导性条款,不要求订立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采用,也不限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其他权利义务。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从实践看,技术合同的内容规定明确、具体,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不致产生对合同条款的不同理解,从而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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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作者与曲作者著作权是一个吗
词作者与曲作者著作权不是一个。音乐版权也就是音乐著作权,是音乐作品的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所有权利。当音乐作品的版权过了保护期,我们就可以免费使用音乐作品了。更多关于词作者与曲作者著作权的问题,可以从下方文章中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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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唱的歌曲改了歌词还能上传mv里的歌曲么
[律师回复] 翻唱别人的歌曲,如果为一般益表演翻唱节目,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未取得授权而使用别人的歌曲参加商业比赛并进行电视直播、拍MV等用于商业用途就涉及侵权,包括在酒吧里演唱和歌手翻唱视频在网上传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等作品。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包括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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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词曲著作权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词曲著作权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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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兄弟为了一点利益居然犯了故意伤害罪,现在想做无罪辩护,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赔偿词的具体范文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你问的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赔偿辩护词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经被告人秦某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的同意,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出庭履行辩护职责。
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案件卷宗,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因秦某某本人对犯罪供认不讳,愿意接受法律制裁。根据被告在在这起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及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研究并希望能够采纳:
一、起诉书认定事实正确,但是适用法律有不当之处
起诉书认定:2011年8月4日22时许,四被告窜至被害人徐某的收购站,因被告人马某没有按计划动手捂住被害人徐某某的口鼻,四名被告抢劫未遂便离开收购站。这一犯罪事实应该对秦某某定性为犯罪中止。根据同案三被告的供述,犯罪时马某某在外放风,秦某某、马旺、马志强三人进入被害人屋里,因马旺和徐凤兰系邻居,马某害怕徐凤兰认出自己没有动手实施犯罪,秦某某、马某某也没有动手继续实施抢劫。
从这一过程来看,进入室内的三名被告因害怕被害人认出其犯罪面目,最终没有将犯罪行为进行下去,这完全属于被告人自动放弃犯罪。被害人能不能认出被告人,并不足以阻止犯罪的实施。假如被害人能认出被告人,被告人也可以继续犯罪。在可以继续实施犯罪,也可以放弃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选择了终止犯罪,其行为符合犯罪终止。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1、通过侦查机关取证,秦某某出生于1994年9月10日,在2011年8月5日实施犯罪时,被告人秦某某16周岁,尚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秦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能够证明,秦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四被告2011年8月4日晚23时许,抢劫被害人吕某某的案件经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秦某某到案后不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还交代了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并提供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的家庭地址,公安机关接到情况后,将被告人马某、马某某抓获归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秦某某有立功表现。请法庭依据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秦某某有酌情从情处罚情节。
1、秦某某无论是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还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均能够自愿认罪,对于案件的侦破与审理起了一定的作用,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认罪态度好。
2、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秦某某的亲属也愿意依法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如果双方真能够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3、秦某某在此次事件发生之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等法律制裁,其系初犯、偶犯,有着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4、秦某某之所以犯罪,是复杂的社会因素造成的,除他本人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外,社会、学校和家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秦某某是个农村孩子,在其一岁了,其父亲因为涉嫌盗抢罪被河判处无期徒刑一直在监狱服刑。秦某某的母亲在丈夫被判刑后不久,诉讼离婚经过法院判决离婚。虽然秦某某由母亲抚养。但因母亲很快改嫁,将三岁的秦某某留给年迈的爷爷奶奶。因为家庭生活困难,秦某某在初一缀学,因情感脆弱,认识能力和分辨能力较差,不久染上上网成瘾的恶习。秦某某缺乏家庭管教,迷恋上网成瘾,没有钱去上网,才产生抢劫罪意。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是不得进入网吧上网,但因社会监管不力,导致秦某某进入网吧上网受到不良文化的影响从而走上犯罪道路。所以秦某某的犯罪,社会、学校、家庭都有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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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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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曲创作者的著作权被侵犯怎么办?
词曲创作者的著作权被侵犯可以采取协商、仲裁、起诉等的方式处理纠纷。不管采取处理纠纷的方式是什么,都需要采取合法的方式,收集相关证明他人确实侵犯了自己著作权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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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叔叔在做辩护,因为叔叔的表妹现在惹上了刑事案件,请问律师先生关于这个有罪辩护辩护词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一、刑事案件可以理解为解决两个问题:定罪和量刑。
定罪就是确定被告人犯了什么罪,量刑就是在确定被告人犯了什么罪后如何处罚。
二、有罪辩护,就是在认可被告人犯罪的前提下(可以是认可控方指控的罪名;也可以不认可控方指控的罪名,但同时认为被告人构成其他犯罪),对其作出罪轻的量刑辩护。
量刑辩护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新亮点,给辩护工作提供了更大的发挥空间。
三、无罪辩护,就是认为被告人根本就不构成犯罪或不构成控方指控的犯罪。
四、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辩护的目的是促进法律的正确适用,让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处理,而不是哗众取宠,博取眼球。
对于律师而言,尤其不能轻言无罪辩护。
一些案件,事实已经很清楚了,证据也很确凿,律师再做无罪辩护,就是给被告人和家属一个错误的信号,让他们以为“抗到底”、“死不认罪”,法院就不敢怎么样。这种做法绝对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绝对是一种违法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如果律师认为案件证据存疑,应当做出证据存疑的无罪辩护,而不能一边看着控方的确凿证据,一边满口跑火车不认账。
五、关于刑事辩护,还应说明以下几点:
1、刑事辩护不是作秀。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促进法律之正确实施,依法维护被告人之合法权益,才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所在。
辩护律师绝不可利用刑事辩护的机会作秀、搏出位、吸引眼球,这样的行为可能置被告人于不利,是不道德的。
2、争取该争取的,放弃没意义的。
司法实践有司法实践的特点,有其自身独有的规律。辩护律师必须尊重这个现实,不能仅凭自己一厢情愿就信口开河。
3、刑事辩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不可强词夺理。
犯罪了,就应该负责。对于证据确凿的事实,应尊重事实,做量刑辩护。如果非要胡搅蛮缠、强词夺理,甚至强行做无罪辩护,不仅起不到辩护的作用,反倒让人感觉是在负隅顽抗。
什么是著作权,具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什么意思,有哪些规定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在保留其著作权人身份的前提下,允许他人在一定的条件下行使其著作权。所谓“一定的条件”除了指使用费以外,还包括对使用方式、时间和地域范围等方面的限制。著作权许可使用是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并收取报酬的行为。著作权许可使用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可以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著作权人利用许可使用合同可以将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多项内容许可他人使用,同时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也被称为著作权许可证贸易,是最常见的著作权贸易。 作为许可使用的对象一般是著作财产权,但是在少数情况下也包括人身权利,例如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作者得将其修改权授予他人行使。由于许可使用既能够维持著作权主体的不变,又可以借助社会的力量来开发、利用自己的作品,所以它是现实常重要的著作权行使方式。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著作权转让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著作权的转让引起著作权权利主体的变更,受让人在转让完成之后成为新的著作权人,他对作品享有相应的财产所有权,他既可以使用它,也可以处分它,并获得相应的收益;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并没有这种效力,被许可人因许可使用合同获得的仅仅是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作品的权利。因此他通常又被称为作品使用者,而不能称为著作权人。他的处分权受到约定条件的严格限制。 其次,著作权的转让无所谓期限的问题,即它总是指将著作权或者其部分在整个著作权保护期内让渡给他人。除非有民法上关于民事行为绝对无效或者相对无效的理由,如合同违法、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等等,否则著作权的一旦转让出去便是不可逆转的;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通常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许可使用期届满而著作权保护期尚有余的话被许可的权利又回归著作权人。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特征 (1)著作权许可使用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所获得的仅仅是在一定期间、在约定的范围内、以一定 的方式对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仍然全部属于著作权人,不会导致任何权利缺陷。 (2) 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被许可人不能擅自行使超出约定的权利,同时也只能以约定的方式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行使著作权。同时被许可人还不能擅自将自己享有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也不能禁止著作权人将同样权利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除非被许可人享有的是专有许可权并附有从属许可的权利。 (3)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讼,因为被许可人并不是著作权的主体,除非著作权人许可的是专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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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的词曲著作权是什么?
著作权人的词曲著作权是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词曲著作权的内容主要包括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其他权利,例如表演者的邻接权、录音录像者的邻接权等等,具体的著作权人的词曲著作权是什么的回答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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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什么意思,有哪些规定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在保留其著作权人身份的前提下,允许他人在一定的条件下行使其著作权。所谓“一定的条件”除了指使用费以外,还包括对使用方式、时间和地域范围等方面的限制。著作权许可使用是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并收取报酬的行为。著作权许可使用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可以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著作权人利用许可使用合同可以将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多项内容许可他人使用,同时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也被称为著作权许可证贸易,是最常见的著作权贸易。 作为许可使用的对象一般是著作财产权,但是在少数情况下也包括人身权利,例如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作者得将其修改权授予他人行使。由于许可使用既能够维持著作权主体的不变,又可以借助社会的力量来开发、利用自己的作品,所以它是现实常重要的著作权行使方式。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著作权转让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著作权的转让引起著作权权利主体的变更,受让人在转让完成之后成为新的著作权人,他对作品享有相应的财产所有权,他既可以使用它,也可以处分它,并获得相应的收益;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并没有这种效力,被许可人因许可使用合同获得的仅仅是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作品的权利。因此他通常又被称为作品使用者,而不能称为著作权人。他的处分权受到约定条件的严格限制。 其次,著作权的转让无所谓期限的问题,即它总是指将著作权或者其部分在整个著作权保护期内让渡给他人。除非有民法上关于民事行为绝对无效或者相对无效的理由,如合同违法、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等等,否则著作权的一旦转让出去便是不可逆转的;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通常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许可使用期届满而著作权保护期尚有余的话被许可的权利又回归著作权人。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特征 (1)著作权许可使用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所获得的仅仅是在一定期间、在约定的范围内、以一定 的方式对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仍然全部属于著作权人,不会导致任何权利缺陷。 (2) 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被许可人不能擅自行使超出约定的权利,同时也只能以约定的方式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行使著作权。同时被许可人还不能擅自将自己享有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也不能禁止著作权人将同样权利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除非被许可人享有的是专有许可权并附有从属许可的权利。 (3)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讼,因为被许可人并不是著作权的主体,除非著作权人许可的是专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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