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库单字是否享有著作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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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字体不一定有著作权,若字体是符合作品特征的智力成果,且具有独创性等的特征,那么字体的创作者将享有著作权。若是享有著作权,那么在法定期限内可以排他的行使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字库单字是否享有著作权,若对于此问题还有不明白之处,可以继续阅读下文。
字库单字是否享有著作权

一、字库单字是否享有著作权

1、字体不一定有著作权,只能说字体有获得著作权的可能。

具体来说对公有字体进行改动,但改动较大,达到著作权法独创性的要求的,可以申请著作权保护。完全独创的字体,达到著作权法独创性的要求的,可以申请著作权保护。

2、随着字库企业开发出越来越多的具有独特艺术造型风格的字库字体,越来越多的设计公司和商业企业等放弃选择那些公有领域内的字体,转而选择使用字库企业开发的那些具有独特艺术造型风格的字库字体产品,这一事实也恰恰体现了字库字体产品在其艺术上的造型价值所在。

从这一角度来说,字库字体单字以其艺术上的造型理应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艺术领域范畴的作品而获得保护,而不是仅因其具有的规范性和实用性就将其作为工业产品排除在著作权保护范畴之外。

二、字体库单字是否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独创性要件

1、字体库单字符合著作权规定的作品独创性要件

作品的独创性一方面体现在系由作者创作完成,而非是剽窃、抄袭他人,同时属于一种智力活动的创作成果。因此,在判断字库字体单字是否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时,也应遵循这一原则。

2、目前计算机字库字体的创作一般由字库企业完成,其创作过程基本为:

(1)字库企业对市场进行调查,根据市场调查情况确定拟开发的字体风格。

(2)由书写者或字体设计人员创作出具有该风格样式的全部或部分字型原稿。

(3)将其扫描入计算机,由字体设计人员在把握整体设计风格的基础上通过计算机等数字技术手段进行每一单字字形设计、调整、修改,最终形成整体设计风格统一的一整套计算机字库字体。

3、字库企业书写者或字体设计人员在遵循整体设计风格情况下,在不改变单字固有书写结构基础上,对每一单字的笔画间架结构进行布置,对笔画粗细、曲直、长短等进行形态变化,从而设计出与现有字体完全不同、呈现一定特色的独特艺术风格的字库字体。

因此,无论从创作过程还是创作结果来看,字库单字从设计字型原稿到最终形成字体单字,都离不开字库企业的投入和字体设计者们对字体美感的把握、设计形态的取舍等,无论从设计风格的创意、字库字体的设计完成还是最终计算机呈现出的字体单字,每一款字库字体单字的创作都已经不是一种简单的劳动投入,而是融入了设计者们的聪明才智、经验技巧等,体现了设计者们主观的个性化的创意活动,属于设计者们的智力活动的创作成果,因此,计算机字库单字可以满足著作权规定的作品独创性要求。

三、著作财产权有哪些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不予保护的对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此外,创意、题材、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实用功能等属于思想层面的,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字库单字是否享有著作权,不管是字体,还是其他类型的作品,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都可以获得著作权。由于著作权可以在不申请登记的条件下获得,故此非著作权人不能因为他人不能拿出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的相关材料,就认定字体等作品的创作者没有著作权。希望通过上文中的法律知识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需要了解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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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字库谁享有著作权?
字体与字库的著作权是由其创作者享有的,字体需要满足独创性的特点,才能受法律保护,使用字体著作权时,可以用在商业用途上,为著作权所有人谋取利益,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共同组成了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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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关于计算机中文字库著作权纠纷案引发的一些问题,请问著作权保护的原则和六要素分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著作权关乎着作者的切身权益,随着侵犯著作权行为发生得越来越频繁,保护著作权是当下这个社会的基本要求。那么著作权保护原则有哪些呢?
一、著作权法保护原则有哪些?
(一)保护作者权益的原则
作者的创作是整个社会文化进步的源泉,因此,法律应当加强对著作权权益的保护,激励作者创作的积极性。
(二)鼓励作品的传播
国家制订著作权法并不只是为了保护作者的权益,而且还在于鼓励作品得到广泛的传播,繁荣社会的文化生活。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明确了对作者传播者权利的保护,即是鼓励优秀作品得到广泛传播的体现。
(三)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作者的利益实质上是一种私人利益,而使作品得到广泛传播则更多地体现了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为防止作者滥用著作权法赋予的权益导致公众利益难以实现的状况,著作权法又对作者的权利作出限制,如规定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
(四)与国际著作权制度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
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版权贸易的发展,许多作品借助各种媒介被传播到其他国家,而著作权的保护又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为了解决作品传播的国际性要求与著作权保护地域性之间的矛盾,国际上已经形成了相关的著作权国际保护公约。我国于1992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
著作权保护有哪些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约定赔偿数额,但在司法实践中可参考以下因素酌情处理:
(1)受害人所受损 失后果是否严重;
(2)侵害行为致作品价值降低程度;
(3)侵害出于牟利或其他不当目的;
(4)侵害人主观过错状态;
(5)侵害行为情节恶劣程度;
(6)侵害人获利 多少;
(7)侵害行为的社会影响;
(8)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二)行政责任:
(1)警告;
(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
(3)没收非法所得;
(4)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
(5)罚款;
(三)刑事责任:
1、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 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8 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单位犯第 217条、218条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规定处罚。
4、查获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和属 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材料、工具、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一律予以没收。
5、犯上述规定之罪,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除追究刑事责任 外,应根据情况依法判处赔偿损失。
以上是有关于计算机中文字库著作权纠纷案的一些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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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享受优先租赁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车库享受优先租赁权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现在在小区中一般来说都会用这个停车位了,只是说这个小区的停车位是比较稀缺的,如果自己租了这个车位的话,会不会享受优先租赁权
一般可以得到优先租赁权的,这个可以和房东协商。
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合同到期要求续签租赁合同时,对原租赁物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权。
优先承租权的性质:
优先权类似于现行法律中所规定的优先购买权,对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有相通点:
1、是一种形成权。承租人以同样条件声明承租者,出租人有出租之义务,即优先承租人得依一方之意思,形成以义务出租人同样条件为内容之契约,无须义务人之承诺。
2、是一种附限制条件的物权。房屋的所有人出租其房屋,他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所有权的行使反受没有所有权人的限制,这只能是一个附限制条件的物权,目的是为保护弱势群体承租方的利益。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提出。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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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字库著作权保护吗?
字体字库著作权是保护的。在进行著作权保护时包括了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那么作品在创作完毕后任何人都是不能随意的使用或者更改该作品的,如果创作人发现有不法分子未经允许就随意的侵犯著作权,也是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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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单位可以享有著作权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有三种类型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
一、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为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
三、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的作品。
因此,违禁作品是可以取得著作权的。但是违禁作品享有著作权,仅表示著作权人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禁止他人复制、传播其作品,而并不代表权利人自己可以不受限制的复制、传播。该作品是否能够传播,要看该作品是否违反其他法律的规定。违禁作品的著作权人在发现别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后,只能主张侵权人停止侵害、销毁侵权复制品等,但无法主张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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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后原著作权人还享有什么权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著作权转让后原著作权人还享有什么权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著作权转让后原著作权人还享有什么权利
著作权人的人身权是不得转让的,也就是著作权人不论是否存在于世均一直享有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允许他人修改作品以及禁止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法》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其次依据著作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著作权转让协议,转让了《著作权法》中哪些财产权利,没有转让的自然享有。
《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
第十条
第一款第
(
五)项至第
(十
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其中第十条第一款第
(
五)项至第
(十
七)项为: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
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
三)摄制权,即以摄制或者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
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
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
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教材著作人享有哪些权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教材作品的著作权人应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教材作品的著作权人,一般情况下,指基于教材作品的创作行为或我国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享有该教材作品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教材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人身权利,即指与作者的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具体经济内容的权利,具体来说,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财产权利,即作者因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得金钱和物质报酬的权利,具体表现为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它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片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或者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 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 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 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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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是否享有著作权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字体是否享有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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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哪些权利,著作权人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哪些权利 一、人身权。 1、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不同于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权。这种权利是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 (1)法人能否享有人身权。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这自然也就承认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享有人身权。但这个问题在世界各国的版权法中存有很大的不同。大多数保护作者人身权的国家,在版权法中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也就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人身权。因为人身权是作者人格的一种反映,而承认法人有意志则是近些年的事情。 (2)人身权能否转让和继承。一般来讲,人身权是人格权。由这里可以否定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大多数国家版权法都规定人身权不可剥夺,不可强制许可,不可转让等。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一部分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似乎又有其不可否认的理由和事实。人身权和作者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但人身权中的某些权利与财产权也是密不可分的。 (3)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与民法中人身权的区别。民法中的人身权主要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人格权、肖像权等。由此可见,民法中的人身权是人的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它与著作权中人身权的区别在于: 第一,从权利产生的基础来看,民法的人身权的产生是基于人的出生,人一旦出生便具有了生命,也就具有了人身权。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是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亦即以作品的诞生为条件。 第二,民法上的人身权是人生而有之,人人具有,著作权所称的人身权只限于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才有资格享有。 第三,民法上的人身权只限于自然人,而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人身权利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第四,民法上的人身权就大部分权利而言是伴随着人的生命的死亡而消亡(有的人身权其权利人死后也不可侵犯,如肖像权)。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即使主体死亡,也可单独存在,如署名权。 第五,民法上的人身权不能继承和转让,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中的部分权利可以转让和继承。 第六,民法上侵犯人身权大多是直接侵犯主体本身,而侵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表现为对作品的非法使用上。 2、发表权。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决定发表,二是决定不发表。发表权具体有下列内容:何时发表;以什么形式发表,如以书籍形式、连载形式、广播形式等;何地发表。发表的作品应当是尚未公开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如果说作品已经出版或展览过,便不再有发表的问题。公之于众主要是指在公众场合,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宣讲或展览,被多数人所知。如果说作品只是在作者的朋友之间传阅,则不算是发表。 3、署名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通过署名可以对作者的身份予以确认。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为作者。署名权是著作权的核心,有了署名权,著作权的权利主体才能确认。 4,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实质上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作者有权修改作品,另一方面,有权禁止他人篡改、歪曲作品。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二、财产权。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指能够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这种经济利益的实现,要依靠著作权人对作品使用才能获得。由此可以看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与民法中的财产权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 (1)权利的表现形式不同。 (2)民法中的财产权法律予以永久保护,即便所有人死后仍受法律保护,可以世世代代传递下去。 (3)法律对物权的行使没有作过多的限制,而对于著作权的财产权的行使则作了较多的限制,如合理使用不支付报酬等。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或者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1、复制权:是版权所有人决定实施或不实施上述复制行为或者禁止他人复制其受保护作品的权利,是著作权财产权中最重要、最基本和最普遍的权利。复制是指以印刷、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 2、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是传播作品和实现著作权人经济权利的重要渠道。只有通过发行,才能使公众接受。 3、出租权: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出租权是著作权法修改后单列出来的一项权利,原来《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其规定为发行的方式之一。 4、展览权: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能够展览的作品一般限于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因为这两类作品都是一种视觉作品,除此以外的传播方式其作品内容不易被人们所了解,展览则是一条最佳的渠道。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可以分为活表演和机械表演。前者指通过人体的形体、动作直接演示作品;后者指借助机械设备来重复再现对某些作品的表演行为,例如通过录音、录像等设备播放视听作品。 6、放映权: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这是著作权法修改后新增的一种权利。 7、广播权: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广播权的行使在技术上得通过电台、电视台进行,而且,广播行为受到国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范,因此,常常存在授权广播的事实。 8、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是因应信息网络的发展,在著作权法修改时新增加的一项权利。在此之前,对将他人作品上传网络的行为,多通过将其认定为非法复制(也即扩大解释复制权)来保护著作权人。 9、摄制权:指以摄制或者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摄制权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 10、改编权:指改变原有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允许他人行使。作品之所以要改编就是为了适应不同传播手段的要求。 1 1、翻译权: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 2、汇编权: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汇编权的行使,如果在材料的选择和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则形成汇编作品。
哪些证据可以证明享有著作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是从著作权人发表、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创作的作品而产生的财产权,它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的不可转让不同,是可以转让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下列财产权: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作品的复印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作品的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和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的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或者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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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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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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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获取报酬的权利。著作权人发表作品,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以及全部或部分转让著作权,可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取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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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当由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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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字库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一般字库现在是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在著作权保护法当中对字库的著作权几乎没有任何成文的规定,即便是普通的字体,除非该字体具有独创性,而且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这种情况下才受到着作权的保护。不过,字体著作权保护现在也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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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的著作权人享有什么权利
[律师回复] 对于教材的著作权人享有什么权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教材的著作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教材作品的著作权人,一般情况下,指基于教材作品的创作行为或我国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享有该教材作品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教材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人身权利,即指与作者的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具体经济内容的权利,具体来说,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财产权利,即作者因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得金钱和物质报酬的权利,具体表现为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它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片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或者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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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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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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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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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字体享有著作权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印刷字体享有著作权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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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定一个人是否享有著作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也就是著作权的归属问题。考虑上述问题,须考虑作品是何作品。是个人作品职务作品法人作品演绎作品合作作品还是委托作品●个人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演绎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合作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汇编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职务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委托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五条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美术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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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一个朋友有一个著作版权,他让我帮他问一下律师那个数据库 著作权保护方面的规定
[律师回复] 新《著作权法》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许 春 明
摘要著作权保护是对数据库法律保护中最普遍和典型的方式。按我国最近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4条的对数据库 著作权保护规定,在对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方面,是将数据库归入汇编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判断标准是“对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的独创性;保护对象是数据库对内容的选择和编排,而不延及数据库的内容和操作数据库的计算机程序;保护范围是以作品、作品片段、数据或其他材料为内容的数据库。上述体现了我国数据库著作权保护已全面符合TRIPS协定的要求,但仍具有一定的弱保护性。
关键词数据库著作权保护汇编作品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电子数据库在网络中的应用,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方式,主要有著作权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和特殊权利保护等。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著作权法保护这一做法。我国已于2001年10月27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新《著作权法》),本文试图以新《著作权法》为依据,在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判断标准、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等四方面作一探析,以供大家进一步讨论。
一、新《著作权法》是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的著作权立法(包括最近修订的《著作权法》)和已参加的有关著作权的国际公约中,都没有明确规定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数据库。新《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尽管这一规定是明确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但事实上也就在法律上赋予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显然,数据库具有一定的作品的形态,并具备构成著作权作品的可复制性条件,如果在“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有独创性而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一部“作品”,数据库就是著作权法中的汇编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也就是说,尽管我国著作权法没有直接提到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但可以把符合作品要求的数据库归入汇编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新《著作权法》第14条就是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但这并不是说,在《著作权法》修订前,数据库著作权保护就缺乏法律依据。原《著作权法》第14条及其《实施条例》对“编辑作品”的规定,已经为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只限定于以若干作品或作品的片段为内容的数据库。
对将数据库可以作为汇编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这一点,应该说是毫无疑问的。1994年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协定》(TRIPS协定)对数据库问题作了专门规定。TRIPS协定第10条第2款规定:“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WCT)就更明确地直接对数据库进行了专门规定。WCT第5条就以“数据汇编(数据库)”为标题,其内容与TRIPS协定基本一致。因此,无论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还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都应该把“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的数据汇编(数据库)予以著作权保护。新《著作权法》将符合作品要求的数据库归入汇编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已完全符合TRIPS协定的要求。
我的专业是计算机,最近我在自学数据库的时候遇到了点麻烦,所以想请教一下知道的朋友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现在法律对于数据的管理有明确的规定,所以问题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有何规定
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是利益平衡,数据库是一种新兴知识产客体。根据利益平衡原则,一方面应保护数据库权利人于数据库物质上和智力上的投资,激励新投入,促进数据库产业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也应对其权利进行限制,保护社会公众对数据库内信息的合理合法获取和使用,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质是平衡数据库权利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数据库并不是简单的数据的集合,这些构成数据库的数据都经过了系统或有序地编排,是针对某一信息的有序的集合,具有巨大的潜在商业价值。 我国对于具备独创性的数据库的保护主要集中于《著作权法》。除此之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也一定程度上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起了作用。《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由此可见,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出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而是把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加以保护。数据库著作权的权利人是数据库制作者,权利限制是不得侵犯数据库内容的原有著作权。根据《欧盟数据保护指令》序言第17项规定的数据库的范围,任何一个存储在硬盘或者其他介质上的数据的集合,只要有检索数据的管理程序,就能够被认定为是一个数据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都将数据库定义为汇编作品,并给予著作权保护,但不能妨碍构成该汇编的数据或材料本身的权利保护。 实际上数据库的内涵十分广泛,既包含独创性地选择和编排的数据库,也包含不具备独创性的数据库。对于不具备独创性的数据库,鉴于我国并没有明确的立法保护数据库特殊权利,学术上一般都是以 1996年《欧盟数据保护指令》(采取“双轨道”保护机制,即保护著作权,也保护特殊权利。)为讨论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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