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的亲生子女能不能隔代继承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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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继子女的亲生子女能不能隔代继承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继子女的亲生子女能不能隔代继承

一、继子女的亲生子女能不能隔代继承

继子女的亲生子女能够隔代继承。所谓隔代继承就是代位继承。继子女的亲生子女能够隔代继承,继子继女和亲生子女享有同样的继承权,隔代继承中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农村宅基地城镇户口子女是否能够继承

房子下的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不属于个人,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继承。

但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但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另外,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由此能够看出,城镇户籍子女能够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能够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三、继子女是否能够同时继承继父母和生父母的遗产

继子女能够同时继承继父母和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形成了拟制的血亲关系,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并不因此而消除,因此对生父母的遗产继承权仍然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继子女的亲生子女能不能隔代继承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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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的亲生子女可以隔代继承吗
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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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先于祖父母去世子女可否隔代继承?
[律师回复] 对于父亲先于祖父母去世子女可否隔代继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父亲先于祖父母去世子女可否隔代继承父亲先于祖父母死亡,其子女能否与叔叔一样,代父继承祖父母遗留下来的财产A获得分配爷爷奶奶遗产权利提出了异议,叔侄之间起了纷争。日前,我市立案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叔叔侄子的继承纠纷案。老林夫妇共生育有5个儿子,其中的一个儿子B于1992年因病过世。后来,老林夫妇相继去世,并留下房屋一套。对于老人留下的这套房屋,林老的4个儿子达成了遗产分割协议,约定将此套房屋分成4等份,他们4人各得一份,但这份协议却没有提及已经过世的B的继承份额。B的儿子A在得知叔叔的遗产分配方案后强烈反对,他觉得自己作为老人的亲孙子,有权代替早逝的父亲分得祖父母的遗产。对此,叔侄争执不下。最终,林老的4个儿子一纸诉状将侄子A诉至。律师点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B的儿子作为被告,是被继承人林老夫妇的孙子,其父亲B又先于被继承人林老夫妇死亡,所以他是享有代位继承权的。而林老夫妇的4个儿子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没有保留代位继承人的份额,其内容违反了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A的合法权益,故该协议无效。经审查认定,案件的4个原告与被告皆系合法的继承人,叔叔和侄子都有权利继承被继承人林老夫妇留下的遗产。该遗产按照有五个合法的继承人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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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的亲生子女可不可以隔代继承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继子女的亲生子女可不可以隔代继承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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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先于祖父母去世的房子,隔代继承,怎么办,要交税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父亲先于祖父母去世子女可否隔代继承父亲先于祖父母死亡,其子女能否与叔叔一样,代父继承祖父母遗留下来的财产A获得分配爷爷奶奶遗产权利提出了异议,叔侄之间起了纷争。日前,我市立案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叔叔侄子的继承纠纷案。老林夫妇共生育有5个儿子,其中的一个儿子B于1992年因病过世。后来,老林夫妇相继去世,并留下房屋一套。对于老人留下的这套房屋,林老的4个儿子达成了遗产分割协议,约定将此套房屋分成4等份,他们4人各得一份,但这份协议却没有提及已经过世的B的继承份额。B的儿子A在得知叔叔的遗产分配方案后强烈反对,他觉得自己作为老人的亲孙子,有权代替早逝的父亲分得祖父母的遗产。对此,叔侄争执不下。最终,林老的4个儿子一纸诉状将侄子A诉至。律师点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B的儿子作为被告,是被继承人林老夫妇的孙子,其父亲B又先于被继承人林老夫妇死亡,所以他是享有代位继承权的。而林老夫妇的4个儿子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没有保留代位继承人的份额,其内容违反了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A的合法权益,故该协议无效。经审查认定,案件的4个原告与被告皆系合法的继承人,叔叔和侄子都有权利继承被继承人林老夫妇留下的遗产。该遗产按照有五个合法的继承人来分割。
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继子女可否代位继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继子女可否代位继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以。继承法规定继子女同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李老先生与前妻生有阿英、阿田两个孩子。他与张女士再婚后,又生有阿扬、阿湘、阿楠三个子女。阿英从小由张女士抚养。李老先生、阿英早年去世。前不久,张女士也因病逝世。张女士生前一直居住在阿楠家,由他赡养。她的另两个亲生子女阿扬、阿湘经常去看望她,并为她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张女士去世后,阿扬、阿湘阿楠,要求继承张女士的遗产。小山是阿英的儿子,他认为,张女士的遗产中有自己母亲阿英的份额,所以,加入到诉讼中,要求代位继承遗产的三分之一。阿田放弃了继承权。
本案中,关于小山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山不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小山的母亲阿英是继子女,且先于张女士去世,没有对她尽到赡养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山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继承法规定继子女同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
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本案中,小山的母亲阿英从小由张女士抚养,虽是张女士的继女,但已与她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小山可以代位继承其母阿英有权继承的份额。
在遗产继承时,只有发生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或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这4种情形,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所以,阿英虽然没有对张女士尽到赡养义务,但并没有做上述任何一种行为,也就没有丧失继承权,因而,小山依然享有代位继承权。
张女士在死后留有遗产,但没有留下遗嘱,她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配。阿田在遗产分配前表示放弃继承,应当准许。遗产分配应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张女士生前一直由阿楠抚养,阿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阿扬、阿湘也常去看望老人,并为老人支付了部分医药费,所以,他们也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没有阿楠尽的赡养义务多且全面。小山的母亲阿英早年死亡,对张女士所尽的赡养义务较少。小山代位继承,只能继承其母亲可以继承的份额。最终,判决阿楠得到遗产的大部分,阿扬、阿湘其次,小山所得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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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子女的继子女能不能代位继承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亲生子女的继子女能不能代位继承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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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继子女的亲生子女能代位继承吗
[律师回复] 对于继子女的亲生子女能代位继承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继承法规定继子女同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李老先生与前妻生有阿英、阿田两个孩子。他与张女士再婚后,又生有阿扬、阿湘、阿楠三个子女。阿英从小由张女士抚养。李老先生、阿英早年去世。前不久,张女士也因病逝世。张女士生前一直居住在阿楠家,由他赡养。她的另两个亲生子女阿扬、阿湘经常去看望她,并为她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张女士去世后,阿扬、阿湘阿楠,要求继承张女士的遗产。小山是阿英的儿子,他认为,张女士的遗产中有自己母亲阿英的份额,所以,加入到诉讼中,要求代位继承遗产的三分之一。阿田放弃了继承权。
本案中,关于小山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山不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小山的母亲阿英是继子女,且先于张女士去世,没有对她尽到赡养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山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继承法规定继子女同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
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本案中,小山的母亲阿英从小由张女士抚养,虽是张女士的继女,但已与她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小山可以代位继承其母阿英有权继承的份额。
在遗产继承时,只有发生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或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这4种情形,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所以,阿英虽然没有对张女士尽到赡养义务,但并没有做上述任何一种行为,也就没有丧失继承权,因而,小山依然享有代位继承权。
张女士在死后留有遗产,但没有留下遗嘱,她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配。阿田在遗产分配前表示放弃继承,应当准许。遗产分配应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张女士生前一直由阿楠抚养,阿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阿扬、阿湘也常去看望老人,并为老人支付了部分医药费,所以,他们也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没有阿楠尽的赡养义务多且全面。小山的母亲阿英早年死亡,对张女士所尽的赡养义务较少。小山代位继承,只能继承其母亲可以继承的份额。最终,判决阿楠得到遗产的大部分,阿扬、阿湘其次,小山所得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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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有遗嘱给子孙的话,可以隔代继承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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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子女的继子女能否代位继承
一般子女的亲生子女在符合条件的时候,可以代为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至于子女的继子女,如果与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照顾的关系,那此时满足规定的条件,即使是属于亲生子女的继子女也是可以进行代位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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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子女的继子女能否代位继承?
要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在被继承人之前就已经死亡,而此时继承遗产也是按照法定方式继承的话。作为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继子女,如果其与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之间形成法定的抚养关系的,则此时继子女也是可以代位继承遗产。反之,要是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则就不能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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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父亲失踪子女能代位继承人吗
[律师回复] 对于父亲失踪子女能代位继承人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父亲失踪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人吗
父亲失踪,子女不可以代位继承,如果失踪人通过法定程序宣告死亡了,才可以代位继承。

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与这些国家相比,中国规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

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中国继承法》
第十一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在《贯彻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六,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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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公证代表遗产继承权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资、组织专用章的证明材料,申请继承公证应提交的资料: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0
1,与他人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填写);8、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9、死者的财产凭证;注意事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二;
6,提供

1)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

2)《民事调解书》或

3)《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03。3、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件(证件要求如1);3、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1。2.当事人的亲属在境外,则还需提供境外亲属的来信。证明信参考样本中“域外亲属关系”一栏要求开具。4.如果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还要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3)身份证(若有)
2,也必须提供:1:(
1)身份证;(
2)户口簿02.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2.本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盖有人事、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证/、如继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应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证件要求如3);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01;
4,结婚证;
7,应提供遗嘱原件;0
2,如离婚的、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证明材料内容详见证明信参考样本;独生子女证,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亲属也必须按照法定继承顺位走 是否做亲属关系公证:
1,如果当事人的继承权因亲属关系得不到确定而不能确认的,应先做亲属关系公证;
2,如果当事人的继承人身份明确的;0
4,如未再婚的,须提供未再婚证明及以前婚姻状况终止的证明,不需要亲属关系公证,直接做继承公证就可以。一,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
2)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放弃继承的,应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证件要求如1)亲自到公证处作放弃继承声明或在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什么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有什么
[律师回复]
1、什么是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已故父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中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其次,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中的继承人只是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转继承中的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所有的法定继承人。
最后,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法定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而转继承适用法定继承,也适用遗嘱继承。
3、适用代位继承要满足哪些条件?
(1)被代位人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与这些国家相比,中国规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中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
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在《贯彻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并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丧失代位继承权。但是,丧失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中如果有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6)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代位继承没有辈数的限制。但是,无论多少代位继承人参与遗产的分配,都只能分得被代位人应当分配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代位继承人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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