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盗窃林木法院怎么判决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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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盗窃林木法院怎么判决要看具体的盗窃金额和犯罪情况,构成盗窃罪的,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更多有关于盗窃林木法院怎么判决问题的详细解答,请看下面文章内容。
在我国盗窃林木法院怎么判决

一、在我国盗窃林木法院怎么判决?

法律规定盗窃树木应当是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追究责任的,盗伐林木案件的从犯,可能会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盗伐林木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1、没有获得批准砍伐树木较大的,一般会被立案处理。

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

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有什么区别?

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区别包括犯罪客体不通过、犯罪主体不同等。

1、犯罪客体不同。

(1)盗伐林木罪既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直接侵犯两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复杂客体;

(2)滥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直接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简单客体。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1)盗伐林木罪只能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盗伐林木行为,积极地追求发生占有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的犯罪结果,而且还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确定盗伐林木罪的必备条件;

(2)滥伐林木罪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是构成该罪的必备要件。

3、犯罪主体不同。

(1)作为盗伐林木罪的主体,必须是林木所有者以外的自然人或单位;

(2)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既可以是林木所有者、承包经营管理者,其他自然人或单位。

综上所述可知,盗窃林木法院怎么判决要看具体犯罪情况。构成盗窃罪的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有关于盗窃林木法院怎么判决的问题,如果您对此问题还存有疑问,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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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的区别 1、侵犯的法益不同,前者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后者是国家对森林和林木的管理制度和林木的所有权。 2、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后者由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3、对象不同:前者是普通财物,后者是正在生长的林木。 (1)盗伐林木罪属于盗窃罪中一种犯罪类型,属于盗窃特定物品,按专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2)盗伐林木的犯罪性质。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秘密地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因为本法分则另有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不以盗窃罪论处;如果不是盗伐生长中的林木,而是盗窃已经采伐下来的木料的,或者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则应构成盗窃罪。 盗伐林木与盗窃的区别这个问题,要看盗伐林木的数量,若数量较大则构成犯罪,盗伐林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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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属于盗窃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盗伐林木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滥伐林木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指个人或单位故意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污染或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触犯刑法并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它是1997年新刑法增设的一类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构成此类犯罪的主体,为一般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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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盗窃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窃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问题“情节严重”是刑法规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数量较大是“情节严重”的重要内容。“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林木数量,一般应以立木材积计算。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我们老家有片林子,之前有个伯伯守在那里,但是后来那个伯伯生病了,就没有人监管了,导致林子里的树木日益减少,现在公安机关已经抓到了盗伐林木的人,请问沧州律师盗伐国家林木罪的判决书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公诉机关河南省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39岁。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0年2月9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时外逃,同年6月5日到上蔡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9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XX,男,39岁。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0年2月9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时外逃,同年4月30日被伊宁市公安局抓获, 2010年5月2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朱XX犯盗伐林木罪,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警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朱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1、2008年12月18日晚上,被告人朱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刑)、王XX、陈某某、邵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在上蔡县齐海乡姬庄村西500米处杜三沟桥南东侧,盗伐被害人潘××的杨树5棵,活立木材积3.0186立方米。
2、2008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朱某某、朱XX伙同陈某某、邵某某、王XX、王某某在上蔡县东洪乡田庄村东南北路西,盗伐被害人王××的杨树5棵,活立木材积3.51立方米。
3、2008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某某伙同陈某某、邵某某、王XX、王某某在上蔡县西洪乡曹王村委橡树陈村东南杜二沟西侧,盗伐被害人陈××、陈××、程××、陈××、陈××、陈××、程××、程×、陈××的杨树98棵,活立木材积5.8995立方米。
4、2008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某某伙同陈某某、王某某、邵某某、王XX在上蔡县齐海乡申赵村委王庄村东西沟北沿,盗伐被害人王××的杨树10棵,活立木材积1.7818立方米。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朱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朱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㈠、2008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某某伙同陈某某、邵某某、王XX(三人均另案处理)、王某某(已判刑)在上蔡县西洪乡曹王村委相付陈村东南500米处杜二沟西侧,盗伐陈××、陈××、程××、陈××、陈××、陈××、程××、程×、陈××等人种植的杨树98棵。经上蔡县林业局认证,被盗伐林木活立木材积5.8995立方米。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11月的一天,陈某某、王XX、王某某到他家让他帮忙伐树。当晚11点多,他们一起到邵某某家,邵某某开着自家的五征牌三轮车,他和王某某坐在车上,陈某某骑摩托车带着王XX在前面领路,到西洪乡曹王村委相付陈村东南杜二沟西侧,由陈某某指挥着,他们4人轮流伐了百十棵杨树。随后,他们把杨树截断装到车上,邵某某开着车,和陈某某、王XX一起把树木卖了。他和王某某步行回家了。
2、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11月的一天晚上8时许,陈某某骑着摩托车到他家,让他一起去偷树,并说人已经约好了。当晚10点多,王XX到他家喊他,他和王XX一起走到本村东北角,邵某某开着车和朱某某一起在村头等着他,当时陈某某骑着摩托车先走了。他和朱某某乘坐邵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到西洪乡相付陈村东南,陈某某回家拿了两把板锯,他们5人在杜二沟西边伐了约90棵杨树。伐树时由陈某某指挥,他负责扛树,其他3人轮流伐树。把树装到车上之后,他和朱某某步行回家了。陈某某等人把树卖掉后,第二天王XX给他170元钱。
3、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11月的一天晚上,他和朱某某、王XX、邵某某、王某某在邵某某家集合后,邵某某开着三轮车,他们5人到西洪乡曹王村委相付陈村南200米杜二沟西侧,他指挥着王XX、邵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用板锯伐了几十棵杨树,然后装到车上,拉到景中华板厂北边的一个板厂,以860元钱卖掉,后来他们5人把钱分了。当晚偷的杨树主要是程××、陈××、陈清志、陈××、陈××、陈××、陈××、程××、程×等人的。
4、证人陈××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她家种植在本村东南500米处杜二沟西侧的39棵杨树被盗。
5、证人陈××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他种植在本村东南500米处杜二沟西侧的18棵杨树被盗。
6、证人胡×(陈××之妻)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她家种植在本村东南500米处杜二沟西侧的15棵杨树被盗。
7、证人张××(陈××之母)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她家种植在本村东南500米处杜二沟西侧的13棵杨树被盗。
8、证人寇×(陈××之母)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她家种植在本村东南500米处杜二沟西侧的3棵杨树被盗。
9、证人李××(陈××之妻)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她家种植在本村东南500米处杜二沟西侧的1棵杨树被盗。
10、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公(上)勘[2010]01号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同案人陈某某对现场指认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上蔡县西洪乡曹王村委相付陈村东500米处杜二沟西侧,现场遗留已腐朽成黑色的杨树桩98棵。
1
1、上蔡县林业局关于对西洪乡曹王村委相付陈村南北沟西侧所种植林木盗伐情况的认证,证实被盗伐林木98棵,活立木材积5.8895立方米。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㈡、2008年12月18日晚上,被告人朱某某伙同王某某、王XX、陈某某、邵某某在上蔡县齐海乡马安村委姬庄村西400米处杜三沟北侧,盗伐潘××种植的杨树5棵。经上蔡县林业局认证,被盗伐林木活立木材积3.0186立方米。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证明2007年冬季的一天晚上,王XX和王某某到他家找他说,想去偷几棵树卖些钱花花。他们在他家等到夜里12时许,他拿了一把斧头,三人步行到齐海乡马安村委姬庄村西200米处杜三沟东侧桥南水塘东,王某某拿出一把一米多长的小锯,王某某、王XX轮流锯树,伐倒了5棵树,他用斧头把树枝砍掉,然后截成几段。王XX给胡国良打电话,胡国良开着一辆民燕牌三轮车过来,他们把树装到车上,王XX和胡国良开着三轮车走了。他和王某某各自回家了。
2、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11月的一天晚上,王XX到他家喊他偷树,他和王XX一起到邵某某家,陈某某、邵某某、朱某某正在打牌。他们等到夜里12时许,步行到姬庄西杜三沟北边,陈某某指挥着,邵某某、王XX、朱某某负责把树伐倒,然后截成几段。邵某某回家开了一辆三轮车,他们把树装到车上,陈某某、王XX、邵某某开着车去卖树,他和朱某某各自回家了。
3、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12月的一天晚上,他和王XX、朱某某、王某某、邵某某在齐海乡马安村委姬庄西300米处杜三沟桥南一个水塘附近,偷了5棵杨树。他们用板锯把树伐倒后,邵某某回家开了一辆三轮车,把杨树装到车上,他和王XX、邵某某把树拉到景威的板厂,卖了1000多元钱,5人均分了。
4、证人潘××的证言,证明2008年12月18日夜里,他种植在齐海乡马安村委姬庄西200米处杜三沟小桥附近的5棵杨树被盗。
5、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公(上)勘[2008]09号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同案人陈某某对现场指认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上蔡县齐海乡马安村委姬庄村西400米处,现场东是小水坑,南是杜三沟。现场被盗伐杨树5棵,根径分别为44厘米、41厘米、44厘米、40厘米、33厘米。根据现场遗留的木屑,认定作案工具为人工手拉锯。
6、上蔡县林业局关于对齐海乡马安村委姬庄村村民潘××所种植林木盗伐情况的认证,证实被盗伐林木5棵,树种为杨树,活立木材积3.0186立方米。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除同案人陈某某供述作案时间、参与人员及同案人王某某供述作案时间与其它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外,所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盗伐齐海乡马安村委姬庄村村民潘××种所植杨树5棵的事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㈢、2008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朱某某、朱XX伙同陈某某、邵某某、王XX、王某某在上蔡县东洪乡王庄村委田庄村东一条南北路东侧,盗伐王××种植的杨树5棵。经上蔡县林业局认证,被盗伐林木活立木材积3.51立方米。
案发后,被盗的5棵杨树已被公安机关追回,退还王××。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12月的一天晚上,王XX骑着摩托车到他家喊他喝酒,当时朱XX在他家玩,王XX就带着他和朱XX到老石桥街上一个饭馆,他们和陈某某、邵某某、王某某一起喝了酒,他在饭馆旁边的家电维修门市睡觉了。当晚11点多,王某某把他叫醒,陈某某说让他帮忙弄几棵树,然后陈某某骑着摩托车先走了。他们几个人乘坐邵某某的三轮车向东走,他在车上睡着了。有人叫醒他的时候,那几个人已经把树截好了,他们把树装到车上,他和陈某某、邵某某一起把树卖了。
2、被告人朱XX的供述,证明2008年冬季的一天晚上,邵某某让他帮忙,骑摩托车把他带到石桥村路北一个饭馆,他和邵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在饭馆喝了酒,到东洪乡田庄村东北一条南北路旁,陈某某指挥着他们5人伐了5棵杨树,然后开着邵某某的三轮车把杨树卖了。
3、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冬季一天晚上,他与王XX等人约好去偷树,王XX打电话让邵某某开着三轮车到田庄东北路口等着。他骑着摩托车带着王XX、王某某,邵某某开着三轮车,他们一起在石桥村路北一个饭店吃饭。当天夜里1点多,他和邵某某、王某某、王XX、朱某某及一个叫不上名字的人,到田庄东头一条南北路上伐了5棵杨树。当时他负责望风,其他5人负责伐树、截断,然后邵某某回家开三轮车,他们把树装到车上,他和邵某某、朱某某和另外一个叫不上名字的人一起去朱里镇景威板厂,卖了1800元钱。
4、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12月的一天晚上,王XX到他家让他一起去偷树,并说陈某某已经踩好点了。然后他和王XX步行到东洪乡田庄村东北角十字路口,陈某某、朱XX、朱某某、邵某某已经在那里等着,他们向东走了一百多米,在一条南北生产路,陈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卷尺量了一下路边的几棵杨树,然后他们去了老石桥街吃饭。当天夜里12时许,邵某某和朱XX一起去邵某某家开了一辆三轮车,并拿了一把砍刀和两个板锯,陈某某负责指挥和量树,其他四人分两班锯树,他负责砍树枝、抬树。他们共伐了5棵树,装到车上后,由邵某某开着车,陈某某、朱XX、朱某某一起去卖树。次日中午,朱某某给了他220元钱。
5、证人王××的证言,证明2008年12月20日夜里,他种植在上蔡县东洪乡王庄村委田庄村东200米南北生产路旁的5棵杨树被盗。
6、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公(上)勘[2008]16号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同案人陈某某对现场指认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上蔡县东洪乡王庄村委田庄村南北生产路东侧,现场被盗伐杨树5棵,根径分别为46厘米、42厘米、45厘米、42厘米、45厘米。根据现场遗留的木屑,认定作案工具为人工手拉锯。
7、上蔡县林业局关于对东洪乡王庄村委田庄11组村民王梅所种植林木盗伐情况的认证,证实被盗伐林木5棵,树种为杨树,活立木材积3.51立方米。
8、领条,证明王××于2009年2月26日从上蔡县森林公安局领走被盗的杨树5棵。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㈣、2008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某某伙同陈某某、王某某、邵某某、王XX在上蔡县齐海乡申赵村委王庄村北500米杜二沟西侧,盗伐王××种植的杨树10棵,折合活立木材积1.7818立方米。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12月的一天晚上,邵某某、王某某等人在他家喝酒,其间陈某某、王XX开着一辆四轮车到他家找他。当晚11点多,其他人走后,他和邵某某、陈某某、王XX、王某某5人在场,陈某某说让他帮忙去伐树,他问为什么晚上伐树,陈某某说没有办采伐证,担心树木砸住别人的庄稼,对方不愿意。随后,陈某某开着四轮车,他们4人坐在车上,到齐海乡申赵村委王庄村北杜二沟西沿,由陈某某指挥,他们4人轮流用板锯伐了10棵杨树,装到车上。他和邵某某步行回家了,其余3人开着车去卖树了。
2、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12月的一天晚上,他和邵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王XX在朱某某家汇合,然后步行到郝现庄西约一公里处的一个村庄(不知道村名)西边,盗伐了几棵树。邵某某开着车把树木拉到景威的板厂,卖了980元钱,景威另外多给了他们20元钱,他们5人平分了。
3、证人王××的证言,证明2008年12月的一天晚上,他种植在齐海乡梁庄村西连接杜二沟的一条东西小沟北沿的10棵杨树被盗。
4、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公(上)勘[2010]03号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同案人陈某某对现场指认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上蔡县齐海乡申赵村委王庄村北500米处,现场东是杜二沟,西是南北生产路,南是东西排水沟,北是麦田。
5、上蔡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根据2008年12月上蔡县木材市场价格,980元折合杨树原木材积1.7818立方米。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他不知道其所参与的是盗伐林木的行为,结合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及伐树的时间,对被告人朱某某盗伐林木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公诉机关另出示了以下证据:
1、证人景××的证言,证明他在朱里镇景庄村经营板厂。上蔡县西洪乡曹王村村民陈某某于2008年到他的板厂卖了4次杨树,每次都是早晨去的,最后一次是在12月21日早晨7点多。
2、证人黎××(景××之妻)的证言,证明2008年12月21日早晨,三个40岁以下的男子开着一辆蓝色三轮车到她的板厂卖了一车杨树。在此之前,那几个人还到她的板厂卖过杨树,都是早晨去卖的。
3、证人郑××(被告人邵某某之妻)的证言,证明她家有一辆蓝色五征牌农用三轮车,车牌号为豫Q38125,平时由邵某某跑运输。
4、证人谢××的证言,证明他在上蔡县百尺乡前王村经营板厂期间,陈某某到他板厂卖过杨树。
5、作案工具照片,证明被告人朱某某、朱XX等人盗伐林木时使用的交通工具为豫Q38125五征牌农用三轮车。
6、伊宁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伊宁市看守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朱XX于2010年4月30日被伊宁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抓获,当日被寄押于伊宁市看守所。
7、本院(2010)上少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王某某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刑的情况。
8、上蔡县公安局齐海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朱某某出生于1971年10月27日,被告人朱XX出生于1971年7月17日。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朱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依法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朱XX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盗伐林木4次,盗伐林木活立木材积14.2099立方米;被告人朱XX伙同他人参与盗伐林木1次,盗伐林木活立木材积3.51立方米。二被告人均积极参与盗伐林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朱某某、朱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朱XX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30日起至2010年10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以上就是盗伐国家林木罪的判决书,希望可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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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盗伐林木罪一般判多久?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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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国有林木的枝节怎么定罪,盗伐国有林木的枝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凡采伐林木,应当根据《森林法》,上述意见仅是法律的一般规定
首先,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号)规定,数量较大的,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减轻或者免于处罚。因此: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情节显著轻微的,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从轻;数量巨大的,包括采伐“火烧枯死木”等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后,依据刑法《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定罪量刑;盗伐林木“数量巨大”、拘役或者管制。
其次,分别定性为盗伐或者滥伐林木行为,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并处罚金。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的,并处罚金,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盗伐林木“数量较大”;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的定罪量刑还得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若盗伐枯立木,按照上述规定及案件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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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表叔他在山上盗窃树木,现在被抓了,我想问一下对于刑事附带民事盗窃林木判决书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建初字第256号
原告××市××××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地址在本市铁花里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1950年3月4日生,汉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胜棋路20号。
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张×房屋迁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发公司诉称,1991年对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号拆迁时,因被告无房过渡,遂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安排给被告过渡,现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诉请被告立即腾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费1?5万元。
被告张×辩称,现虽住进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产权证书和拆迁遗留问题未解决,故未腾让过渡房,原告将上述问题解决并赔偿损失3万元后,立即腾让过渡房。
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告下属×××指挥部对被原住本市西街20号住房进行了拆迁并于1992年5月4日与被告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嗣后,因被告无房过渡,该指挥部于1992年5月10日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提供给被告过渡。1994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因安置房的产权问题及被告的尚留有少量未拆迁住房的补偿未能解决等被告未能腾让过渡房。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请被告立即迁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1?5万元。被告应诉后,要求原告先解决安置房的产权证及拆迁遗留问题并赔偿损失3万元。原、被告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腾让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交原告开发公司。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
审判员:李××
审判员:管××
199×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
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的区别 1、侵犯的法益不同,前者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后者是国家对森林和林木的管理制度和林木的所有权。 2、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后者由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3、对象不同:前者是普通财物,后者是正在生长的林木。 (1)盗伐林木罪属于盗窃罪中一种犯罪类型,属于盗窃特定物品,按专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2)盗伐林木的犯罪性质。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秘密地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因为本法分则另有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不以盗窃罪论处;如果不是盗伐生长中的林木,而是盗窃已经采伐下来的木料的,或者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则应构成盗窃罪。 盗伐林木与盗窃的区别这个问题,要看盗伐林木的数量,若数量较大则构成犯罪,盗伐林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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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滥伐林木罪的立案规定
滥伐林木罪的立案起点为滥伐林木十到二十立方米,或幼树五千至一万棵;滥伐林木重大案件的立案起点为滥伐林木五十立方米以上,或幼树两千五百棵以上;滥伐林木特别重大案件的立案起点为滥伐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幼树五百棵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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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如何区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的区别
1、侵犯的法益不同,前者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后者是国家对森林和林木的管理制度和林木的所有权。
2、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后者由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3、对象不同:前者是普通财物,后者是正在生长的林木。
(1)盗伐林木罪属于盗窃罪中一种犯罪类型,属于盗窃特定物品,按专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2)盗伐林木的犯罪性质。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秘密地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因为本法分则另有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不以盗窃罪论处;如果不是盗伐生长中的林木,而是盗窃已经采伐下来的木料的,或者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则应构成盗窃罪。
盗伐林木与盗窃的区别这个问题,要看盗伐林木的数量,若数量较大则构成犯罪,盗伐林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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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怎样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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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怎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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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盗窃几米木材够判刑?
我国盗窃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够判刑,我国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构成盗伐林木罪的,将会对此按照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来进行处罚的。我国盗窃几米木材够判刑,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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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该怎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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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能怎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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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的法益不同,前者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后者是国家对森林和林木的管理制度和林木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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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
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的区别:1、客体要件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资源和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活动;而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要件不同。本罪表现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额较大或者数量众多的行为;而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若是对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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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应该怎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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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的法益不同,前者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后者是国家对森林和林木的管理制度和林木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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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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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应该如何区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的区别
1、侵犯的法益不同,前者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后者是国家对森林和林木的管理制度和林木的所有权。
2、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后者由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3、对象不同:前者是普通财物,后者是正在生长的林木。
(1)盗伐林木罪属于盗窃罪中一种犯罪类型,属于盗窃特定物品,按专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2)盗伐林木的犯罪性质。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秘密地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因为本法分则另有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不以盗窃罪论处;如果不是盗伐生长中的林木,而是盗窃已经采伐下来的木料的,或者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则应构成盗窃罪。
盗伐林木与盗窃的区别这个问题,要看盗伐林木的数量,若数量较大则构成犯罪,盗伐林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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