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被处罚人死亡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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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被处罚人死亡如何处理

一、行政处罚处罚人死亡如何处理

行政处罚被处罚人死亡应这样处理:如果被处罚人已经死亡,应终止对其进行的行政处罚。此外,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中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应终止调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可以分为调查或检查、审查、审核、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对公司的行政处罚罚款不交会如何

对公司的行政处罚罚款不交的,行政机关有权对公司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也可以对公司的冻结资产进行划拨以及对财物进行拍卖。仍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进行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行政处罚被处罚人死亡如何处理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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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人死亡的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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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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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龄津贴,是一种兼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障措施。为了解决老年人养老服务的资金保障问题,中国民政部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困难老人、高龄老人津贴制度。2011年7月4日民政工作年中分析会宣布目前全国已有14个省份全面建立高龄津(补)贴制度,惠及800万高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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