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工资的发放标准
当年工作时间超过半年的,其奖励工资标准为本人1个月的基本工资;
当年工作时间半年以下的,其奖励工资标准为本人基本工资的一半。
奖励工资一般在每年一月份发放,以本人上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退役和牺牲、病故人员,以当月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关于调整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工资和义务兵津贴标准及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等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符合享受奖励工资条件的人员,当年工作时间超过半年的,其奖励工资标准为本人一个月的基本工资;
当年工作时间半年以下的,其奖励工资标准为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的二分之一。
按照上述标准,在年终发放奖励工资的人员,以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在其他时间发放奖励工资的人员,以下达命令、通知或牺牲、病故当月本人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干部基本工资包括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
士官的基本工资包括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三项。
二、怀孕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怀孕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应当照常发放。
但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
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为:
月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工伤工资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工资的发放标准:如果职工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则在停工留薪期内,其工资按照其原工资水平来发放。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给职工其应得的工资,不能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奖励工资的发放标准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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