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由谁鉴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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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由谁鉴定

一、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由谁鉴定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由被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十条

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二、交通事故医疗鉴定费用谁出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由鉴定人先垫付,责任方最后承担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如果医药费总额没有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就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关于鉴定收费,各省价格都不一样,省内的机构基本一致,收费标准也体现地区差异。

交通事故伤害者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首先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由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超额部分再由对方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赔偿,保险公司及责任方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等。造成伤残的经过伤残鉴定后,根据伤残等级确定赔偿伤残赔偿金,受伤者的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三、交通事故伤残七级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13个月;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

4、其他费用根据实际确定。需要注意,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由谁鉴定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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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通过司法程序的,应当由组织双方抽取鉴定单位,再到鉴定单位去做。
2、对于诉讼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由交警部门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再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伤残鉴定,鉴定机构单方不接受受害人自己的鉴定。
3、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伤残鉴定。接受委托的法医中心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对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评判、鉴定。
二、伤残鉴定的内容
1、伤残级别鉴定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后续治疗费鉴定如伤者需要后续治疗或康复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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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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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误工损失日鉴定误工损失日,是指伤者受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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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的费用该由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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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初级鉴定的结论不一致,鉴定费用则由作出初级鉴定结论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担。工伤职工的伤情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伤残级别,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复查鉴定的,由申请人预先垫付鉴定费。复查结论与首次鉴定结论一致的,复查鉴定费由申请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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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时间是多久
1、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两个月。因此,以鉴定会完成后,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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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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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十级的钱由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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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十级伤残应该如何鉴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十级伤残应该如何鉴定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如下一些情形,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十级伤残,享受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
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
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
1
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
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
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
6.一眼矫正视力≤0,
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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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双眼矫正视力≤0.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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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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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
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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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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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晶状体部分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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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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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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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外伤性瞳孔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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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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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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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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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嗅觉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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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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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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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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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鼻中隔穿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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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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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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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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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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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
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
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
5.卵巢修补术后;
4
6.输卵管修补术后;
4
7.乳腺修补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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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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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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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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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划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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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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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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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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