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债务作抵押担保的效力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0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为债务作抵押担保的效力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为债务作抵押担保的效力是怎样的

一、为债务抵押担保的效力是怎样的

为债务作抵押担保的效力是:抵押担保的效力一般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和从权利。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孳息按下列顺序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民法典抵押权的效力是怎样的

民法典规定抵押权的效力为以动产作抵押的,抵押权从抵押合同生效的时候设立,以不动产作抵押的,抵押权在进行抵押登记的时候设立。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三、抵押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抵押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效的,但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该房屋已抵押的事实。已经抵押的房屋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房屋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即受让人可终止原租赁合同,承租人对该房屋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继续租赁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一)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二)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一般抵押权的首次登记以及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为债务作抵押担保的效力是怎样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4.4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0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为债务作抵押担保的效力是怎样的
一键咨询
  •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005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05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322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66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54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027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43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18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80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57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854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78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73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770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801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为债务作抵押担保的效力是如何的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为债务作抵押担保的效力是如何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什么可作为抵押担保物?
借款人所拥有的或者正在处理的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是土地使用权可作为抵押担保物,当然了,借款人所拥有的或者是有权利处理的一些交通方面的运输工具,都是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物,这是明确的。
10w+浏览
债权债务
你好我朋友现在发生财产纠纷 不知道该怎么办请问债权转让人隐瞒担保抵押合同是不是还有效力?
[律师回复] 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四)》(文件编号:京高法发[2003]61号)中的第六点,“对债权转让对保证人的效力问题的解答”表述如下:“《担保法》生效后的担保,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债权人无须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盈伞财务公司诉广东华美集团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10]民四他字第5号)“未经审批的对外担保的债权人在未经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在债权转让依法有效的情况下,担保人仍应向受让债权的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应以债权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为由免除其赔偿责任。”
担保权属于从权利范畴,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从权利一并转让,担保权一并转让是债权转让的法定后果,不受是否通知担保人的影响。保证属于担保权的一种,即债权转让,保证人有向债权受让人履行保证的义务。  
  但是在以下情形时债权人的从权利并不当然的随主债权的转让而发生转移: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0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以票据权利作为担保品为质押还是抵押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以票据权利作为担保品为质押还是抵押,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债权人与抵押人自行约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抵押担任合同是从合同,依附于借款合同而存在,因此抵押权作为从权利也是依附于主债权而存在的。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也消灭。本案李某未偿还借款本息,作为债权人的债权未得清偿,因此抵押人王某不能免除抵押担保责任。王某与银行约定的免责条款因与《担保法》的规定不符,应确认为无效。
债权人与抵押人自行约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法律效力
抵押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期间都应认定为无效。
[案情]:
个体户李某因做生意需资金而与某银行签订,双方约定,借款100000元,月利率为
6.2‰,借款期限为2002年3月20日至2003年3月19日。李某让王某以其所有的一套三室一厅的住房为该笔借款作抵押担保,为此,王某与银行签订了一份《房屋限期抵押合同》,且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
该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期限自本抵押合同登记之日起至2003年6月19日止,若李某不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须在抵押期限内向,否则,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人王某将不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合同订立后某银行向李某发放了借款,但借款到期后李某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该银行诉至要求判令李某还款,并要求王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中,合议庭对王某是否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有以下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银行与王某之间关于抵押期限及抵押权丧失的约定,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利益,故应认定为有效。本案银行在约定的抵押期限内未行使抵押权,依法应免除王某的抵押担任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抵押担任合同是从合同,依附于借款合同而存在,因此抵押权作为从权利也是依附于主债权而存在的。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也消灭。本案李某未偿还借款本息,作为债权人的债权未得清偿,因此抵押人王某不能免除抵押担保责任。王某与银行约定的免责条款因与《担保法》的规定不符,应确认为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其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
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有物权的法律特征。它是债务人或
第三人以特定的财产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只在设置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抵押人承担清偿债务的期限是明确的。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期限为隐性期间,该期限为主债务履行之日起至主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即使是主债务已履行了部分,只有另一部分未履行,也不导致抵押期限的界满。抵押担保的期间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能由抵押人和债权人自行约定,这也是与定的原则相一致的。
2、我国《担保法》设立抵押权并规定抵押权在主债权消灭后才消灭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安全实现,减少债权人的风险。但如果债权人某银、如果允许债权人与抵押人另行约定抵押期限,那么《担保法》设立抵押权的立法目的将无法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护。因此如果允许当事人处行约定抵押期间,那么他们既可以将抵押期限约定为1年、2年,也可以将抵押期限约定为与债务履行期相同,那样的话,设立抵押担保根本不会有任何实际意义,这是显然与我国《担保法》的立法精神相悖,且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抵押权只能在被担保的债权消灭后才消灭。
3、从保护抵押人的利益角度来看,本案中抵押人王某以双方约定所谓抵押期限作为免除其抵押担保责任的理由,但如果债权人某银行因有此抵押期限的约定而不得不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三个月内对抵押人的财产进行处理,对抵押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其利益也没有得到保护。因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三个月内,债权人某银行尚未积极向债务人李某追讨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就直接处理抵押房产,对抵押人王某来说也是极其不利的。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作为抵押担保人需要还钱吗?
作为抵押担保人不一定需要还钱,首先当然是需要欠款人自己去承担还款的责任,若是欠款人已经向出借人还钱了,那么将自己的财产抵押给出借人的保证人,就并不需要向出借人还钱。
10w+浏览
债权债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0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可作为担保公司抵押物的有哪些?
《民法典》有着明确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借款合同中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借款合同中,当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作为抵押人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允许债权人依法处置抵押物来抵顶贷款。其主要特点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是可以依法处置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
在借款合同中,债权人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问题,那就是借款合同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当贷款期限届满二年以上,有的案件期限届满甚至十年、八年的,债权人一直都没有向提供抵押的第三人催收,而只是向债务人催收,类似这样的案件人民都依法裁判债务人或第三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笔者认为,借款合同中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的问题,其实也是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既然是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也得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对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有关规定,那就是当贷款期限届满后二年以上(不包含二年)。债权人不向第三人催收的,人民不予保护债权人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即在贷款期限届满后的二年以上债权人不向第三人催收,第三人所提供的抵押担保不能无限期的继续生效。
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是怎样的
抵押权是一种财产权,权利人可对之加以处分。我国《担保法》第50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许可抵押权转让的。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处分,包括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和对抵押权次序的处分。
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者以抵押权为他人再设定担保。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权具有随意性,但我们应注意,抵押权是其所担保主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应当与该主债权一同让与;同时,以抵押权提供担保也得随同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提供担保方可,也就是说,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向他人提供担保。抵押权人还可以抛弃其抵押权,抵押权因抛弃而消灭。抛弃了抵押权的债权人就成为普通债权人,即抵押权抛弃后,其债权并不消灭。但如果这种抛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时,例如抵押权已随同其债权为他人提供担保,此时抵押权人即不得抛弃其抵押权。
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次序的处分,可分为三类:
①抵押权次序的变更。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可以协议变更其相互间的次序,各抵押权人依其变更后的次序行使抵押权。但为保护交易的安全,抵押权次序的变更,应当予以登记公示。
②抵押权次序的让与。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为次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利益,可以意思表示将其抵押权的先次序让与后次序抵押权人;抵押权次序的让与,不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受偿次序,让与人和受让人的原抵押权及其次序亦不发生变更,受让人仅取得让与人对抵押物变价金受偿的次序。
③抵押权次序的抛弃。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为次序在后的特定抵押权人的利益,可以抛弃其优先受偿的利益,抵押权次序的抛弃,使得后次序抵押权人与抛弃次序的先次序抵押权人处于同一次序。
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我国《担保法》第3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权人若无此权利,抵押权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只能依照《担保法》规定的方式来实现,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
相关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96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 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法解释》 第74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是怎样的
抵押权是一种财产权,权利人可对之加以处分。我国《担保法》第50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许可抵押权转让的。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处分,包括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和对抵押权次序的处分。
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者以抵押权为他人再设定担保。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权具有随意性,但我们应注意,抵押权是其所担保主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应当与该主债权一同让与;同时,以抵押权提供担保也得随同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提供担保方可,也就是说,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向他人提供担保。抵押权人还可以抛弃其抵押权,抵押权因抛弃而消灭。抛弃了抵押权的债权人就成为普通债权人,即抵押权抛弃后,其债权并不消灭。但如果这种抛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时,例如抵押权已随同其债权为他人提供担保,此时抵押权人即不得抛弃其抵押权。
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次序的处分,可分为三类:
①抵押权次序的变更。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可以协议变更其相互间的次序,各抵押权人依其变更后的次序行使抵押权。但为保护交易的安全,抵押权次序的变更,应当予以登记公示。
②抵押权次序的让与。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为次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利益,可以意思表示将其抵押权的先次序让与后次序抵押权人;抵押权次序的让与,不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受偿次序,让与人和受让人的原抵押权及其次序亦不发生变更,受让人仅取得让与人对抵押物变价金受偿的次序。
③抵押权次序的抛弃。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为次序在后的特定抵押权人的利益,可以抛弃其优先受偿的利益,抵押权次序的抛弃,使得后次序抵押权人与抛弃次序的先次序抵押权人处于同一次序。
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我国《担保法》第3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权人若无此权利,抵押权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只能依照《担保法》规定的方式来实现,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
相关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96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 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法解释》 第74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抵押担保 > 为债务作抵押担保的效力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