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的意思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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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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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的意思是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的意思是哪些

一、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的意思是哪些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凡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的变更或修改的,都不构成承诺,而只是一个新的要约。承诺也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于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违约方的解除合同权的意思是哪些

违约方的解除合同权是在法定特殊情况下,如果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将面临更大的损失,而守约方拒绝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时,法院可以根据违约方的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合同生效和合同成立的关系是哪些

合同生效和合同成立的关系为: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如果合同不能成立,则合同自然就无法生效;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目的。

但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如果合同成立后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则办理了手续后才能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的意思是哪些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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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的意思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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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的意思有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的意思有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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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订立合同时的承诺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订立合同时的承诺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订立合同时的承诺是什么
一、承诺的法律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二、承诺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所谓合理期限,是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的期间,一般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期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期间。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三、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四、承诺的撤回
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诺,其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
五、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快车整理)。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六、承诺的内容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在学理上称为镜像规则。但严格执行镜像规则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在实践中,受要约人可能对要约的文字乃至内容作出某些修改,此时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认。《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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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的意思是什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的意思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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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朋友们,我最近马上就要签订一份合同,想在这儿问一下大家承诺的效力是合同订立的内容吗?有知道的朋友吗
[律师回复] 我来回答一下承诺的效力是合同订立的内容吗这个问题吧:要约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约的生效及对要约人、受约人的约束力。它包括:
(1)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即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随意撤销,或者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从而保护受约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不过,为了适应市场交易的实际需要,法律允许要约人在一定条件下,即在受约人承诺前有限度地撤回、撤销要约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2)对受约人的拘束力
是指受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正是因为这种权利,所以受约人可以承诺,也可以不予承诺。这种权利只能由受约人行使,不能随意转让,否则承诺对要约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规定受约人可以将承诺的资格转让,或者受约人转让得到要约人的许可,这种转让是有效的。
(3)要约的生效时间  
即要约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合同法规定,要约的生效时间为要约到达受约人时开始。
(4)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限,也即受约人得以承诺的期间。一般而言,要约的存续期间由要约人确定,受约人必须在此期间内作出承诺,要约才能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如果要约人没有确定,则根据要约的具体情况,考虑受要约人能够收到要约所必需的时间、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所必需的时间和承诺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而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间。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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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时承诺的构成要件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反复的要约邀请、要约与承诺的过程。熟悉要约和承诺规则,可以彻底看清合同订立过程中各行为人之各种行为的法律属性,从而对合同订立的全过程有一个全面把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要约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体。承诺人须为受要约人。
2、方式
①原则上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②依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者,也可以以行为作出。
3、承诺期间
①在要约确定的期间到达要约人;
②未确定期间的,对话方式下应即时作出;
③未确定期间的,非对话方式下,合理期间内到达。
4、内容。应与要约一致,换言之:
①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②所谓实质性变更,一般是指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③对要约内容作非实质性变更的,原则上构成承诺,但有两个例外: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的;要约表明不得作任何变更的。
④非实质性变更构成承诺的,以承诺内容为合同内容。承诺迟到、迟延
(1)承诺迟到承诺迟到,是指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承诺迟到原则上为新要约。作为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承诺迟延承诺迟延,指受要约人于承诺期内发出承诺并依通常情形可适时到达要约人,但因第三人原因(如邮差)致承诺逾期到达要约人;与迟到恰好相反,迟延原则上承诺有效;作为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因逾期而不接受的,为新要约。承诺撤回撤回的对象是已经发出但尚未生效的承诺。撤回的意思表示应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不存在撤销一说。承诺生效与合同成立
(1)承诺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以行为作出承诺的,作出行为时即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时间。多数情形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实践中,承诺生效时间与合同成立时间往往是不一致的,此时,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此时不以承诺生效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合同成立地如何确定
1、意义。确定合同成立地对于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适用交易习惯等有重大价值。
2、如何确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以合同书订立合同的,双方会签的,必会签地为合同成立地。以合同书订立合同的,双方异时异地签字、盖章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地为合同成立地。
订立合同时承诺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订立合同时承诺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反复的要约邀请、要约与承诺的过程。熟悉要约和承诺规则,可以彻底看清合同订立过程中各行为人之各种行为的法律属性,从而对合同订立的全过程有一个全面把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要约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体。承诺人须为受要约人。
2、方式
①原则上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②依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者,也可以以行为作出。
3、承诺期间
①在要约确定的期间到达要约人;
②未确定期间的,对话方式下应即时作出;
③未确定期间的,非对话方式下,合理期间内到达。
4、内容。应与要约一致,换言之:
①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②所谓实质性变更,一般是指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③对要约内容作非实质性变更的,原则上构成承诺,但有两个例外: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的;要约表明不得作任何变更的。
④非实质性变更构成承诺的,以承诺内容为合同内容。承诺迟到、迟延
(1)承诺迟到承诺迟到,是指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承诺迟到原则上为新要约。作为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承诺迟延承诺迟延,指受要约人于承诺期内发出承诺并依通常情形可适时到达要约人,但因第三人原因(如邮差)致承诺逾期到达要约人;与迟到恰好相反,迟延原则上承诺有效;作为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因逾期而不接受的,为新要约。承诺撤回撤回的对象是已经发出但尚未生效的承诺。撤回的意思表示应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不存在撤销一说。承诺生效与合同成立
(1)承诺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以行为作出承诺的,作出行为时即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时间。多数情形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实践中,承诺生效时间与合同成立时间往往是不一致的,此时,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此时不以承诺生效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合同成立地如何确定
1、意义。确定合同成立地对于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适用交易习惯等有重大价值。
2、如何确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以合同书订立合同的,双方会签的,必会签地为合同成立地。以合同书订立合同的,双方异时异地签字、盖章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地为合同成立地。
我想咨询一下大家是否合同的订立是指不需要要约和承诺啊?那我们是不是只要签合同就可以了呢?
[律师回复] 依《合同法》规定,要约一旦到达受约人,就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变更要约,直至效力期满。至于要约的效力期限,要约人可在要约中明确规定。如未明确规定,则一般以公认的合理期限为准。但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通知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约人时,撤回有效。此时如果受约人再向要约人作出承诺,要约人可以不加理会,合同依法不能成立。如果要约撤回通知迟于要约到达,受约人此时已作出承诺且想使合同成立,那么受约人必须及时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迟到”的通知,否则视为没有迟到,即使受约人已作出承诺,合同也不能成立。
  受约人不理会要约,则视为对要约的拒绝,而不能视为对要约的接受。即使遇到要约人在要约中作出“七天之内不予答复视为承诺”的类似声明,受约人也不必特意发出拒绝声明,除非要约人和受约人基于某种长期的相互间的惯例,要约人有理由相信受约人以默示方法表示同意的,承诺才可以默示方法来表示。至于承诺的具体方式,如电报、传真、口头等方式,并无特别规定,但如果要约对承诺的方式作出特别约定,则应按照要约规定的方式作出才能确认为有效。
  承诺自到达要约人时产生效力。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为成立。但承诺人也可撤回承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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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承诺即生效吗
合同在承诺后不会立即生效。承诺仅代表合同成立。但合同成立后,尚未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生效的法律条件是双方已经签订了合同。权利和能力,内容和形式也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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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我们公司的合同都是由我来管的,我想问问订立合同承诺书该怎么写,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承 诺 书
致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贵司与我司就 工程
签订了一份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的名称为 。
我司就该合同向贵司做以下承诺:
1、 该合同约定的工程是业主指定分包的,并且工程款是业主直接支
付我司,因此我司不会向贵司主张支付工程款;
2、 我司在施工中严格遵守工期、质量、安全的要求,因工期、质量、
安全等问题产生的纠纷,我司会积极解决,给贵司造成的经济损
失,我司承诺承担赔偿责任。
3、 因施工产生的分包商和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材料商的材料款、民
工工资等款项我司承诺会积极支付,如果给贵司造成经济损失,我
司承诺承担赔偿责任。
4、 我司承诺承担本工程的保修义务,如果因工程质量、保修等问题给
贵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我司承诺承担赔偿责任。
5、 因本工程产生的业主索赔、政府罚款等均由我司承担,给贵司造成
经济损失的,我司承诺承担赔偿责任。
6、 因本工程引发的一切债权债务纠纷及工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给
贵司造成损失的,我司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 盖章)
年 月 日以上就是关于订立合同承诺书该怎么写 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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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中承诺的构成要件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合同订立中承诺的构成要件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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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给你一份承诺的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除要约有期限外,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代表了将来某时要发生费用的资金预备,名词【解释】人与人之间,承诺和要约一样准许在送到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但迟到的撤回承诺的通知,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统一商法典》规定,大陆法系各国要求较严。任何有效的承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2,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所说的具有一定憧憬的话。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视为到达时间。承诺在国际贸易中.【拼音】chéguò【词性】动词。承诺可以书面方式进行。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切都按预先约定的承诺;未知道特定系统的、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下列定义可适用于SAP系统中的承诺,也称“接受”或“收盘”。例如承诺在业务管理中。承诺生效,(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而英的法律对此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态度,其承诺也应以什么方式进行,沉默不能作为承诺的方式。对于口头要约的承诺,关于承诺有效要件,即为有效时间,合同即告成立,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因此。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它须与要约方式相应,商人之间的要约,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合同法》规定;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毫无半点差错,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对理应担当的事物前期做出的约定。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也可以口头方式进行,承诺仍可有效、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多用于情侣或者商人合作间,除要约中已明确规定承诺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所附加的条款对要约作了重大修改外。所谓有效时间,要约人了解时即发生效力。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承诺”一词被普遍用于指偿付物料或劳务的债务:1。”]法律术语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并送达要约人,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被要约人在承诺中附加某些条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诺认定了所请求或定购的物料和劳务将来要发生的费用。也就是他要你给他一句诺言,承诺一经作出。一般认为。因此,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视为到达时间,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被要约人,非具备以上三要件者则不能有效。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口头承诺,即要约以什么方式进行;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一般是可以实现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采用数据电文形势订立合同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承诺管理可使您准确地记录和分析这些资金。非口头承诺生效的时间应以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为准。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据此。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对某项事务答应照办。【例句】舒群《少年ché女》四,也不能认为是承诺: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合同即为成立,不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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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承揽合同的订立流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确立项目开展涉外承揽业务,应以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增加外汇收入为主要目的,同时,立足于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于国内原材料充足,生产的产品已打入国际市场的品种一般不要进行加工承揽对那些能利用国产原材料,元器件代替进口原材料的项目,要优先予以支持。确立项目时,应通过分析,预测,调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好承揽项目。通过各种渠道,调查了解定作人的资信情况,技术水平和经营能力,选择资信好,技术水平先进,有经营能力,有合作诚意的定作人为合作对象。项目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2.编写项目建议书项目主办单位应当把初步的立项意见及规划进行规纳整理,使之具体化,形成项目建议书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一般应包括下面一些内容:
(1)项目名称,项目主办单位及负责人。
(2)合作外商的名称,国籍,企业经营情况和资信情况。
(3)举办该项目的理由和条件,包括来料,来件,来样和设备,技术的引进,工缴费的收入情况说明和当地资金,材料,场地,水电,运输等配套条件的说明。
(4)涉外承揽的范围,规模及初步的经济效益分析。
(5)初步的项目进度安排。
3.进行可行性研究在提出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还应进行可行性调查研究。可行性研究是在合同项目进行谈判和签订之前,对经济和技术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和论证,目的是综合考证1个项目在经济上的可行性,合理性和有利性,为涉外承揽业务提供较为可靠的科学依据。
在进行可行性研究中,应注意之下几点:
(1)应由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财会人员,法律人员和外经贸业务人员组成专门队伍进行可行性研究。本身没有力量的,可请有关部门代为进行。
(2)要作好定作人的资信调查。应通过一切可能的途径了解定作人的情况,如通过我国的外贸机构或专业公司,通过我国驻外商事机构,外事机构,通过中国银行国外分行等渠道了解定作人的资信情况。
(3)要针对涉外承揽合同的特点,对承揽的各个环节,进行系统的研究分析,尽可能减少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提高经济效益。
4.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进行了严格的可行性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应按照项目的特点和具体形式,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主要有:(1)总述,介绍举办该涉外承揽项目的理由和经济,技术意义,项目合作中外各方的情况,合作方案的内容和依据(2)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配件,设备,技术,交通,能源,劳动力等生产要素配置的种类,数量,来源和供应的保障程度(3)项目规模,承揽方案和国际市场的发展趋势
(4)项目场地的解决及环境保护
(5)承揽的生产方案
(6)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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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中承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合同订立中承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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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涉外承揽合同的订立流程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涉外承揽合同的订立程序知识是如何的 (1)订立前的准备 一些规模较大的涉外承揽项目,尤其是与提供技术和设备相结合的项目,通常带有补偿贸易的性质,因此,在涉外承揽合同正式签订之前,一定要做好订约前的准备工作,即要确立项目,编写项目建议书,作可行性调查研究,并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然后才能与外商洽谈,签订合同。 1.确立项目开展涉外承揽业务,应以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增加外汇收入为主要目的,同时,立足于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于国内原材料充足,生产的产品已打入国际市场的品种一般不要进行加工承揽;对那些能利用国产原材料,元器件代替进口原材料的项目,要优先予以支持。确立项目时,应通过分析,预测,调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好承揽项目。通过各种渠道,调查了解定作人的资信情况,技术水平和经营能力,选择资信好,技术水平先进,有经营能力,有合作诚意的定作人为合作对象。项目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2.编写项目建议书项目主办单位应当把初步的立项意见及规划进行规纳整理,使之具体化,形成项目建议书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一般应包括下面一些内容: (1)项目名称,项目主办单位及负责人。 (2)合作外商的名称,国籍,企业经营情况和资信情况。 (3)举办该项目的理由和条件,包括来料,来件,来样和设备,技术的引进,工缴费的收入情况说明和当地资金,材料,场地,水电,运输等配套条件的说明。 (4)涉外承揽的范围,规模及初步的经济效益分析。 (5)初步的项目进度安排。 3.进行可行性研究在提出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还应进行可行性调查研究。可行性研究是在合同项目进行谈判和签订之前,对经济和技术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和论证,目的是综合考证1个项目在经济上的可行性,合理性和有利性,为涉外承揽业务提供较为可靠的科学依据。 在进行可行性研究中,应注意之下几点: (1)应由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财会人员,法律人员和外经贸业务人员组成专门队伍进行可行性研究。本身没有力量的,可请有关部门代为进行。 (2)要作好定作人的资信调查。应通过一切可能的途径了解定作人的情况,如通过我国的外贸机构或专业公司,通过我国驻外商事机构,外事机构,通过中国银行国外分行等渠道了解定作人的资信情况。 (3)要针对涉外承揽合同的特点,对承揽的各个环节,进行系统的研究分析,尽可能减少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提高经济效益。 4.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进行了严格的可行性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应按照项目的特点和具体形式,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主要有: (1)总述,介绍举办该涉外承揽项目的理由和经济,技术意义,项目合作中外各方的情况,合作方案的内容和依据; (2)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配件,设备,技术,交通,能源,劳动力等生产要素配置的种类,数量,来源和供应的保障程度; (3)项目规模,承揽方案和国际市场的发展趋势; (4)项目场地的解决及环境保护; (5)承揽的生产方案; (6)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分析。 5.涉外承揽合同的洽谈和签订 在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并编写了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后,双方当事人便进入了合同的洽谈签约阶段。一般中方单位应主动草拟合同文本,提交双方洽谈。主办单位要组成专门的洽谈队伍,一般来说,可由参加可行性研究的人员组成谈判班子,这中包括商务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法律人员。参加洽谈的人员应该既坚持原则,又实事求是,有一定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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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被害人承诺?被害人承诺,又称被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他人侵害自己利益时表示允诺或者同意。被害人承诺一般情况下是一种排除犯罪性的事由,但被害人承诺排除犯罪的事由范围有限,如果侵害较大的社会法益,即使得到被害人的同意,仍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对于被害人承诺是否能成为一种免责事由,应将其在刑法上作为一个整体从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衡量比较的角度,进行综合考虑,确定其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从而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
被害人承诺的类型
(一)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被害人承诺。
现代社会,被害人自主决定权特别是财产决定权作为一种权益,被害人可以决定放弃或者保有,当其决定放弃时,为了尊重被害人的自主决定权,可以从犯罪性的角度出发,进行社会相当性的考虑或者法益的比较衡量,将这种符合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二)不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的承诺并不总是排除犯罪性事由。被害人承诺在刑法中规定中存在各种类型,如在强制猥亵罪、罪中,为满14周岁的被害人的承诺对可罚的违法性没有影响;在罪中,被害人的同意只是减轻罪责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中国刑法在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中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但在司法实践中,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被害人承诺问题。对于那些以违背被害人意志为成立要件的犯罪,如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等,如果被害人承诺实施该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有些犯罪,如故意罪、故意伤害罪,被害人的承诺并不能成为阻却违法事由存在,但可以成为减轻刑事责任的原因,如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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