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能够转让和继承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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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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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居住权能够转让和继承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居住权能够转让和继承吗

一、居住权能够转让和继承

居住权不能够转让和继承。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该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得转让继承。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著作权专利权能够继承吗

著作财产权能够作为遗产继承,但是著作人身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专利权能够继承。专利权继承是指继承人在专利权的保护期内,继承其中的财产权利部分,如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权、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等。继承人继承专利权保护期内行使,过了期限,专利权人便丧失了专利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三、继承权放弃能够撤销吗

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即生效,对意思表示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不允许任意变更。

如果是书面作出的放弃继承,在该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例如书信尚未发出,是能够自行撤销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

因为此时该意思表示虽已写明,但却未到达相对人处,不属于已作出的生效意思表示。

除此之外,若作出的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有瑕疵,导致相应的法律行为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而未被追认的,能够准许继承人要求撤销其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居住权能够转让和继承吗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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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能够转让和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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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否能够转让和继承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居住权是否能够转让和继承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能够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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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抚养权是否能够转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抚养权是否能够转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抚养权是否能够转让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父母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法律准许当事人作出协议变更。总之,在出现需要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时,父母首先是可以私下协商,通过交夫妻走上离婚道路,往往是各种矛盾激化导致的最终结果。因此,很多时候,让离婚夫妻坐下了心平气和地谈事情,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是难上加难的事情。因此,但抚养方出现各种问题不再适合抚养孩子时,如果离婚夫妻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同过向的方式,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因此,抚养权是不可以转让的,只能进行变更。
二、抚养权的变更
子女的抚养权在父母离婚的时候是会作出安排的,但日后要是客观原因发生了变化,那么是可以进行抚养权的变更的。不过抚养权的变更都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并且要满足变更条件的才行。流达成一直意见,直接变更子女抚养权。
变更抚养权条件: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4)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5)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6)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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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居住权能够转让和继承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法典居住权能够转让和继承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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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房屋转让居间协议范本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转让居间协议范本问题解答如下, 【中介居间协议范本】房屋转让居间协议
编号:
买受方(甲方) 愿意委托居间方(丙方) 以下列条件购买出售方(乙方)的房屋。
一、甲方交易保证方式:甲方为表示对丙方居间提供的房屋之购买的诚意,向丙方交付购房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 元),若乙方同意此购买意向并在本协议上签字认可,此保证金即转为购房定金由丙方代收保管。甲、乙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转为过户费用。
二、房屋基本情况
2.
1、坐落(门牌):
2.
2、建成年份:_____;土地使用证编号 ;权属:□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
2.
3、房屋类型:□住宅 □别墅 □商住楼 □写字楼 □商铺 □车库 □厂房
2.
4、建筑面积: 平方米、户型: 室 厅 卫
2.
5、装修与设施:
2.
6、抵押情况: □无 □有 租赁情况: □无 □有 (租期至 年 月 日)
三、交易条件
3.
1、总房款:人民币 元整(¥ 元)。
3.
2、税费承担方式:交易双方涉及的过户费用、税费(包括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下同)、中介服务费承担方式采用
3.
3、房款支付方式:
3.
4、交房时间:
3.
5、税费支付时间:买卖双方涉及交易的相关过户费用、税费、中介服务费,于《房屋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于丙方,由丙方代收。杭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费收费标准见公众房网店内明示。
四、丙方促成签约期
甲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 日作为丙方促成签约期。
在此期间内,乙方支付了出售定金或交付了《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三证”),由丙方代收与保管,并在本协议上签字认可的,则依约签订《房屋转让合同》。
在此期后,乙方无法接受上述交易条件,则丙方将在 个工作日内,将购房保证金无息退还甲方。
五、转让合同签订时间:
甲、乙双方同意在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以最后一方签订本协议的日期为准)
起 日内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具体时间由丙方安排。
六、甲方违约条款
6.
1、在本协议第四条所述期限内,甲方不得取回保证金。
6.
2、若乙方违约,则甲方同意将所收违约金的50%于当日支付给丙方,作为居间服务费的补偿,同时本协议终止。
七、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丙方盖章: 经办人 日期:
八、乙方交易保证方式:为表示出售房屋的诚意,乙方选择下列第 项交易保证方式:
①交付出售定金人民币 元整,并由丙方代收保管。
②交付“三证”,并由丙方代收保管。若乙方要取回“三证”则应支付与甲方对等的定金 元。在买卖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转为过户费用。
九、协议履行
9.
1、乙方同意以上述条件出售房屋,并认可由丙方代收和保管甲方的购房定金。
9.
2、三方签订本协议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能依约前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的,或未履行本协议的,丙方可根据守约方的要求依法将违约方交付的房屋交易定金转交给守约方,同时本协议终止。若乙方提供了房屋“三证”原件作交易保证的,待乙方支付相应定金后,返还“三证”,同时本协议终止。
9.
3、若甲方违约,则乙方同意将所收定金的50%支付给丙方,作为中介服务费的补偿,同时本协议终止。
十、丙方承诺:妥善保管“三证”、在居间服务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保证不赚取非法差价,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一、协议终止:甲、乙双方协商解除交易时,双方仍应向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

二、纠纷处理:三方同意,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协议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四、其它: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丙方盖章: 经办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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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居间协议模板
[律师回复] 对于房屋转让居间协议模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中介居间协议范本】房屋转让居间协议
编号:
买受方(甲方) 愿意委托居间方(丙方) 以下列条件购买出售方(乙方)的房屋。
一、甲方交易保证方式:甲方为表示对丙方居间提供的房屋之购买的诚意,向丙方交付购房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 元),若乙方同意此购买意向并在本协议上签字认可,此保证金即转为购房定金由丙方代收保管。甲、乙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转为过户费用。
二、房屋基本情况
2.
1、坐落(门牌):
2.
2、建成年份:_____;土地使用证编号 ;权属:□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
2.
3、房屋类型:□住宅 □别墅 □商住楼 □写字楼 □商铺 □车库 □厂房
2.
4、建筑面积: 平方米、户型: 室 厅 卫
2.
5、装修与设施:
2.
6、抵押情况: □无 □有 租赁情况: □无 □有 (租期至 年 月 日)
三、交易条件
3.
1、总房款:人民币 元整(¥ 元)。
3.
2、税费承担方式:交易双方涉及的过户费用、税费(包括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下同)、中介服务费承担方式采用
3.
3、房款支付方式:
3.
4、交房时间:
3.
5、税费支付时间:买卖双方涉及交易的相关过户费用、税费、中介服务费,于《房屋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于丙方,由丙方代收。杭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费收费标准见公众房网店内明示。
四、丙方促成签约期
甲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 日作为丙方促成签约期。
在此期间内,乙方支付了出售定金或交付了《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三证”),由丙方代收与保管,并在本协议上签字认可的,则依约签订《房屋转让合同》。
在此期后,乙方无法接受上述交易条件,则丙方将在 个工作日内,将购房保证金无息退还甲方。
五、转让合同签订时间:
甲、乙双方同意在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以最后一方签订本协议的日期为准)
起 日内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具体时间由丙方安排。
六、甲方违约条款
6.
1、在本协议第四条所述期限内,甲方不得取回保证金。
6.
2、若乙方违约,则甲方同意将所收违约金的50%于当日支付给丙方,作为居间服务费的补偿,同时本协议终止。
七、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丙方盖章: 经办人 日期:
八、乙方交易保证方式:为表示出售房屋的诚意,乙方选择下列第 项交易保证方式:
①交付出售定金人民币 元整,并由丙方代收保管。
②交付“三证”,并由丙方代收保管。若乙方要取回“三证”则应支付与甲方对等的定金 元。在买卖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转为过户费用。
九、协议履行
9.
1、乙方同意以上述条件出售房屋,并认可由丙方代收和保管甲方的购房定金。
9.
2、三方签订本协议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能依约前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的,或未履行本协议的,丙方可根据守约方的要求依法将违约方交付的房屋交易定金转交给守约方,同时本协议终止。若乙方提供了房屋“三证”原件作交易保证的,待乙方支付相应定金后,返还“三证”,同时本协议终止。
9.
3、若甲方违约,则乙方同意将所收定金的50%支付给丙方,作为中介服务费的补偿,同时本协议终止。
十、丙方承诺:妥善保管“三证”、在居间服务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保证不赚取非法差价,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一、协议终止:甲、乙双方协商解除交易时,双方仍应向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

二、纠纷处理:三方同意,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协议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四、其它: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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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住权能够转让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房屋居住权能够转让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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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监视居住转逮捕的情形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监视居住转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违反监视居住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逮捕。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逮捕的一般适用情形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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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能转让和继承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居住权能转让和继承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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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监视居住转逮捕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视居住转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违反监视居住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逮捕。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逮捕的一般适用情形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监视居住转逮捕的情形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监视居住转逮捕的情形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监视居住转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违反监视居住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逮捕。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逮捕的一般适用情形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该怎样才能确保宅基地转让能够顺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该怎样才能确保宅基地转让能够顺利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才能确保宅基地转让能够顺利
(一)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所有权转移应符合一定条件
1、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房屋所有权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规定履行审查、批准等手续,并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实践中有些地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房、地管理脱节,有些当事人在进行变更登记时,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从而使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陷入被动。还有的当事人在买卖时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既没有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又没有完成宅基地的变更登记。严格地说,此类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2、受让人主体资格应受限制宅基地分配制度的福利性必然产生权利主体的身份特定性与权利取得的受限性,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是,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应当有所限制。即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因为一旦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主体便不再符合法定的条件,除非转让时,该受让人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转让后原则上仍遵循“一户一宅”《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因此农民买卖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时,还应当满足宅基地标准的限制。当取得宅基地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应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标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过部分归还集体经济组织。实践中还有对超标部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对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的做法。
(二)上述条件不应影响的效力
1、是否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效力。有观点认为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关于此类合同在订立前后应当办理申请、审查、批准和登记手续的规定,因此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理由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变更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指出,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否经过户登记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要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即为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首先,依据该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必须要有法律或者行政法上的依据。
其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调整的是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其不应适用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再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虽可适用,但相关条文规定的是土地使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而规范的是物权行为,而非规范属于行为的买卖合同。
最后,从登记设立的目的考察,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就宅基地房屋买卖行为而言,登记的只能是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变动,而非房屋买卖合同本身。从登记的性质而言,登记是生效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内容之
一,如果认为房屋买卖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则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进行过户登记是生效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之
一,而不是合同有效的要件。
2、主体条件和“一户一宅”标准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合同的效力的判断应以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为标准。可能导致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外即使合同的订立违背了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并未禁止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出售和出租。至于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其立法目的是为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即使出售也未改变宅基地的性质,其仍属于农村建设用地的性质。故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因此如果违反了受让主体的身份条件和“一户一宅”的标准,买卖合同仍应认定有效,如果取得了有关组织或部门批准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的,应继续履行;经过有关组织或部门批准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可责令补办;未经批准而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属于合同无法履行,如出卖方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的,应当支持其主张,判决返还房屋。由此造成买受方损失的,买受方可要求出卖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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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能转让和继承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居住权能转让和继承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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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住宅转让时维修资金应该如何办,哪些房地产不能转让
[律师回复]
一、住宅转让时维修资金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因买卖、赠与等发生住宅转让的,住宅受让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房地产权证和业主委员会的证明,向开户银行办理分户帐更名手续。
住宅转让时,原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剩余款额,由住宅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住宅转让合同或者转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住宅时,其按规定代购房人交纳的维修资金剩余款额,与房屋受让人结算。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二、房地产不能转让有哪些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其他合法方式包括下列行为:
1、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为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3、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作,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4、以房地产抵债等情形
根据国家规定,下列房地产不能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下列条件不能转让:
(1)按照出让合同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
(3)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应完成供排水、供电、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建成的,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2、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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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满7年转户口能不能转?有哪位了解?
[律师回复] 从2013年7月开始,所有上海市居住证全部转为积分居住证,原有的居住证(人才引进类居住证,普通居住证)仍然在有效期内的,继续使用,其享受的待遇仍按原居住证管理办法办理。原居住证有效期已经到期的,续办时按积分居住证办法办理并转为新的居住证,享受的待遇按积分居住证管理办法办理。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你已经有人才类居住证并且还没有过期,那么你继续使用这个居住证,同时你的子女仍然享受上海市民待遇,可以就读公立、参加上海的中高考、参加上海的儿童医保、遇到世博会之类的还能和上海市民一样得到政府赠送的门票等等。如果你持有的是普通居住证,你的子女能在上海接受义务教育,但不能参加上海的中高考,也不能在上海读公立的高中,高考要回原籍。当你的居住证到期后,续办时按照积分制来审核办理同时给你换成新证,同时只要达到标准积分(目前是120分),可以享受市民待遇。另外,老的人才类居住证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转上海户口,老的普通居住证不可以转上海户口。新的居住证按照积分制管理,转户口的细则还没有公布的,但官方公布是7年居转户政策仍然有效,但如何执行还需要等官方消息。
农村私人住宅基地是否能转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农村私人住宅基地是否能转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一户村民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用权由集体组织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划拨给村民使用。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取得的土地上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可以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作为使用权人无权单独转让宅基地,但如果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已建造了房屋,房屋的所有权的完整权能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此时,房屋的所有权与土地的所有权分属不同的权利主体,双方在权利行使方面必然相互牵制。而房屋与土地紧密结合的特点决定了二者必有一方要妥协,或者房随地走或者地随房走。故而其处置情况应该有以下几方面:
1、如果是集体组织内的成员,即根据上文分出来的三种情况,在
第一种和
第二种情况下,该成员通过申请宅基地的方式一般是不会被允许的,因为这违反了一户一处宅基地的规定而对于
第三种情况,则通过法定的程序可以依法申请得到一处宅基地。
尽管法律规定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并不妨碍村民拥有一处以上的宅基地。只要售房者自己有其他住处,并且双方达成合意,宅基地是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的。
2、如果是村民集体组织外部成员申请购买宅基地建房,则是不允许的。众所周知,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分为国家和集体两种。根据法律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上市自由交易,而集体土地则只能是组织内部成员所有。集体组织外部成员是不允许购买农村宅基地的。即便已经购买,一旦将来农民反悔,到要求返还房屋,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是肯定会作出买卖合同无效的判决的。
综上所述,宅基地是否可以买卖,需要分情况而定。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一般是可以转让买卖的,而对于集体组织外部成员,想购买农村宅基地则是不允许的或者说风险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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