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害人被网络诈骗的,可以直接去受害人所在地派出所报案,由派出所工作人员对受害人询问具体情况,并制作笔录,发给报案回执,如果派出所发现确实存在犯罪事实的,将予以立案;
2、受害人也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报案,接线员在接到报警电话后,会就近指派警员与受害人取得联系,警员联系受害人后,后续报案手续与受害人前往派出所报案、立案基本一致;
3、受害人就网络诈骗报案时,如果希望公安机关尽快立案,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详细的事实信息,例如被诈骗的具体过程,犯罪嫌疑人的联系方式,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聊天记录,被害人的转账记录,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账号等等。被害人说明的事实应清晰详尽,提供的基础证据越完善,越有利于公安机关决定立案,并对案件进行进一步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网络诈骗和诈骗的区别有哪些?
(一)、概念不同
网络诈骗犯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借助计算机,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它与一般的诈骗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诈骗方式上。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特点不同
1、网络诈骗的特征
(1)行骗面广。行骗人一般采取广泛撒网重点培养的方式,只要少数人上钩就达目的。受害人上钩后,行骗人便设连环套,层层诈骗。
(2)异地行骗。由于互联网的无边界的特性,行骗人往往选择异地“鱼儿”行骗,受害人上钩后一般不会直接到异地去找行骗人。即使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办理异地的案件周期也较长。这就是行骗人选择异地行骗的缘故。
(3)是行骗人不用直接接触受害人,带有极强的隐蔽性。四是得手后毁掉一切网上证据,消失迅速,难寻踪迹;另辟一套网上虚拟身份和虚假信息“重操旧业”。
(4)网络诈骗的手段各式各样,这些都巧妙地应用了现代科学技术及专业技术。
(5)犯罪工具智能化。以计算机及网络为作案工具,网络的发展形成了一个与现实世界相互影响又相对独立的虚拟世界,智能型的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的无地域性进行跨国界、跨地域作案。
2、诈骗的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将财物由被害人转移到行为人一方。“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事实。虚构事实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虚构。“隐瞒真相”,是指对受害人掩盖某种客观事实,使之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出财物。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故此说,受害者被网络诈骗的,可直接去受害者所在地的公安部门进行报案,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可对受害者进行询问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时对受害者所说的情况制作笔录,并将报案回执发给受害者,如果公安部门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实的,可对案件进行立案,以上的叙述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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