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合同债权可不可以转让
融资租赁合同的债权可以转让,只要进行转让的债权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就可以进行转让,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可不可以转让
不存在的债权债务不可以进行转让,因为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成立要件是:
1、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协议一致;
2、转让的债权债务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3、转让不改变债权债务的主要内容;
4、转让的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债务转让必须取得债权人同意;
6、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保证合同的主债权可以转让,只要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通知了债务人就可以进行转让。如果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没有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的,保证人则不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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