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如果受理,通知债权人;
4.债权的申报与登记;
5.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
6.达成和解协议的,破产中止,公司继续经营;
7.否则企业注销登记。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一般情况下,基于股东有限责任,股东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出现以下情况,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股东在认缴的资本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时,股东认缴的资本加速到期,股东须将认缴的资本缴纳至公司。
(2)股东存在虚报资本、虚假出资、用非货币资产缴纳的资本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抽逃出资的,应当在应补足的资本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3)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的发起人(其他股东)应对出资不足的股东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
可以向出资不足的股东追偿。
(4)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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