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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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是什么

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如下: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程序是什么

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1)改制与设立。拟定改制重组方案,聘请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改制重组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尽职调查与辅导。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

(3)申请文件的申报。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进行内核并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

(4)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将申请文件进行预披露,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初审结束后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5)路演、询价与定价。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证券公司与发行人进行路演,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当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6)发行与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上市后由保荐机构按规定负责持续督导。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是什么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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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条件是什么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2、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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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怎么增资扩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上市的中小企业在采用增资扩股融资这一方式筹集资金时,实际上是中
小企业吸收直接投资、扩大资金来源的过程。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厂房、机器 设备、材料物资、无形资产等多种方式向企业投资。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出资方式。
1、现金投资。现金投资是吸收直接投资中一种最重要的投资方式。企业有了现金,就可以购置各种物质资料,支付各种费用,比较灵活方便。
2、实物投资。实物投资是指以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固定资产和材料、
燃料、商品等流动资产所进行的投资。
一般来说,企业吸收的实物投资应符合如下条件:
①确为企业生产、经营所需;
②技术性能比较好;
③作价公平合理。投资实物的具体作价,可由双方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也可以聘请各方同意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定。
3、工业产权投资。即以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一般而言,企业吸收的工业产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能帮助企业研究和开 发出新的高科技产品;
②能帮助企业生产出适销对路的高科技产品;
③能帮助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
④能帮助企业大幅度降低各种消耗;
⑤作价比较合理。
非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只要股东同意且有人愿意出资就可以了,增资价格、数量什么的几乎没有外部审批程序。拿着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等资料去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就可以了
上市公司的增资扩股要么采取内源方式,用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都需要对外公告和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召开是比非上市公司麻烦很多的,因为有无数股东。如果是用外源融资方式,那就更麻烦了,增资就是要发行股票,无论是增发、配股还是非公开发行,都有若干复杂的条件,要聘请中介机构,要审核,要券商承销。因为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所以程序就复杂太多了。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增资扩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增资扩股问题解答如下, 非上市的中小企业在采用增资扩股融资这一方式筹集资金时,实际上是中
小企业吸收直接投资、扩大资金来源的过程。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厂房、机器 设备、材料物资、无形资产等多种方式向企业投资。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出资方式。
1、现金投资。现金投资是吸收直接投资中一种最重要的投资方式。企业有了现金,就可以购置各种物质资料,支付各种费用,比较灵活方便。
2、实物投资。实物投资是指以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固定资产和材料、
燃料、商品等流动资产所进行的投资。
一般来说,企业吸收的实物投资应符合如下条件:
①确为企业生产、经营所需;
②技术性能比较好;
③作价公平合理。投资实物的具体作价,可由双方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也可以聘请各方同意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定。
3、工业产权投资。即以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一般而言,企业吸收的工业产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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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只要股东同意且有人愿意出资就可以了,增资价格、数量什么的几乎没有外部审批程序。拿着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等资料去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就可以了
上市公司的增资扩股要么采取内源方式,用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都需要对外公告和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召开是比非上市公司麻烦很多的,因为有无数股东。如果是用外源融资方式,那就更麻烦了,增资就是要发行股票,无论是增发、配股还是非公开发行,都有若干复杂的条件,要聘请中介机构,要审核,要券商承销。因为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所以程序就复杂太多了。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能怎么增资扩股
[律师回复] 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能怎么增资扩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上市的中小企业在采用增资扩股融资这一方式筹集资金时,实际上是中
小企业吸收直接投资、扩大资金来源的过程。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厂房、机器 设备、材料物资、无形资产等多种方式向企业投资。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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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商品等流动资产所进行的投资。
一般来说,企业吸收的实物投资应符合如下条件:
①确为企业生产、经营所需;
②技术性能比较好;
③作价公平合理。投资实物的具体作价,可由双方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也可以聘请各方同意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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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条件是什么
1、股份有限股票不能随便发型,必须要经相关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以后才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额度必须不能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3、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才能上市,在上市前的近三年都要是盈利状态。4、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必须要股东持有股票面值一千元以上并人数不少于一千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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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要如何增资扩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上市的中小企业在采用增资扩股融资这一方式筹集资金时,实际上是中
小企业吸收直接投资、扩大资金来源的过程。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厂房、机器 设备、材料物资、无形资产等多种方式向企业投资。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出资方式。
1、现金投资。现金投资是吸收直接投资中一种最重要的投资方式。企业有了现金,就可以购置各种物质资料,支付各种费用,比较灵活方便。
2、实物投资。实物投资是指以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固定资产和材料、
燃料、商品等流动资产所进行的投资。
一般来说,企业吸收的实物投资应符合如下条件:
①确为企业生产、经营所需;
②技术性能比较好;
③作价公平合理。投资实物的具体作价,可由双方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也可以聘请各方同意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定。
3、工业产权投资。即以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一般而言,企业吸收的工业产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能帮助企业研究和开 发出新的高科技产品;
②能帮助企业生产出适销对路的高科技产品;
③能帮助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
④能帮助企业大幅度降低各种消耗;
⑤作价比较合理。
非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只要股东同意且有人愿意出资就可以了,增资价格、数量什么的几乎没有外部审批程序。拿着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等资料去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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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能转让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股权转让。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因其不存在“上市交易”的问题,只可能适用“在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这一规定。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4、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6、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7、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8、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9、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10、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1、根据公司登记条例相关条文的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登记事项的范围,所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需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2、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在场外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一般为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其交易价格通过交易双方协商产生。
广州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手续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广州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手续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实际情况来看,股份公司的设立流程如下:
第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类型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我国非上市公司的现状 1、非上市公司的类型 非上市公司是相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的。在西方国家,非上市公司指的是股票不向社会公开发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其股票也不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份公司。 在我国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大量的非上市公司。据《中国经济年鉴》统计,截止1999年12月底,我国通过股份制改造设立的股份制企业有40多万家,其中包括大约6200多家股份有限公司。这些股份制企业,除了一千多家在境内外上市的公司外,其余都是非上市公司。 不过,与国外相比,我国的非上市公司作为经济改革的产物,除了具有非上市公司的一般特征外,因其特定的历史形成背景和独特的运行机制而具有相当的复杂性。 按照募集资金的范围以及产权流动的方式,可以将我国的非上市公司分为定向募集公司、发起设立公司、股份合作制公司三种类型: 定向募集公司是指由发起人组织,向发起人、其它法人和内部职工以股权证的形式定向募集资金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公司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不向其它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募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合作制公司则是一种以企业劳动者出资认股筹集资金为特征的、股份制与合作制兼容的两合制企业。 以上三种非上市公司类型,定向募集公司带有明显的过渡性质,是一种不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但它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所占比重最大,所谓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主要是指定向募集公司而言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作为一种带有股份制性质的两合制企业,本不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范畴,但由于广大的中小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过程中,发行了大量的股权证,这些股权证在现实中也存在着要流通、要交易的问题,所以我们也把它纳入考察的范围。不过,就一般意义上来说,我们的分析主要还是就定向募集公司而言的,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也涉及到股份合作制公司和发起设立公司。 2、妨碍非上市公司股权流动的制度性障碍 我国大部分非上市公司是由国有大中型企业或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集体企业改制而来(当然也有少量是民营企业),它们虽然在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股权交易的定位没有解决好,使其在诸多方面陷入尴尬境地,因此严重妨碍了股份制企业应有功能的发挥。主要表现为: (1)法律地位界定不清 刚才说到,我国的非上市公司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一种不规范的公司形态,之所以不规范,我觉得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股权交易的定位没解决好。以定向募集公司为例,在募股范围、股权转让等方面,规定是一回事,执行又是一回事,以致于连自身的法律界定都成了问题。按照国家体改委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定向募集公司的募股对象严格限于内部职工和社会法人。内部职工股的转让要在公司内部进行,不面向社会投资者;法人股流通要在法人之间进行,不面向个人投资者(包括不面向内部职工)。但从实际发展情况看,这些规定都被变相的渠道突破了。比如,内部职工股大量流入社会成为社会公众股(有些是外部人员通过内部职工购买,有些则是公司将职工股作为礼品送人),社会法人股也仅以法人名义购买而在事实上却为个人所持有,从而形成了“内部股公众化”、“法人股个人化”的现象,定向募集公司在事实上变成了社会募集公司,由此,定向募集公司的法律界定也失去了其实质内涵。鉴于此,国家体改委于1994年6月通知立即停止定向募集公司的审批,并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1994年7月,我国《公司法》正式实施。按照该法的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只有社会募集一种,定向募集公司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法律依据。这实际上使90年代初期大量出现的定向募集公司和内部职工股成了必须依法重新予以规范的历史遗留问题。 在《公司法》中,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虽然有其合法地位,但由于缺乏有关发起设立人资格及有关募股方面的具体法规,导致除原发起企业和社会法人外,内部职工也普遍以发起人身份入股,从而变相地成了“定向募集公司”。 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股权不能自由转让以及决策权与出资多少无关,实际上只能算是一种很不规范的、带有过渡性质的企业制度。 (2)监管体系难以建立 由于非上市公司的法律界定不明确,这就给它们的监管带来了困难,因为证券监管部门也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好,都缺乏可靠的监管依据和有效的监管手段;更重要的是,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能在公开的市场挂牌交易,广大股东特别是分散的个人投资者无法对其行使有效的社会监督,于是使非上市公司得以游离于政府部门的监管和股民的监督之外。尤其是《公司法》中未予确认,从而不具合法地位但却事实上继续存在的那部分定向募集公司,长期以来“股民难见其貌,新闻媒介难闻其声,工商部门难觅其踪”,已经成为典型的监管上的“真空地带”。 (3)经营机制不规范,“内部人控制”现象突出 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能够自由流动的情况下,股民既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采取“用手投票”的方式对公司管理层实行监督,也可以通过证券市场,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对管理层进行约束。不过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由于它们发行的股票或股权证不能自由流动,广大股民被剥夺了“用脚投票“的权利,从而难以对公司管理层形成产权约束。从表面上看,由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的建立,非上市公司似乎形成了权利制衡机制,但实际上,把持公司经营决策权的往往是原工厂制下的那一套领导班子。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董事会和监事会流于形式,“内部人控制”在非上市公司中成为相当普遍的一种现象。 (4)股息红利政策不兑现 许多非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都承诺按期分红,有的公司还承诺了比较高的分红比,但在实际经营中,现金分红的公司很少。一些公司在中小股东的压力下,实施了送红股的分配方案。但对于股权不能流通、不能转让的非上市公司而言,送红股无疑是“画饼充饥”,股东永远吃不着这张饼,既不能分红,又不能把股权合法流通变现。 (5)信息披露渠道不畅 在股票不能进行公开、合法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很少有披露信息的压力,因为股民被剥夺了“用脚投票”的权利,既不能退股,也不能将其抛售变现。正因为经营者没有压力,在我国的非上市公司中,几乎都未建立起制度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股东根本无从得知公司募股资金的使用情况、财务状况以及经济效益状况,更谈不上有效的社会监督;相反,一些公司还存在着严重隐瞒、欺骗投资者的行为;一些公司为了逃避投资者的监督,甚至频繁地变动营业地点和更换电话号码,与投资者玩起了捉迷藏的游戏。 上述现象的存在,既严重损害了股东权益,也给非上市公司的社会形象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使股份制改造进程严重受阻。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几种渠道 由于股权交易的定位未解决好,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可以说是一波三折,渠道很不通畅。以下主要以定向募集公司为例,对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几种主要渠道作一分析。 1、直接上市 在1998年之前,各地在计划指标内安排的上市公司,相当一部分是定向募集公司。在经过严格、复杂的审批程序后,前后共有280余家定向募集公司被改造为上市公司,约占已有的定向募集公司总数的二十分之一不到。一般来说,定向募集公司从设立到直接上市,时间跨度大,审批手续繁杂,交易费用昂贵。据对几家定向募集公司上市过程的调查,上市时间的时间跨度最长的要10年另3个月,最短的要4年另8个月,平均要6年4个月;为了对付繁杂的审批手续,申请上市的定向募集公司都成立了专职工作小组,小组成员一般为5~8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任组长,他们除了重复性地准备各种上市资料之外,就是往返于与有关的省市之间,忙于请示、汇报或是请客吃饭和送礼;这样几年一下来,所花费用就是一个天文数字。可见,对于一般实力不够先后、背景不够过硬的公司来说,上市无异于水中的月亮,是可望不可及的。况且,从1998年开始,监管当局已原则上停止审批定向募集公司上市。 2、间接上市 在直接上市无望的情况下,一些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实力较为雄厚的定向募集公司只得通过买壳的方式间接上市。 买壳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购买一家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来取得上市的地位, 然后注入自己有关业务和资产,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买壳上市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 首先是买壳,即收购或受让股权; 其次是对取得控股权的公司实行改造,注入自己的业务和资产。收购股权有两种方式,一是收购未上市流通的国有股或法人股,这种收购方式的成本较低,但是困难较大,要同时得到股权的原持有人和主管部门的同意。另一种方式是在二级市场上直接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这种方式在西方流行,但是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只适合于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较高的公司或者“三无公司”。二级市场的收购成本太高,除非有一套详细的炒作计划,能从二级市场上取得足够的投资收益,来抵消收购成本。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最早的买壳上市案要数1994年6月发生的“恒棱事件”(“恒棱事件”是1994年4月,珠海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斥资5160万元,以每股 4.3元的价格收购上海建材集团持有的上海棱光股份有限公司1200万国家股,占总股本的3 5.5%,成为棱光第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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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条件有哪些
1、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资格。2、申请上市公司,公司经营必须是3年以上,在这三年内没有更换过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并且公司经营合法、符合国家法律规定。3、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无虚假出资,没有抽逃资金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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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能转让吗? 怎么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股权转让。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因其不存在“上市交易”的问题,只可能适用“在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这一规定。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4、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6、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7、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8、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9、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10、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1、根据公司登记条例相关条文的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登记事项的范围,所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需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2、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在场外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一般为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其交易价格通过交易双方协商产生。
我朋友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过多,就有一个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了,他想问下什么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呢?
[律师回复]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缺乏公信公示力。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名册制度,立足于意思自治,本质上是一种信用制度。这种信用制度的操作环境取决于公司严格依法运行。目前国内大多数企业法律意识不强,更谈不上履行建立股东名册、接受股权查询等义务。即使建立起股东名册,也缺乏联网、发布、查询的公示条件。股东名册保存在被出质股份所在的公司手中,该股权质押就不会为除了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社会公众所知悉,因而也就不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
其次,担保法规定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登记于股东名册的方式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容易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正是股东名册存在上述固有的缺陷,股份质押记载股东名册的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质权人的质权能否顺利实现完全依赖于出质人诚实信用的程度,如果出质人不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将该股权出质的事实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虽然出质时登记在股东名册上,但事后私自将该登记予以删改甚至重新制作一份股东名册,将该股份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就会严重危及到质权人质权的实现。上述问题将牵扯出其他的主要法律问题可能包括:
1、因质权人因无法证明股份质押已经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而导致质押合同无效问题。股东名单虽然可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实,但股东名册保存于公司,因此即使股份出质已经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但出质人或公司采取修改、删除、另立名册等手段刻意隐瞒出质登记事实,将导致质权人无法证明股份出质已履行法定的记载程序,质权人的合法权益可能遭受损失。
2、已质押股份被转让问题。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份转让的应履行变更登记手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登记并未在工商部门办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登记也不在证券交易机构办理,因此将已质押股份转让不存在操作上的障碍,事实上这种情况已经大量存在。在股份转让已经支付对价并依法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后,不论质权人能否证明股份出质已记载股东名册的事实,均会产生质押效力争议和股份转让效力争议,最终损害质权人的利益。
3、已出质股份被重复质押问题。由于出质人或公司可以采取修改、删除、另立名册等手段刻意隐瞒出质登记事实,股份出质情况在股东名册上得不到体现,出质人可以将该部分股份重复质押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前手质权人的质权无疑将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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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需要什么条件?
1、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资格。2、申请上市公司,公司经营必须是3年以上,在这三年内没有更换过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并且公司经营合法、符合国家法律规定。3、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无虚假出资,没有抽逃资金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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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在电视上可能到一则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流程的新闻,没看懂,请教一下流程是什么,谢谢。
[律师回复]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股权转让模式的好处在于: 
1.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机构持股比例达到发行在外股份的30%时,应发出收购要约,由于证监会对此种收购方式持鼓励态度并豁免其强制收购要约义务,从而可以在不承当全面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轻易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权,大大降低了收购成本。
  
2.目前中国的同股不同价,国家股、法人股股价低于流通市价,使得并购成本较低;通过协议收购非流通得公众股不仅可以达到并购目的,还可以得到由此带来的“价格租金”。
  股权转让价格定制原则股权转让价格[1]并不等于注册资金或实际出资,是由双方(转让方、受让方)参照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未来盈利能力、无形资产等因素协商确定,可以大于或小于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
  公司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限期补足出资,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也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补足出资。
  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股东不得退股,只能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
  股东股权转让时,公司及其他股东均有权要求转让股权的股东将股权转让价款首先用于补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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